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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社保最低基数是多少

法律分析:社保基数每年都会进行一次调整,2021年7月份至2022年6月份,调整之后的青岛的社保最低缴纳基数是3457元,也就是说按照最低社保基数缴纳社保,需要缴纳1230.7元。青岛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如下: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失业保险:公司缴0.7%,个人缴0.3%;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公司缴1.5%,个人不缴;医疗保险:公司缴8.5%,个人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青岛市社保最低基数是多少

2,青岛五险一金缴费标准

2020年青岛五险一金个人缴纳比例,2020年青岛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青岛五险一金缴费基数,青岛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2020,青岛社保公司和个人缴纳比例。2020年青岛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失业保险:公司缴0.7%,个人缴0.3%。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公司缴1.5%,个人不缴。医疗保险:公司缴8.8%,个人缴2%。住房公积金:公司缴5-12%,个人缴5-12%。2020年青岛五险一金缴纳基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照16346元/月确定,下限按照3269元/月确定。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上限为22710元,下限为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为1868.33元,即墨区为1797.5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692.50元。青岛五险一金最低标准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269×16%=523.04元。个人:3269×8%=261.52元医疗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269×8.8%=287.67元。个人:3269×2%=65.38元。失业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269×0.7%=22.88元。个人:3269×0.3%=9.81元。生育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269×1.5%=49.04元。个人:不用交。工伤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根据行业确定。个人:不用交。住房公积金最低缴费金额:单位:1868.33×5%=93元。个人:1868.33×5%=93元。1、青岛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缴存基数核定申报上限为20188.75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青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480.00元,四市为1328.33元。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4038.00元。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六区分别为74.00元、四市分别为66.00元。2、青岛社保缴费基数根据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度青岛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453元(4038元/月)。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最低为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423元),最高为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2114元)。企业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423元)的和高于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0671元)的均在此次调整范围。其中,企业在职职工随用人单位缴费进行差额补收,无需个人办理。

青岛五险一金缴费标准

3,青岛社保缴费基数

一、青岛最低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青岛社保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下限为3269元,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1、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比例16%,个人缴纳比例8% ;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8.5%,个人缴纳比例2%3、失业保险 :单位缴纳比例0.7%,个人缴纳比例0.3%;4、工伤保险 :按照行业类别分为八类,分别为0.05%、0.1%、0.18%、0.23% 、0.28%、0.33%、0.4%、0.48%,职工个人不缴费;5、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不再单独征缴生育保险费。二、社会保险的种类有哪些?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2、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8%比例缴纳,个人缴纳2%。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抢救、急救。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额,再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4、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社会保险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非常的重要,因为社会保险包含的范围是比较多的,比如说有养老保险,还有就是医疗保险在发生一些医疗方面的费用的时候都是可以予以报销的,并且我国也有最低的社会保险缴纳的标准规定。

青岛社保缴费基数

4,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第四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制度,并与社会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第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审计、教育、大数据、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第八条 下列人员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称少年儿童)。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一年以上;  (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大学生);  (三)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第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缴纳。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年度缴纳,财政予以补贴。  2015年个人缴费标准:少年儿童每人110元;大学生每人80元;成年居民分两个缴费档次,一档每人350元,二档每人110元,由成年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选择同一缴费档次。其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  2015年财政补贴标准: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每人补贴56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补贴440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第十一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应当参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逐步统一缴费档次。  具备条件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金扶持。第十二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一)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代收;  (二)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代收方式。

5,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第四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制度,并与社会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审计、教育、电子政务、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第八条 下列人员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称少年儿童)。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一年以上;  (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大学生);  (三)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第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9%的比例缴纳;  (二)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1%缴纳。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年度缴纳,财政予以补贴。  2015年个人缴费标准:少年儿童每人110元;大学生每人80元;成年居民分两个缴费档次,一档每人350元,二档每人110元,由成年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选择同一缴费档次。其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  2015年财政补贴标准: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每人补贴56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补贴440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第十一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应当参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逐步统一缴费档次。  具备条件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金扶持。第十二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一)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代收;  (二)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代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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