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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市北区行政审批局有食堂吗

有的。作为国家单位,行政审批是非常重要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福利津贴相当丰富,每到过年过节都是有发放的,日常吃饭肯定是有职工餐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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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岛政务网的网上12345模块在哪

微信公众号上。市行政审批局还在“青岛政务通”APP、“青岛市行政审批微大厅”微信公众号、自助终端开放查询端口,方便企业 群众、查询。在受理、办结、制证、超期未取证等多个重要节点,系统还可以自动向申请人发送办理进度短信。12345作为政府公众咨询、投诉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是政府回应民生诉求和开展个性化服务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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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机构设置

青岛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是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日常管理机构,设综合协调处和业务指导处。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市政府监察局派人入驻大厅,对入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监察。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将秉承“依法审批、便捷服务”理念,突出便民、快捷、廉洁目标,科学务实,主动作为,全力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使审批行为更加公开、透明、规范,不断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尽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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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岛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获得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设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规范和监督该审批权的具体制度。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六条 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涉及政府部门之间职能调整的,应当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第七条 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正式实施前,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机关应当到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登记,并提交依据等材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后的10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第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完善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及对象、条件、标准、办理期限和程序的规定。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受理申请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审批申请自行政机关接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机关接受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未作规定的,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审批决定的期限作出规定,但规定的审批决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申请涉及一个政府部门内多个机构的职能的,该部门应当确定由一个机构受理并统一负责办理,或者为申请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申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答复申请人,或者根据规定组织联合办公。 对行政审批申请事项,有关部门之间有不同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数量限制的审批以及其他有数量限制的审批,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限量的范围内审批;其中属于竞争性项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况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的方式,决定审批结果。 对没有规定数量限制的审批,申请人的申请被依法受理,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批准,不得拒绝。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或资格证等证书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等费用的,必须取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其收费依据和标准应当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实施的,应当对其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和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度。市、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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