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城市交通执法总队前身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2-12-26 21: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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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城市交通执法总队前身是什么
没有前身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2005年12月成立,隶属于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单位性质为行政执法类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总队内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部、财务部、法规事务部、指挥室、案件事务部、综合信息部(信息化办公室)、后勤保障部、纪检监察室、信访办公室等十个职能部室;下设枢纽、市区、公路道口、机动联合支队,共分割十六个直属支队。全市共有十八个行政区(县),交通行政执法实行市、区二级管理。总队对黄浦、卢湾、静安、徐汇、普陀、长宁、闸北、虹口和杨浦九个中心城区实行一级管理,对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九个远郊区(县)实行二级管理,分别设立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浦东新区为交通运政稽查大队),属独立法人,行政关系隶属各区县建交委(交通局)管理。总队对区县执法大队进行业务指导。
2,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什么级别正局级还是副局级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副局级。执法范围具体如下: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宣城市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标准规范;2、负责贯彻执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3、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字化城管”建设运行等工作;4、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承担城市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管理以及城市户外广告和各类宣传品设置、悬挂张贴的管理;承担市城管职责范围内的住建领域和规划处罚权工作;5、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建设和运行;承担环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承担市本级城市渣土管理工作;6、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住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7、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指导乡镇综合执法;8、负责指导、监督行业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 一、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一、第三条修改为:(综合协调、实施和配合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综合协调,以及相关综合性政策的起草和制订工作。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行政机关。市城管执法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受其委托,承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事务。 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城管执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工程、绿化、水务、环保、公安、工商、房地资源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权限分工):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 (一)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市管河道的; (三)需要集中整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职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局确定。对应当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未予查处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以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三、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四、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并修改为: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河道管理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五、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将第二项、第五项分别修改为: (二)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六、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破坏房屋外貌;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七、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拆除违法建筑),并将第一款、第四款分别修改为: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依法进行取证和认定,并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代为拆除或者立即强制拆除。代为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八、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并修改为: 有关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应由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有关管理部门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部门移送的案件,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九、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修改为: 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 当事人对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城管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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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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