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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哪些项目

2010年9月8日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沪商财(2010)588号文印发了《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境外并购项目、境外投(议)标项目、企业培训项目、国际市场考察项目、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项目、电子商务项目、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各类产品认证项目、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境外展览会项目。更详细的介绍访问上海政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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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自考会计 若是自己在网上报名考试的 考点会在主考院校 还是各个

华夏大地教育网为您解答: 1、自考通过网上报名的,建议选择本地市,考试地点一般在本地市进行。 2、自考首次报考一般需要持身份证到本地自考办选择合适的专业报名。 3、华夏大地教育网有配套网络辅导,建议选择学习,对通过考试很有帮助。
在网上报名时可以自己选择考区,选择离自己住的地方比较近的考区,还是比较方便的
你的网上银行开通了么证书是免费下的吧,不可能呀钱的,但是你没有开通网上银行是无法使用的,建议你还是去银行让他们帮你处理下吧
考点是在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你是在仁和会计培训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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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购买经适房可享六大贷款税费优惠

上海购买经适房可享六大贷款税费优惠? 7月24日,上海市住房 保障 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等七部门同时制定出台政策,规定购买经适房的市民最多可享受六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同时,徐汇和闵行两区近日分别公布了本区的经适房房源,两区供应的房源均略多于申请家庭,因此获批申请人不必担心会选不到房。 此次上海市公布的经适房税费 贷款 政策明确,购买 经济 适用住房的契税,在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其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 购房 证明,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其他优惠政策还包括,免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印花税,免收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手续费,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贷款政策方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银行申请商业性购 房贷 款,符合相关条件的,贷款 利率 、最低 首付 比例,可以比照首套购房优惠政策执行。 另外,徐汇、闵行两个经适房试点区分别公布了首批经适房房源的详细信息,包括具体位置、面积、房型、 房价 等,具体的选房工作两区都将在7月底8月初分批次展开。据了解,此次徐汇区首批供应的经适房房源共有1681套,总套数多于该区取得选房资格的1674户申请家庭;闵行区房源总套数476套,略多于472户申请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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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请详细讲解一下谢谢

工薪所得可以抵扣3500 有抵扣的税率表和速算扣除数,按的累进税率。其他所得超过4000元的扣20% 没超过的可扣800具体抵看是什么所得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为做好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199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的规定,购房者必须是商品住宅的产权人,即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法定拥有人,且必须与购房合同、发票相一致。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有关手续。  二、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已于2003年5月31日到期,根据30号文第二条规定,购房者在2003年5月31日以后支付的购房款,不予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范围。  三、对实行“按月(按季)预缴、年终清算”方式缴纳“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购房者,按其实际可以享受政策月份占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计算2003年度个人所得税可抵扣税基,并据以抵扣计算;若可以享受政策月份大于全年经营月份的,则实际可抵扣税基为2003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额。  四、购房者应妥善保管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和《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单》,对购房者遗失上述凭证,但能正确提供原遗失纳税凭证种类、已缴税款金额和税款所属期限等信息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向购房者提供留存上述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据此办理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审核结算手续。若购房者不能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或提供的信息资料不正确,造成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核实的,则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五、在2004年9月30日前,对符合30号文规定确未单独开具个人所得税税单或《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单》的购房者,如果要求代扣代缴单位开具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间《上海市购房者已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代扣代缴单位相关的纳税申报、税款缴库及已开具纳税凭证等情况,核实无误后方可盖章确认;对代扣代缴单位不按规定填写《情况表》,为购房者虚开、多开已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不得盖章确认。  自2004年10月1日起,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情况表》的盖章确认。  六、加强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审核结算的稽核。对购房者提供的相关购房资料存有疑点或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异常的,应将其有关资料移送主管税务机关重点稽查,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购房者,除取消其享受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资格外,还应追回已支付的抵扣结算资金。  七、各财税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执行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规范操作程序,防止各类违规行为发生。对执行过程中遇到难以界定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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