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收补偿2012年第9号,2012年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3-14 03:24:34
1,2012年征地补偿标准
工业用地赔偿标准时多少?同样一个地方,一墙之隔,居民拆迁300/亩,工业用地评估30/亩,合理吗?请有能力、有专业知识的人士给个解答。或法律帮助
2,沪房管规范征2012年9号文件
法律分析: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文件是《关于贯彻执行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关于贯彻执行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中涉及相关价格的涵义《细则》第二十八条中的“评估均价”,是作为确定相关补贴标准的计算参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细则》第三十一条中的“折算单价”,是作为认定居住困难户使用的参数。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折算单价标准时,应当参照房屋征收范围内使用的政府定价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确定。二、关于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征收补偿征收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3,镇宁路465弄停车
一、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26号)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7、《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8、《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2〕73号)9、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征收目的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改善该地块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拟征收该地块。三、旧区改造征收范围 四至范围:东至石林别墅,南至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西至上海长宁国际学校,北至包装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具体以房屋征收公示的范围为准)。 具体门牌号: 镇宁路465弄153号、153号甲、155号、161号、165号、167号、169号、171号、173号、175号、177号、177号甲、177号乙、179号、179号甲、179号乙、179号丙,镇宁路465弄157支弄1号、2号、4号、6号、8号、10号、11号、12号、14号、15号、16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26号、27号、31号,镇宁路465弄159支弄1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10号、14号。
4,征收动拆迁阁楼面积怎么算
1、公房阁楼纳入补偿范围的条件,及面积计算方法。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不是每个阁楼都属于补偿范围,公房阁楼被纳入征收补偿范围至少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该阁楼在2001年11月1日前的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 (2)该阁楼必须用于居住用途; (3)该阁楼已计算收取租金。 根据阁楼高度来计算阁楼面积:阁楼的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2、私房阁楼是否纳入补偿范围?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房管征[2014]243号文,私房阁楼(包括产权证“附记”部分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3、对公房未登记阁楼、私房阁楼予以补偿的特殊情形。 需要详细参看每个地块公布的补偿方案,不同地块的处理办法不完全相同。 (1)有的地块对于未记载阁楼算一半面积,举例如下: 公房租赁证记载产权属私的搭建或者未记载的阁楼,有租赁凭证记载面积的按记载面积(不乘换算系数)*评估均价*50%予以补偿;无记载面积的按实际丈量面积(不乘换算系数)*评估均价*50%予以补偿。 涉及阁楼的,根据阁楼高度分别计算丈量阁楼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丈量结果计算面积;阁楼的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丈量结果的1/2计算面积;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予计算建筑面积。 (2)有的地块,以居住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残值补偿面积给予残值补偿,举例如下: 房地产权证中有记载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租用公房凭证中有记载但不记载为独用租赁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未记入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 有面积记载的以记载的面积作为残值补偿面积,没有记载的以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残值补偿面积。 上述情形中涉及的阁楼,按照高度分别计算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的1/2作为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计算残值补偿面积。在征收(动迁)过程中,阁楼是否能够获得补偿是很多人十分关心的问题。然而实际征收中,不同地块对阁楼补偿方案有所区别,再加上阁楼性质各异、高度不同、记载情况不一,确实会产生分歧。建议居民还是了解清楚自己地块的补偿方案,做好个案分析。
5,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做如下解答:在目前的明确的法律条文中,是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对于这段期间内非正常工作的计算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如果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你的计算标准是按病假期间工资计算。但在实践中也有相关判例是按非正常工作前正常工作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照法律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6,沪国税征2006年47号文
请采纳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加强房屋征收补偿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严格按照《细则》及《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认定标准,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征收公有居住房屋,按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居住部位的面积(使用面积)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二)已经登记的房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私房中的阁楼(包括房地产权证“附记”部分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有房屋建造批准文件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屋建造批准范围的搭建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四)未经登记的房屋,无批准文件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1981年以后改扩建增加的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相关材料指房管历史资料、地籍图、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等。已经登记的房屋,在房地产权证记载以外的搭建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上述规定中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给予建筑物残值补偿,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加强居住困难审核管理 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应当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 按照《细则》及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居住困难审核的内容,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有无其他住房或者是否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认定为其他住房: (一)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 (二)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三)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 (四)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居住困难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所得包括保障补贴,按照《细则》规定,属于被征收人所有,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三、严格执行以证计户补偿规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证计1户补偿。1户只能享受一次套型面积补贴、奖励费。 (一)被征收房屋为共有房屋的,应当按房地产权证计1户补偿,不得按共有人数分户补偿。因房屋析产、继承、赠与等情形明确部位的,也不得按部位分户补偿。 (二)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按照非居住房屋补偿,但不得给予居住房屋的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以及居住困难保障补贴。被征收房屋内有本处户籍人员且实际居住在此、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提供居住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非居住房屋计算的货币补偿款结算差价。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按照居住房屋补偿的,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四、科学合理设置奖励、补贴费用 严格执行《细则》关于奖励费设置的规定,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奖励。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合理设置签约、搬迁奖励项目和标准。除签约、搬迁两类奖励外,不得增设奖励项目。 按照《细则》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套型面积补贴和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对选择全货币补偿自行购房的可以给予自行购房补贴。除此之外,不得增设补贴项目。 五、加强市属动迁安置房使用管理 房屋征收部门在使用市属动迁安置房时,应按照规定要求,以房屋征收地块为单位,做到专房专用。市属动迁安置房已低于市场价格供应的,原则上各区县不能再调整价格。对于“同一地块、不同价格”的情况,需要再次调整供应价格的,应经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房屋征收完成后,剩余的市属动迁安置房用于其它地块居民安置的,应报我局备案。 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用于购买低于市场价格供应的产权调换房屋、市属动迁安置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限定在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以及居住困难保障补贴范围内。奖励费不能用于购买低于市场价格供应的产权调换房屋、市属动迁安置房。 六、加强房屋征收人员监督管理 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检查和管理,对于政府部门房屋征收管理人员、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细则》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于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市房管局将建立诚信约束机制,限制或者禁止进入房屋征收(拆迁)行业;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行为管理不力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将督促区县人民政府进行重点整改;房屋征收管理人员、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对所属区县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发出行政建议书,并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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