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上海市进步奖复评,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5-23 02:51:30
1,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居住在本市的华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军用技术转民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以及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等。第四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新的应用性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重大新产品等,是国内首创或国内先进、本行业先进和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和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军用技术转民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五)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要求,但确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等。第五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按照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三等: (一)一等奖,发给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状和人民币四千元; (二)二等奖,发给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状和人民币二千元; (三)三等奖,发给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状和人民币一千元。第六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可以高于人民币四千元。第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以及评审申报国家级技术进步奖项目,由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市政府有关委办派人组成,挂靠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事务。第八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应按照业务归口或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局(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个人)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个人)组织有关单位(个人)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 (二)市级学术团体可根据成果的性质,分别向区、县或局(院)的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或市科学技术协会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第十条 区、县、局(院)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局(院)另行制定,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备案,但奖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奖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由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制订实施细则。
2,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19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奖项设立) 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三条 (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第六条 (奖励类别和等级)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七个类别: (一)科技功臣奖; (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技进步奖; (六)科学技术普及奖; (七)国际科技合作奖。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每年授奖总数合计不超过300项。第七条 (科技功臣奖评定条件) 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科技功臣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八条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评定条件)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基础研究类: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企业创新创业类:在本市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评定条件)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评定条件)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文章TAG:
年度 上海 上海市 进步 2019年度上海市进步奖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