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急急急保护文化遗产方面有哪些法律

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等。

急急急保护文化遗产方面有哪些法律

2,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以下统称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市、各区所辖范围内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维护和修缮优秀历史建筑,并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优秀历史建筑实施的网格化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或者房屋管理部门举报。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或者房屋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六条 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  市和区设立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一)市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本市设立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保护对象认定、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通过设施完善、功能调整、环境优化等方式,在符合保护要求和尊重居民生活形态的基础上,发挥保护对象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  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保护对象活化利用的具体计划时,应当注重调动市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统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等需求。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第九条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上海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  历史建筑较为集中,或者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具有历史特色的街坊,可以确定为风貌保护街坊。  沿线历史建筑较为集中,建筑高度、风格等相对协调统一,道路线型、宽度和街道界面、尺度、空间富有特色,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道路或者道路区段,可以确定为风貌保护道路。  沿线历史文化资源较为丰富,沿河界面、空间、驳岸和桥梁富有特色,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河道或者河道区段,可以确定为风貌保护河道。第十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  (五)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修正

3,上海科学会堂的前身

位于南昌路47 号的科学会堂门口挂上了本市第一块“优秀历史建筑”铭牌。  上海优秀历史建筑有“名片”了。10月25日,坐落在南昌路上的拥有78年历史的科学会堂,首次挂上了中英文对照的“优秀历史建筑”标志铭牌。这样的“名片”将先在上海已经批准的337处优秀历史建筑上统一挂设。  “原为法国学堂、法童学校。万茨、舍伦设计,姚新记营造厂承建,砖混结构,1926年竣工。略具法国文艺复兴特征并结合新艺术运动的装饰。南向设有通场外廊、阳台,中部为盔式四坡顶,外墙多用券窗,檐下为木制牛腿。”在科学会堂的“名片”上看到,除了标明地址、被列为保护建筑年份等内容,还有这样一段文字,娓娓叙述着老建筑的历史与个性。  科学会堂是上海最早认定的市级建筑保护单位之一。由于从2003年开始施行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对保护建筑名称作了修改,由原来“市级建筑保护单位”更名为“优秀历史建筑”,加上原挂设的标志牌内容过于简单,缺乏中英文对照,已不适应上海当前不断开放和强化保护管理的要求。因此,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已批准公布的优秀历史建筑和即将批准的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重新挂设统一的标志铭牌;以凸显其重要的历史文化地位。截至目前,上海市政府先后分三批公布了398处、1398幢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1处既是优秀历史建筑,又是文物保护单位;337处为优秀历史建筑。最近,又公示了230处、746幢优秀历史建筑的名单,将在征求市民意见后确定是否列入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副市长杨雄为科学会堂"优秀历史建筑"标志铭牌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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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学会堂的前身

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2019百度

一、将条例名称修改为“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保护对象的确定”,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以下统称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市、各区所辖范围内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将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维护和修缮优秀历史建筑,并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优秀历史建筑实施的网格化管理。”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通过设施完善、功能调整、环境优化等方式,在符合保护要求和尊重居民生活形态的基础上,发挥保护对象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  “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保护对象活化利用的具体计划时,应当注重调动市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统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等需求。”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新增三款分别作为第二、三、四款:“历史建筑较为集中,或者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具有历史特色的街坊,可以确定为风貌保护街坊。  “沿线历史建筑较为集中,建筑高度、风格等相对协调统一,道路线型、宽度和街道界面、尺度、空间富有特色,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道路或者道路区段,可以确定为风貌保护道路。”  “沿线历史文化资源较为丰富,沿河界面、空间、驳岸和桥梁富有特色,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河道或者河道区段,可以确定为风貌保护河道。”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的保护规划(以下统称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并征求市房屋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所在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向社会公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批。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风貌保护街坊的保护规划,可以作为该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备案。  “单独编制的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保护规划的控制要求,应当纳入所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本市其他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相协调。”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三)该地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该地区相关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五)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六)该地区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的保护要求;  “(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要求的其他内容。  “风貌保护街坊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内容。  “单独编制的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线型或者走向、宽度、断面形式、沿线建筑等要素的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不得擅自改变线型或者走向、宽度、断面形式。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规划进行调整。”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需建造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附属设施或者进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其他建设活动的,应当经专家委员会专家论证。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或者修缮改造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5,申是不是上海的简称

申的来历: 上海是全国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历史悠久,有“江海通津,东南都会”之称,是中国新文化的发源地。六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上海西部形成陆地,并出现原始村落;十世纪前叶,上海市区全部成陆。上海春秋时属吴,战国时先属越后属楚。楚孝王封楚相黄歇为春申君,上海就是他的封地。传说黄歇命人疏通过境大江,这条江就被叫作黄浦江或春申江,这块地方则被称为“申”,这就是上海简称“申”的来历。(黄浦江的源头在浙江安吉县的龙王山,那里是“白云回望合,青蔼入看无”的好所在)公元三世纪,上海滨海及吴淞口一带的居民多数以打鱼为生。聪明的渔民们发明了一种竹编的捕鱼工具“沪”。当时还没有上海这个地名,于是人门就将这一带称作“沪渎”。渎就是水流入海的意思,所以上海又简称“沪”。 上海在宋代以前仅是一个小渔村,村内有十八大浦,其中有两条相对的分别叫上海浦和下海浦。上海的地名就是因为“上海浦”而得名的。而现在十六浦轮渡站就是过去的“十八大浦”之一。 上海在唐时属华亭县,别号云间。上海建镇是在宋咸淳初年。元代升华亭县为松江府,公元1292年上海立县。1843年上海正式开埠,1927年设上海特别市,第一任市长是黄郛,1930年改上海市。 上海的历史演变比较复杂。所以有许多人认为老上海就是松江。其实,松江原来一直属于江苏,58年才划入上海。那么,真正的老上海在哪里呢?据考证应在“青龙镇”。相传东吴孙权为抵御曹操而建造了许多青龙战舰,于是就将造舰的地方称为“青龙”。唐天宝年间始设青龙镇,宋代划归华亭县,元代归属上海县,明代属于青浦。 老上海的青龙镇在宋代就是“海舶辐辏之地,有三亭七塔十三寺,烟火万家,人称小杭州”。宋大书法家米芾曾在青龙镇做过监官。后天我们到新昌大佛寺,能看到他题写的“面壁”两个大字。” 沪的来历: 青浦历史悠久,早在6000多年前,先人们已在这块土地上劳动生息,繁衍后代。被国务院名命为“菘泽文化”的新石器时代的村落群就是最好的见证。在福泉山、刘夏、玲家角等地至今还留有不少4000多年前的史前文化和人类生活遗址。据文字记载,早在东晋时期,青浦东北部的青龙江畔,就是当时的海疆边防重地,现今白鹤镇的“沪渎村”,就起源于晋朝边疆烽火报警台“沪渎垒”的古遗址。以次来推,上海简称“沪”的来历应从青龙江畔的“沪渎垒”算起。唐朝夭宝五年又在此设“青龙镇”,据史书记载,是当时长江三角洲地区最大的集镇和对外贸易港口。北宋时的大书法家“米芾”,也曾在青龙镇任镇监。青浦,以她丰富的古文化底蕴而享誉中外,上海人的根在青浦

6,多少米的基坑需要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

基坑深度超过5米的时候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对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深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设计,必须要注明支护有效使用的时限,必须完善专家的论证及相关单位审批手续。凡支护方案未经论证和审批的深基坑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超过支护有效使用时限的深基坑,必须采取回填基坑等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坍塌事故发生。开挖前应根据地质水文资料,结合现场附近建筑物情况,决定开挖方案,并作好防水排水工作。开挖不深者可用放边坡的办法,使土坡稳定,其坡度大小按有关施工规定确定。基坑底面积基坑底面积在27平方米以内(不是20),且底长边小于三倍短边,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需要进行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5米以上深基坑,需要作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深度超过16米的需进行专家论证,因为达到16M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般而言,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米应进行基坑围护设计,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基坑开挖深度大于5米应进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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