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婚介所需要办哪些手续

海个人开婚介所的门槛还是很高的,除了10万元以上的资金要求以外,对经营者各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负责人介绍,开一个婚介所, 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还需要电脑等配套办公设备。 婚介机构法人需具有大专学历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没有犯罪记录。 此外,婚介机构中还要有四五个红娘,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法人必须经过协会培训,熟悉婚姻法等相关政策法规,拥有市民政局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才可持证上岗。 个人如果符合条件,就选择开婚介所的区域,并向所属区域的民政局进行申请,经民政局审核合格后会发批文同意开办,再到社团局领表格,申请署名,并将验质报告一并送上批准登记。同时需要到物价局进行收费标准核价,随后申请加入婚介管理协会,交付3万元的保证金,一切手续齐备即可进行开业。 特别提醒初出茅庐的创业者,在申请工商执照的时候看一下条件,也许可以依法申请减免税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开婚介所需要办哪些手续

2,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7种不诚信立即出局

继廉租房申请户纳入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近日启动的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其申报者也将纳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范畴。记者19日获悉,上海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出台《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了核对终止的7种“不诚信”。 根据《实施细则》,核对终止的七种“不诚信”状况包括: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财产超过准入限额;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与申请材料填写的不相符合,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人均财产与申请材料填写的不相符合,价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或拥有机动车辆、非居住类房屋未申报;银行账户数多于申请材料填写的账户数;证券账户数多于申请材料填写的账户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申请材料填写的情况不相符合;申报期间有转移财产嫌疑,以及需要重新确认的其他状况。 记者从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了解到,即使在发现申请家庭申报和实际收入存在较大差异时,受理中心也不会简单认定申请家庭虚假申报,而是向申请人提供重新确认的机会,并同时向申请人重申相关诚信规定以及违反的后果。为此,专门设置了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延期核对期限”。 据介绍,市民政局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试运行中已为房管部门出具9197份核对报告,作为审批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依据,其中发现3226户家庭申报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科学核对,已为公共财政节省资金约2400余万元。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整个核对系统不是“有错推论”,而是建立在社会保障项目申请人“诚信认同”的基础上。核对系统作为一个记录个人信用的重要载体,申请人(包括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应真实可靠,并做出信用承诺。因此,核对程序的全过程,其实是不断强化诚信意识的过程。

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7种不诚信立即出局

3,2012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之一在申请地必须户口满3年请问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附:2012年的新政策: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  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三、实施日期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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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议离婚我该注意那些条款

1、财产分割问题 2、抚养权归属问题 3、孩子的抚养费及教育费的问题
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双方: ×××,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地。身份证号码:532×××。 ×××,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地。身份证号码:532×××。 ×××与×××于一九××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合长期发生冲突,导至感情破裂分居,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现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 ××地×号的房产是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后归×××和×××共同所有(份额各占50﹪)。家中的××牌×型彩电、×牌冰箱、×牌洗衣机等家具归×××所有。×××一次性补偿××人×万元,××人于×年×月×日搬出该住房。 二、×××与×××的婚生子女××归×××抚养。×××一次性支付(或每月支)抚养、教育费×万元,直致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保留对子女××的探视权,若发现×××和后娶(后嫁)当事人在抚养期间有暴力、虐待子女儿××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当事人,并有权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关系。 四、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自愿负责清偿,与×××无关。 五、本《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协议定立人:×××(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政局提供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第四条有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鉴于当事人在离婚时较多的采用了该协议范本,那么对于离婚协议中出现的“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这句看似明确又糊涂的话,在法律上应作如何理解? 有人认为,“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中的“其它财产”应当是离婚协议中所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但是由于“其它财产”的约定太过于宽泛、不明确,因此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不明处理。 如果将该条文按照“约定不明”理解就等于该条文的存在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政府提供的协议范本中一般不会允许这样的情况出现。关于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的处理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意见曾专门进行明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明双方已对财产作了相应的处理,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离婚是隐瞒财产,并要求分割隐瞒财产的除外。 同时,该条文不但约定明确,而且相当凶险,如果当事人对此条文不加重视,将要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其原因有二: 第一,“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兜底条款。因为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一般仅把重要的财产分割如房产、汽车等在协议上进行约定,不可能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都写在协议上,因此,上海市民政局的离婚协议范本中就设计了这样一个兜底条文,即约定其他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这样一来,只要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如若没有把该写上的共有财产想全(如对方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等),在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就丧失了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的权利,因为离婚协议对此财产已进行处理(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二,如果一方想隐藏财产,此条文正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因为此条文是兜底条款,如若将来为隐藏的财产发生纠纷,隐藏财产的一方即可主张该隐藏的财产属于兜底条款的涵盖范围之内,这就给主张分割隐藏财产的一方举证和实现权利等带来极大的难度。 因此,想到民政局进行协议离婚,为避免因现在的不慎重致使将来陷入更大的麻烦,为避免自己的权益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损害,在起草离婚协议或签署离婚协议时,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就相关法律问题咨询明白,或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办理离婚手续,毕竟婚姻是大事,离婚亦是大事,特别是对于那些有很多财产需要处理的夫妻。
无非就是财产分割问题,孩子归谁抚养以及另一方给予抚养费及教育费的问题,把这几个约定清楚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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