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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长的名字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沈志先
马建华 谢谢采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长的名字

2,有没有关于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案例急用

上海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张某在上体育课时,因引逗同学玩闹不慎摔倒受伤。为此,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学校支付医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张某应负主要责任,校方承担次要责任;对张某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11月10日下午,天刚下过雨,上海市静安区某小学某班级正在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张某在内的一组学生在塑胶球场上跳绳。当老师离开球场指导另一组同学活动时,张某用绳子去甩逗其他同学,因怕同学追赶,慌忙跑出球场,在体育室门前的瓷砖地上不慎摔倒,造成三颗牙齿脱落。老师当即送张到医务室进行止血消毒处理,后通知家长,一同将张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张的伤情需休息两到三个月。但损伤并没有达到伤残程度。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令校方赔偿张某医疗费、营养费等420余元,对张要求学校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是张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张在学校上体育课时摔倒,而事发时体育老师不在现场,受伤后也没有及时将张送往医院医治,校方应当对张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学校虽然理应承担对在校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但是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本案中,事发的起因是由于张引逗其他同学擅自跑出塑胶场地摔倒所致。校方为学生提供的课堂教学场地是安全的,在上课时老师对上课纪律及安全事项均提出过要求,作为年满10周岁的小学生,应当具有遵守课堂纪律和对湿滑的瓷砖场地容易滑倒这一认知的能力,而张在玩闹中均未予注意,张在这次事故中显然存有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老师不在场时学生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校方没有充分的估计和预防,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而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采取措施,通知了家长,并陪同家长一起将张送至医院治疗。故张认为学校延误了治疗时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法院还认为,学校过错的程度尚不符合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条件,对张提出的精神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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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内容详细一点

被告:史先生、达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办律师:牛公庆、张由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号902、901室的户主。901室与902室为同单元相邻的两套房子,为了把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两套房子门外的走廊处安装了一道防盗门。上海S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碍,将两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方认为:  史先生、达女士开始装修购置的房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碍。  我方认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影响到相邻关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起诉权。  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两套房子之间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两套房子是一户人家购买,走廊也实际上是由一户人家使用,对大楼内其它业主没有任何影响。此观点也已得到大楼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诉讼结果:  对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办过三百多个案子,都是这样判的”为理由,不予采信,判决原告胜诉。我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二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官认为一审二审对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错误的,但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名誉,建议我方撤诉,并亲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装防盗门。后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产生的纠纷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意义: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师通过正确理解《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通过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利。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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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申报财产有多套房产 被判拘留10日

老赖欠债1亿拒不申报财产有多套房产被判拘留10日。欠款高达1亿余元不偿还,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又拒不申报财产。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被执行人朱观武拘留10日,予以惩戒。因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陈某将朱观武、上海荣正宝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15年2月25日,二中院做出民事调解书,朱观武、上海荣正宝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给陈某借款本金7328余万元和4183余万元利息。因被告未履行清偿义务,2015年4月,陈某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中院立案后,于2015年5月4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在执行中二中院查明,朱观武系上海荣正宝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海荣正宝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崇明的一处涉案房产、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拥有位于桐庐县迎春南路的几处涉案房产。此外,三名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还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中,且涉案标的巨大,而位于崇明的涉案房产以及桐庐县的部分涉案房产均因案外人异议暂时无法进行拍卖。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朱观武的银行个人账户有存款8万余元,上海荣正宝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共有9万余元,这些存款被执行人均未向法院申报过。法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不申报财产的行为系违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中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朱观武拘留10日,予以惩戒。
二种办法 一种是等让办下来了后你们自己去过户,按交易所税务局相关的费用交费过户口。5年以内多交5.6%的税,5年后少很多费用。 另一种就是需要开发商给你配合了。任何预售房在房贷已经下来了的情况下,就证明已经办理过备案和预告和抵押登记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更名,在开发商愿意给你办理的情况下流程应该是: 先把银行的贷款还完,(或者说开发商拿另一套房屋去银行给你抵押担保解押)这种情况基本是不可能的。再拿着解押手续去房交所办理撤消预告和备案,完了再撤消网签,就可以再重新网签成你的名字,然后再根据现房的买卖合同签订一份,再重新备案重新做按揭,总共办理这些手续,你哥哥需要和开发商的办理人一起去 1、银行的钱还清,去一次银行拿到结清单 2、再去房交所解除抵押,办理和取出各去一次 3、房交所解除备案办理和取出各去一次 4、房交所解除网签去一次 5、你再重新网签,办理备案按揭产权等相关的手续。 但是如果开发商同意办理,他们会告诉你需要怎么做的。你只要跟着去就是了。(几乎不是市局的关系开发商是不可能去帮你办理的。) 这当中还会产生一些赔付开发商的费用(合同印花税万分之5,权属登记80,土地转让手续费3 /平方)你自己会损失的费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共160,按揭印花税万分之0.5。) 建议你还是过5年后再去过户吧,最简单的办法是,你和你哥去公证处作一个公证,参考契税发票上的日 期看,满5年过户费用也很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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