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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建筑企业管理网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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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企业管理网站是什么啊

2,外地企业入沪备案要怎么办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未在本市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含自治区,下同)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施工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委托市建筑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企管处)具体组织实施对外地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所属建筑企业管理所(以下简称建管所)负责辖区内外地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企管处的领导。外省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驻沪办事机构应协同市企管处实施本细则。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外地施工企业要求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应向市建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向市企管处交验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第六条 市企管处收到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全部材料和书面申请后,应在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建管办,市建管办收到市企管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第七条 凡准予进沪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到市企管处办理具体进沪手续,凭市企管处核发的建设工程投标通知书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或按有关规定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建筑劳务。中标后,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以及公安、卫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市企管处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进沪施工许可证)和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经营手册(以下简称经营手册)。进沪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是外地施工企业在沪承接施工业务的资格证明。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组织施工,不得在本市招用和聘用劳动力。因建设工程工期等原因,确需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或建筑劳务的,应向市企管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定期向市企管处办理进沪施工许可证复核和经营手册更换手续。第十条 外地施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在沪常驻责任人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企管处办理进沪施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沪施工的,应向市建管办办理进沪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外地施工企业连续六个月未在本市承接施工任务的,视作终止在沪施工,其进沪施工许可证由市建管办予以注销。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沪施工的,市建管办应将注销其进沪施工许可证的情况通知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外地施工企业违反“暂行规定”和本细则的,区、县建管所可给予一万元以下的处罚,一万元以上的处罚由市企管处执行。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外地企业入沪备案要怎么办理

3,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有什么条件自己可以申请么

(一)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二)企业上一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企业不低于1%);(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五)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同时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找人协助。
资格必须是新型产业,技术新颖是最明显的特征。一旦认定可以享受低税收优惠。具体标准看上海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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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的特殊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的残疾者。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第四条 (发展原则)  本市依法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提倡全社会关心、帮助社会福利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对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第五条 (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原则)  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第六条 (政府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残疾人就业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七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福利企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区、县民政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格认定第八条 (资格认定的条件)  社会福利企业除符合工商登记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  (二)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的就业特点;  (四)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劳动岗位;  (五)具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第九条 (提交材料)  申请成为社会福利企业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三)残疾人员名册及其残疾证明和住址;  (四)残疾人员岗位安排;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第十条 (审批程序)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核准。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准的,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第十一条 (合并、分工和变更审批)  社会福利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后仍需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应当向民政部门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社会福利企业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保护和扶持第十二条 (财税优惠)  社会福利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贷款优惠)  社会福利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对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时,享受国家民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对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优惠政策。  申请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递交有关的申请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民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办理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手续。第十四条 (产品保护)  凡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社会福利企业专门生产。  社会福利企业专门生产的具体产品,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与残疾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每次不得少于5年。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职工上岗比例,安置残疾职工上岗。  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它保障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

5,企管办主任的工作职责有那些

出差委派 用什么车,车钥匙在哪 出去买饭,问大家想吃什么 职员的某些情况及时反映 还有,要动脑子,长记性
办公室主任职责 工作内容: 1. 协助总经理做好综合、协调各部门工作和处理日常事务; 2. 组织制订公司广告宣传的总体计划及预算,并监督实施; 3.审核公司对外宣传的各种资料; 4.组织公司重大公关活动的策划,并实施; 5.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公关计划及预算,并监督实施; 6.接待公司重要来宾; 7.负责公司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及注销; 8.参加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召集的各种会议,并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9.主持公司庆典及员工大会的会务必准备工作; 10.起草公司文件及报告; 11.组织汇编、修订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装订成册后下发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切实可行; 12.组织公司“企业形象设计”工作; 13.负责汇总公司年度综合性资料,草拟公司年度总结、工作计划和其它综合性文稿,及时择写总经理发言稿和其他以公司名义发言文稿审核工作; 14.根据公司领导意见,负责召集公司办公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按择写会议纪要,并检查督促会议决议的贯彻实施; 15.负责公司的印鉴、文印的管理和信件的收发以及报刊订阅、分发工作; 16.协助参与公司发展规划的拟定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和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讨论; 17.负责组织公司通用管理标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和编写工作,协助参与专用管理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拟定、讨论、修改工作; 18.组织公司投资项目的洽谈、调研、立项报批、工程招投标、开工、竣工、预算、决算等有关工作,及时编制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统计报表,认真做好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19.负责编制原、辅材料及备品配件的供应计划。认真组织原辅材料、小五金配件等零星材料的供应=采购,做好原辅材料、小五金配件等备品配件的进、出、存库统计核算工作; 20.负责组织全公司员工大会工作,并开展年度总结评比和表彰活动; 21.负责做好公司来宾的接待安排,做好重要会议的组织、会务工作; 22.负责公司对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公司有关法律咨询和联系工作; 23.负责做好公司的宣传报导工作; 24.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5.及时收集和了解各部门的工作动态,协助总经理直辖市地各部门之间有关的业务工作,掌握全公司主要活动情况。 26.负责节日礼品和福利物品的统计、采购、发放等工作; 权限与责任: 1、权限 1)有权对经过审批的广告宣传公关活动的费用支出进行总体控制。 2)有权参加或列席公司各种会议。 3)有权对重要会议所形成之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4)对下属人员的工作有指导和考核权。 5)有权对其他部门的档案工作的规范性、安全性等进行监督、审核; 2、责任 1)对公司形象设计、广告宣传及公关策划负组织责任; 2)对公司年度广告宣传及公关活动预算经费的支出负总体控制责任; 3)对公司对外宣传材料、公司文件、报告及各种管理制度负审核责任;4)对公司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及注销负有直接责任; 5)对公司内部大型会议及庆典活动的会务组织工作负主持责任; 6)对公司《档案法》负有组织学习、落实执行的责任; 7)对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协调解决,保证档案工作正常运行。 所受指导: 接受总经理的领导,工作任务和目标由总经理下达,工作过程和方法可自行选择并根据情况加以调整。 所予指导: 向公关主管及广告宣传主管下达工作任务及工作目标,对其工作予以考核指导。 对秘书及下级工作人员予以业务指导。

6,哪些外省企业可以办理进沪备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未在本市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含自治区,下同)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委托市建筑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企管处)具体组织实施对外地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所属建筑企业管理所(以下简称建管所)负责辖区内外地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企管处的领导。外省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驻沪办事机构应协同市企管处实施本细则。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外地施工企业要求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应向市建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向市企管处交验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市企管处收到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全部材料和书面申请后,应在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建管办,市建管办收到市企管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条 凡准予进沪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到市企管处办理具体进沪手续,凭市企管处核发的建设工程投标通知书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或按有关规定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建筑劳务。中标后,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以及公安、卫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市企管处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进沪施工许可证)和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经营手册(以下简称经营手册)。进沪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是外地施工企业在沪承接施工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组织施工,不得在本市招用和聘用劳动力。因建设工程工期等原因,确需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或建筑劳务的,应向市企管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定期向市企管处办理进沪施工许可证复核和经营手册更换手续。 第十条 外地施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在沪常驻责任人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企管处办理进沪施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沪施工的,应向市建管办办理进沪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外地施工企业连续六个月未在本市承接施工任务的,视作终止在沪施工,其进沪施工许可证由市建管办予以注销。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沪施工的,市建管办应将注销其进沪施工许可证的情况通知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外地施工企业违反“暂行规定”和本细则的,区、县建管所可给予一万元以下的处罚,一万元以上的处罚由市企管处执行。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暂行规定”情节严重的外地施工企业,由市建管办核减其在沪施工的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进沪施工许可证,凡被吊销进沪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两年内不得进沪施工。 第十四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市企管处交纳管理费。 第十五条 从事钻孔灌注桩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进沪管理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证 书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复印件 6、法人委托在沪负责人身份 证复印件 7、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近一个月) 8、驻沪办公地址的相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复印件) 9、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三类人员证书复印件 (含变更记录页) 11、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沪注册建造师备案表 12、在沪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章印)(含变更记录页) 13、进沪备案的注册人员身份 证复印件 注:1、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企业信息内容应一致; 2、以上所有复印件都要审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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