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经济适用房物业费和维修资金如何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上海经济适用房物业费和维修资金如何规定

2,上海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提高

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日前宣布:经市房地局和市物价局核定,2001年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缴纳维修基金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为 1295元,较原标准提高97元。 据悉,根据市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新建内销商品住宅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为———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上海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提高

3,商品房首次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单位和业主分别按多少比例缴存

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二)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目前温江区是按720元/平方米成本价作为维修资金计费缴存基数。
按照《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及缴纳时限的规定一般按如下标准执行:1.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2.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缴纳首期维修基金:(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标准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商品房首次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单位和业主分别按多少比例缴存

4,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多少

2014年的政策, 主要是根据面积大小和是否首次购房缴纳: 1、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 2、交维修基金按房价的2%左右缴纳~
答: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一般在交房时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然后开具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发票。同时,维修基金缴纳存在一定的标准。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首期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以下比例缴存:(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缴存维修基金;(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缴存维修基金。 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后,开立市维修基金专户。市维修基金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门、户(每套为一户)立账。业主会成立后,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基金明细账目,提供给业主会委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维修基金明细账目,按幢、门、户建立明细台账。维修基金自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利息分别计入户账,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商品住宅主体结构 (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小区内道路、绿地树木、消防设施、下水管道、电梯、安全防护设施等。住宅小区内独立的非住宅业主应按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承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费用。 商品住宅所有权变更时, 维修基金余额随商品住宅所有权同时转移。受让人是否向原业主支付维修基金余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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