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内容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7-24 03:44:41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内容
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其结果、奖励办法。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基本要求
法律分析:1.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1 目的
安全检查主要是为了防患于未然,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并及时整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有车间及部门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3.1 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科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对公司的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等。
3.2 各车间及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日常检查并组织群众性的安全自查活动。
4 内容与要求
4.1 日常安全检查
4.1.1 生产岗位的班长和操作工,应严格执行班中的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
4.1.2 非生产岗位的班长和操作工,应根据本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之中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
4.1.3 各单位、班组如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人、财、物的安全,对于自己解决不了的隐患要上报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监督落实整改。
4.1.4 各单位要发动全体员工随时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查,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4.2 定期安全检查
4.2.1 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
4.2.2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防中毒、防汛为重点。
4.2.3 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安全防护设施、防冻保温为重点。
4.2.4 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冻、防滑为重点。
4.2.5 定期的安全检查由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4.3 专项安全检查
4.3.1 安全用电和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查。
4.3.2 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查。
4.3.3 防火、防爆的安全检查。
4.3.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检查。
4.4 节假日的安全检查主要是对节日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
4.5 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4.6 各项检查内容应包括国家生产法律法规、厂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设备管理,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安全标志、定置管理、劳动纪律、防火灭火以及危化品的管理、防护用品(具)的保管等情况。
4.7 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开据《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车间及其它部门进行的各项安全自查,检查记录于《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上,并将处理意见方法上报相关部门领导。
4.8 凡在检查中查出的各类隐患,无故未及时整改的,由安全负责人按《安全奖惩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4.9 对事故隐患存在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由部门专题报告,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4.10 凡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在《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范围内的,按该办法考核。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分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最大限度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公司下属各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界定和分类 第三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根据集团公司事故隐患分类,分为安全管理缺陷类隐患和现场安全隐患,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分为:安全管理缺陷分为重大安全管理缺陷和一般安全管理缺陷;现场安全隐患分为重大危险安全隐患和一 般危险安全隐患。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控制职责 第六条 项目经理为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控制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管理职责。 第七条 对物的危险状态及不良的环境因素有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项目部总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及时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价,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可行的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履行审批及发放手续,交工程部门实施。项目部总工程师对安全技术方案(技术交底)编制不及时、内容不翔实、技术措施不到位等方案缺陷产生的事故隐患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项目部工程经理应根据技术部门出具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组织人力、物力严格按方案进行实施,并在实施完毕后组织技术、安全部门进行验收。在实施过程中,确因现场条件无法按方案实施的,应报技术部门调整或变更技术方案,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因工程部门未按方案、交底实施而产生的事故隐患由工程部门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或安全主管)参与并协助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危险源的识别,制定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方案及应急预案,负责督促项目相关人员落实。对方案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公司《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级别危险作业审批和旁站监督,并参与现场验收,保证做法与方案交底的一致性,并 对监督不力、不严格按方案交底验收产生的安全隐患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对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及进场工人进行全员入场安全教育,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进场审核、教育、考核及现场作业管理,负责工人劳保用品的使用管理;项目部技术部门负责对现场作业工种、分项工程施工、特殊作业及关键部位、新技术及新工艺对安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确保对施工人员全员交底。项目部工程部门负责协助项目安全部门及技术部门实施对工人的教育、考核及交底,并负责对现场施工人员施工作业的监督,并对违章行为及时制止。 第十一条 对安全管理的缺陷有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项目部应健全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实施有效管理及监督。项目部安全总监(或安全主管)对项目安全管理的缺陷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部其他人员的安全责任由项目部依据集团公司及分公司的相关文件自行分解,作为控制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职责依据。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部应按集团公司及分公司相关规定认真开展教育、培训、考核、交底、安全验收、日检、周检、月检及其他安全专项检查等活动,排查事故隐患。根据本文件第三章规定,各类事 故隐患预防控制的责任人,即为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安全总监(或安全主管)为各类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四条 对项目部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一般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一周内)无法有效解决的,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必须当日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向项目经理报告,填写(重大)安全隐患报告书。项目经理应根据“五落实”原则(落实整改内容、落实整改标准、落实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落实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人)组织隐患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复查并留存记录。 第十五条 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项目部进行过程安全监督检查,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现场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等采取定期检查(包括绩效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排查安全隐患,并监督整改。 分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检查结果,开具检查整改通知单,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重大管理缺陷评定等级为严重的项目部进行重点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根据检查结果,建立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台账,根据隐患严重程度,限期整改完成,并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由行业(系统)等政府监管部门、集团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出的项目部经存在的事故隐患,对较大及重大安全隐患,项目部应立即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隐患的性质、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实施整改,报送政府监管 部门和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对物的不安全状态,隐患整改完毕后,应执行分公 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确保物的不安全状态予以消除。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的缺陷,应完善制度、措施及办法。针对重大管理缺陷的评定等级为严重的,要由项目经理召集相关部室进行评估,将验收及评估结果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部整改及验收结果,进行不定期复查。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项目部开具的每份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彻底整改。 1、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及一般管理缺陷在10处(含)以下的,要求项目部限期整改到位,并将 整改报告 上报分公司。 2、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及一般管理缺陷多于10处(项)的,除要求项目部限期彻底整改外,对项目部在分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且通报项目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对相关的资源方限制准入3个月。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管理缺陷的,要求项目部限期彻底整改,并对项目部在分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处以5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进行通报,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的资源方限制准入6个月。 4、对连续两次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部,要求项目部限期整改,对项目部在分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处以1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免职1年,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调离岗位或终止 合同,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的资源方限制准入1年。 对分公司开具的隐患整改通知单不按限定时间进行整改的、回复记录虚假的、或同一事故隐患重复出现的,将加倍处罚。 第二十条 由行业(系统)等政府监管部门、集团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出的项目部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且不按要求落实整改的,经分公司业务部门查实的,对项目部追加一个级别处罚力度。 第二十一条 因未按“五落实”的原则整改安全事故隐患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 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 规章制度 与本办法有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5,企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职责权限。
一、公司总经理对所属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矿(厂)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 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场所、工程发包、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监察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及二级单位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分级。
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厂)、部解决不了,须经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科(队)、车间(工段)解决不了,须经矿(厂)、处解决的隐患。
C级:由科(队)、车间(工段) 和生产业务部门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一、各二级单位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呈报公司安监部,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监部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单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费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总经理、矿(厂)长全面负责;分管经理、分管矿(厂)长、各级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单位(车间、厂、科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公司安监部及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XX集团公司。
6,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类 第四条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某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某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二)负责审批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 各单位和作业部级领导责任分工。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细则; (二)组织并参加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对暂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逐级上报; (三)按月组织研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布置有关专业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组织制定相应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四)组织对相关外协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八条 各专业系统责任分工。 (一)某生产、调度系统 1、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下达停产、停工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 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做好生产平衡工作,调整运行方式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解决; 3、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鱼雷罐、原燃料等大宗物资运输协调; 4、对危及人身安全的液态金属隐患或紧急情况,做好指挥预案。 (二)设备部 1、组织开展工业建筑(含建筑物和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设备、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以及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申请、安排,并组织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 3、组织对检修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三)科技信息部 1、组织对衡器、计控保护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2、组织辖区内作业层及化学品的事故隐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人力资源部 1、组织开展岗位劳动纪律情况和劳务用工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隐患组织落实; 2、组织开展消防、交通、治安专业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并根据某公司领导批复,组织做好奖励的审核、兑现。 (五)办公室 1、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行为规范、职工后勤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公共卫生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绿化、保洁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六)财务系统 在编制资金预算的同时,将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纳入资金预算安排,并对提出的事故隐患治理资金进行审核,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七)工程部 1、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在建工程、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工程单位施工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八)能源部 1、组织开展能源介质系统和报警防护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有毒有害等危化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 (九)安全专业系统 1、组织或督促各级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2、组织对重大危险源隐患情况进行监督监控;组织制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急性职业中毒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负责事故隐患的归口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与统计上报 第九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十条 在事故隐患排查中,各单位按照区域分工、包机制度明确每台设备、设施、每个区域、部位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人,对所辖设备设施、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或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某公司的有关规定,班组按班次、作业区按日、作业部按周、公司层按月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分部门级、区域级和班组级三级排查制度,均建立“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见附件1),由上一级主管负责人进行检查和签认。 第十三条 各专业系统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职责分工,分别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领导和安全专业汇报。 第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应逐级进行登记或上报。 (一)一般事故隐患 1、班组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安全工作日志中; 2、当日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班组上报作业区,由作业区填写“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并明确整改时限、负责人和控制措施; 3、一周内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作业区上报作业部,由作业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岗到人,同时填写“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部领导和某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防止发生事故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按月、年进行统计,于每月初5日前,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安全专业分别上报上月及上一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度、年报表”(附件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附件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汇总表”(附件4)。统计分析表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各级专业部门有权对所管辖的专业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并督促进行治理整改。由上级专业部门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改正指令书》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业主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章 事故隐患的治理 第十八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本着边排查、边整改和“三定四不推”的原则,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一般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限期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由某公司组织专业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强制性监控措施,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需某公司安排计划治理的,隐患所在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及时上报某公司安全专业,并制定详细完善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在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某公司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或向上级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暂时整改不了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控制。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并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专业。 第六章 事故隐患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经单位申报、专业部门审核、某公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某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事故隐患所在部位,按照区域分工对责任人落实考核。凡被公司级专业管理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考核500-2000元/项,对单位行政一把手考核200元/项;凡被部门专业管理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区域考核200-1000元/项,对区域长考核200元/项;凡被部门区域长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班组考核200-500元/项,对班组长考核100元/项。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或上报,导致发生事故,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情节严重的,由某公司专业部门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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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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