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什么网址能看到起诉被告的公告

具体看您在哪个省哪个区。一般在诉讼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或中级法院网站中可查,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等。
这个是根据情况而定,如果原告提交了证据给法院,一般会给被告一份,如果他没有提交,到开庭时再提出,被告就不可能看到了

在什么网址能看到起诉被告的公告

2,欠了拍拍贷网贷突然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验证码是什么意思

欠了拍拍贷网贷,突然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验证码,这个是催收的一种形式。1.只要有本人的身份证号,手机号谁都可以在法院官网上申请预约。2.但这并不代表你被法院起诉了,还是要看发给你的内容说了什么 。3.有案件号、事由、受理法院等详细内容,或几号案件进度怎么样,这样的才是真的。

欠了拍拍贷网贷突然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验证码是什么意思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上海市知高级人民法院现设有立案庭、刑事、民事、民商、知识产权、海事海商、金融、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申诉审查庭、未成道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执行局等内。此外还设有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培训处、审管办、研究室、行政装备处、监察室、法警总容队、法制宣传处等综合部门。
对二审不服申诉是否可直接到最高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4,突然收到12368上海最高人民法院的短信验证码是被起诉了吗

突然收到12368上海最高人民法院的短信验证码不是被起诉,如果真的有人起诉你了,人民法院通知你的时候会告诉你哪个法院受理了案件,请你到哪个法院,哪个办公室去领取法律文书。不说明详细情况的,都有可能是诈骗信息。手机是不会无故收到网站的验证码短信,一般是由于您的手机号码被泄露了,被不法分子利用,使用短信轰炸的方式,在短时间内不停向您的手机号发送验证码等垃圾短信;以下是详细介绍:1、一般而言验证号只有正确发送到对应手机登陆才有效,如果是莫名收到很多验证号可能是由于某些原因您的手机号被泄露。2、或者是由于一些原因导致您的手机号被不法分子使用短信轰炸,不断给您的手机号发送验证码等垃圾信息;您可以尝试使用第三方的手机管家等软件,设置骚扰拦截,尽可能的减少骚扰短信。没有上海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说法,上海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在北京,有可能是诈骗电话,当心上当。

5,财产保全对方尚未有房产证怎么办

对于未办产证的房产同样是可以保全。参考规定: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下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执行座谈会会议纪要〉》(沪高法〔2000〕467号),其中第四条规定:“对案件审理或执行中涉及尚未确定权属的房地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当书面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地产权属确认后及时将确权情况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做出处理。”
申请保全需要提供对方的财产信息。但同时你需要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你说的房产证可能就是你提供的担保,没有风险,法官确认你有产权后,房产证会还给你,在保全对方财产的同时将你的房产也冻结。

6,婚前男方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其实刘先生的问题很有代表性,笔者结合自己的办理案件,分析答复如下:刘先生的房产婚前购买取得产权证书,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而房产的增值也应当属于其个人所有。房产共同还贷部分,视为刘先生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房屋产权一方要返还给对方,也就是还给对方按揭贷款付的部分的一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或双方对此另有约定除外。理论支持:房产婚前购买取得产权证书,应将房产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而房产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购房所产生,也应当属于其个人所有。作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房产共同还贷部分,一般应视为买房一方的个人债务,结婚后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公积金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公积金等还贷,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的付出,还贷的部分中包含对方一半的财产,离婚时房屋产权一方要返还给对方。上述情况分析,也是目前法院判决中认可较多的一种观点,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全国同类情况的不同判例也有很多。全国来说,在上海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遵循的原则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产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产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上海的法院一般都会按上述原则处理,因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第六条就是这个原则,上海的法院大部分参照解答内容判决,判例较为统一,但在其他城市,类似规定较少,所以出现一些不同判例也属正常。对于房屋增值的部分是否分割,也是争议较多的,有部分观点认为房屋增值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笔者认为,房屋增值部分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关键还是要看是否属于共同投资收益、房屋的增值是主观增值还是客观增值。比如仅此一套居住性用房,并非用作投资,市场增值再高,其实也不能从中获利,所以如果对房屋增值进行分割,将会造成不公,但若是投资性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则属于投资收益,应当进行分割。转自李晓津律师
刘先生婚前贷款购房,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后作为婚房,婚后夫妻二人偿还贷款,己经还清。现在与妻子感情出现问题,准备离婚,他咨询如果离婚,他们现在这套房子要分给妻子吗,而且房子己经升值了,增值部分怎么办呢? 其实刘先生的问题很有代表性,笔者结合自己的办理案件,分析答复如下:刘先生的房产婚前购买取得产权证书,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而房产的增值也应当属于其个人所有。房产共同还贷部分,视为刘先生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房屋产权一方要返还给对方,也就是还给对方按揭贷款付的部分的一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或双方对此另有约定除外。 理论支持:房产婚前购买取得产权证书,应将房产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而房产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购房所产生,也应当属于其个人所有。作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房产共同还贷部分,一般应视为买房一方的个人债务,结婚后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公积金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公积金等还贷,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的付出,还贷的部分中包含对方一半的财产,离婚时房屋产权一方要返还给对方。 上述情况分析,也是目前法院判决中认可较多的一种观点,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全国同类情况的不同判例也有很多。全国来说,在上海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遵循的原则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产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产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上海的法院一般都会按上述原则处理,因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第六条就是这个原则,上海的法院大部分参照解答内容判决,判例较为统一,但在其他城市,类似规定较少,所以出现一些不同判例也属正常。 对于房屋增值的部分是否分割,也是争议较多的,有部分观点认为房屋增值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笔者认为,房屋增值部分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关键还是要看是否属于共同投资收益、房屋的增值是主观增值还是客观增值。比如仅此一套居住性用房,并非用作投资,市场增值再高,其实也不能从中获利,所以如果对房屋增值进行分割,将会造成不公,但若是投资性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则属于投资收益,应当进行分割。另外,如果双方对房屋共同进行了装修添附,而使房屋主观增值,分割是合理的,但若仅是因为市场波动,另一方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就不应当得到支持。转自李晓津律师

文章TAG:上海  上海市  高级  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您的验证码为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