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超计划生育的政策是什么

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有区别吗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确实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同时也给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改革开创先河。

上海超计划生育的政策是什么

2,上海二胎政策

上海 单独二胎政策于2014年3月1日落地。对于生育二胎的年龄和间隔,上海方面表示“不设限”。 上海二胎新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为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或者,夫妻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上海二胎政策

3,上海户口能生几个小孩

夫妻两人都是独身切均为上海户口,可以生2个,这个原本是对计划生育的补充,一直都有的政策,只是近年来上海人口负增长所以拿出来重申而已
上海现行的生育政策是: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全中国都只能生一个

上海户口能生几个小孩

4,上海市实施普遍二孩政策时间是什么时候

上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根据国家规定时间统一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上海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增强,鉴于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我国对长期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从单独二孩到全面放开二孩,政策逐步放开。在具体实施时间上面,由各个省市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那么上海市实施普遍二孩政策时间是什么时候?下面我结合上海市政策给大家做个普及。一、上海市实施普遍二孩政策时间是什么时候? 计划生育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上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根据国家规定时间统一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上海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二、哪些上海夫妻可以生育二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上海市产假有多少天? 上海市产假共由两部分构成:98天国家规定的产假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难产妇女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市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婚嫁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但是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不论是不是晚育,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 综上所述,根据上海市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普遍二孩政策时间是2016年1月1日。自当天之后,在上海生活的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的,还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且,生育二孩不用再办理准生证,省去了办理生育审批手续的时间。生育二孩的女方,也可以享受到产假,上海市规定产假最长为128天。

5,上海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是怎样的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6,上海计划生育政策

楼主,你参考 上海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一条;----对无计划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前一年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收入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但对前一年实际年经济总收入高于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各按其实际年经济收入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无计划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以四至六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计划外生育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对超过三年仍未缴纳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不符合的话,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再婚夫妻,若前一段婚姻有过生育史的,将不能做再生育审批,与独生子女无关。若超生进行征收,那么是按照你们你们实际年收入的的3倍征收,并会向你们单位通报,你们单位如果有评文明单位之类的就一票否决没有了,至于你们单位对你们的处罚就要看个别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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