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全文: http://www.falvm.com.cn/falvm/app/db/f_lawshow.jsp?TID=3_54466; 要咨询,说问题。
你好,你是想咨询行政诉讼法方面的问题,还是想打行政诉讼官司,请你说明,以便答复。

行政诉讼法

2,法院行使释明权的规定

法律主观:法官释明权的范围是什么 所谓法官释明权,是指当事人在 民事诉讼 活动过程中所提出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不清楚、不明确或不充分,进而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实质审理结果时,审判法官适以提问、询问、提醒、启发或告知等方式,合理引导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诉求给予必要补充、澄清、明确,以促进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意思沟通与联络保持一致,从而相对地正确处理案件的一种职权,从本质上而言,法官释明权,实质是一种司法公权利,或者说,是法官的一项重要不可缺少的审判职责。如今司法释明权已成为促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诉讼的重要修正器,其司法意义与作用,不言而喻。 一、原告起诉时的释明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形式,但由于个别当事人缺乏 法律知识 和诉讼技能,致使起诉形式与要求有欠缺,使立案工作不能顺利推进,比如,原告 起诉离婚 的,原告未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公民或法人起诉的, 起诉状 上起诉人或 法人代表 未亲笔签名或未加盖法人公章,立案法官在立案时,应对当事人的起诉状形式与要求及必备的证据材料予以认真审查,如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人释明理由和依据,限其予以补充,或其起诉明显不属于民诉法受案范围的,应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依照行政诉讼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开庭审理 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名单,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告知”就是典型的释明形式,通常,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专业术语的内涵不太懂,这有可能影响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此时,审判法官在向当事人交待有关诉讼权利义务时,应将“诉讼权利”或“诉讼义务”的意思内涵通俗地向当事人释明清楚,以促成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审判法官还要在开庭时向当事人释明交待中途擅自退庭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予以交待。 二、庭审中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时的释明 当事人在庭审中叙述的事实与理由可能与其诉讼请求之间会存在矛盾,源于当事人对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清楚或判断不准确,在此情况下,审判法官应向当事人进行询问,促使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或主张,包括排除不当的请求或主张。 三、庭审中的诉讼材料应予补充的释明 当事人在诉讼时,其诉讼请求虽明确,但支持其请求的事实往往并不完备,在此情况下,审判法官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使当事人提出相关的证据资料,使有关事项得以明了,以求得对案件事实一个完整的认识。如在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案件时,原告提出了多项赔偿请求额,但缺乏明确的计算依据,如 误工费 、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后期医疗费的计算凭据,如果当事人对此不提出相关材料予以补充,则其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法院行使释明权的规定

3,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则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

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则

4,上海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市的行政应诉工作,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总体要求)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应当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履行生效裁判,接受司法监督。  行政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第四条 (指导监督)  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和本区的行政应诉工作。第五条 (工作保障)  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人员、物质和其他必要的保障。第六条 (保密)  参与行政应诉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律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为一至二名,不得仅委托社会律师代理。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鼓励公职律师代理本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第八条 (诉讼代理人职责权限)  诉讼代理人应当在行政机关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经委托机关认可;诉讼进展中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机关。第九条 (应诉材料的准备)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准备应诉材料。应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答辩状或者代理意见;  (二)证据;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五)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条 (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形式规范、说理充分,载明受理法院和案号、答辩机关基本信息、事实和相关依据、主要观点和答辩请求、落款和日期等内容。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  (一)原告不具有提起该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原告曾就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过诉讼;  (三)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原告已就被诉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  (五)应当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未经过行政复议;  (六)不应当由本机关作为该行政诉讼的被告;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要件的。第十一条 (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经复议案件的举证分工)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第十三条 (应诉材料的提交) 应诉材料经审定后,应当在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印章,并按时提交人民法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第十四条 (遵守法庭纪律)  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第十五条 (庭审发言)  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适用依据的准确性等发表意见。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行政机关年度首件开庭审理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出庭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庭审活动,应当发表意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5,新行政诉讼法对被告出庭应诉有哪些具体规定

新行政诉讼法对被告出庭应诉规定:(1)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应诉的,也应当指派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2)负责人指正职和副职,指派实质应当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也就是说,在以后的行政诉讼中不得出现只有代理律师的情况。
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应诉的,也应当指派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这里的负责人指正职和副职,这里的指派实质应当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也就是说,在以后的行政诉讼中不得出现只有代理律师的情况。

6,行政强制法53条 行政诉讼解释 8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你好,两种法律规定不一致是常见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在前,强制法是人大制定的国家法律在后,强制法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强制法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性规定要比司法解释严格,如果有冲突,最高院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时作出修改。 纵横法律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余庆民律师
你好,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的适用问题,一般根据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专门法优于普通法、法律优于法规优于司法解释的原则。就该两条款而言,从法理上来说 ,应该是适用强制法第53条。
不矛盾啊。53条说的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允许性期限,88条说的是超出期限后的做法
你好,两种法律规定不一致是常见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在前,强制法是人大制定的国家法律在后,强制法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强制法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性规定要比司法解释严格,如果有冲突,最高院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时作出修改。 纵横法律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余庆民律师如有疑问,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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