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产开发收费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谁知道谢谢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5-28 13:27:14
1,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谁知道谢谢
各个地方收费标准都不一样。大致都是根据建筑层数不同,收费不一样。层数越高每平方基础设施配套费就越贵。
2,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费用为多少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实践的需要,一般说来房地产开发管理费用应设置如下明细项目:1)职工薪酬(工资)、2)修理费、3)物料消耗、4)低值易耗品摊销 、5)办公费 、6)会务费、7)招聘费、8)差旅费、9)车辆使用费、10)固定资产使用费、11)房租及物管费、12)水电费、13)劳动保护费、14)工会经费、15)董事会费、16)聘请中介机构费、17)咨询费、顾问费、18)诉讼费、19)业务招待费、20)税金、21)技术转让费、22)研发费用、23)无形资产推销费、24)长期待摊费用摊销、25)排污费、26)开办费、27)其他费用。其一般占房地产开发成本的3%-7%。能具体点么? 你想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期间的管理费用与开发间接费用的区别和上限?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因此,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可以直接扣除,而应当计入期间费用的各种费用支出按照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如果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其他开发费用则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你是建筑业吧,想问你挂靠的建筑公司,属于房地产项目收多少管理费用吧,一般是2%-5%(不含税金),每个地方不一样的……
3,房地产开发的过程收费明细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陈少禧房地产开发费用明细1土地费用1.1土地征用费1.2土地出让金1.3土地购置(拍卖、招标)费1.4拆迁补偿费1.5拍卖佣金1.6土地交易费1.7土地契税2前期费用2.1七通一平费2.1.1临时施工道路费2.1.2临时施工用水接入费2.1.3临时施工污水管接入费2.1.4临时施工用电接入费2.1.5临时施工用气接入费2.1.6临时施工办公电话接入费2.1.7临时施工办公网络接入费2.1.8场地平整2.2临时设施2.2.1临时办公室费2.2.2临时厕所费2.2.3施工场地围墙及门卫室费2.2.4临时场地占用费2.2.5临时借用空地租费2.2.6其他费2.3可行性研究2.4设计费2.4.1规划(方案)设计费2.4.2管线设计费2.4.3施工图设计费2.4.4幕墙专项设计费2.4.5装饰专项设计费2.4.6智能化专项设计费2.4.7景观专项设计费2.4.8其他专项设计费2.4.9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2.4.10制图、晒图费2.4.11方案评审费2.5行政规费及规划报建2.5.1项目报建费2.5.2施工许可证费2.5.3规划管理费2.5.4拆迁管理费2.5.5审图费2.5.6价格评估费2.5.7渣土费2.5.8施工噪音管理费2.5.9散装水泥费2.5.10工程质量监督费2.5.11工程造价管理费2.5.12安全监督费2.5.13劳动定额测定费2.5.14招投标管理费2.5.1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2.5.163.1.34.6各地市收费不太一样,现将沈阳的房地产开发的过程收费明细给你。沈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收费明细表 序号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价格与标准 收费文件号 备注 1 市测绘院 购买地形图 二环内 首张3468元,其余400元/张 国家测绘局[2002]3号 根据地形不同定测点 放线费 2594元/栋 地籍确认测绘费 648元/点 2 市规划院 规划定线 详见辽规协[2002]16号 辽规协[2002]16号 3 区土地所 土地登记费 0.1元/㎡ 国土籍字[1990]93号 4 土地交易中心 土地出让金 按市规划局2005年文件 住宅50年商业40年 5 市配套办 城市综合配套费 住宅143元/㎡ 公建108元/㎡ 沈建委发[1999]93号 按新建面积 6 市财政局 土地契税 4% [土地获取款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办法 7 市人防办 人防易地建设费 住宅40元/㎡ 公建80元/㎡ [九层以下] 沈价发[2002]44号 2000元/㎡[十层以上未设 按人防面积] 人防设计审查费 1.5‰[建安费] 沈价发[2002]44号 按人防面积 人防质量监督费 2.5‰[建安费] 沈价发[2002]44号 按人防面积 人防工程拆迁补偿 300-800元/㎡ 沈价发[2002]74号 遇人防工程需拆迁时 8 市文物局 文物部门勘测费 13.24元/㎡[老城区] 8.54元/㎡[其它区] 国家文物局 物价局 248号 文物保护区内按占地面积 9 投资咨询单位 项目核准申请 具体按投资额取费 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 此文件为可研报告编制取费标准 10 环保科研所 环评报告委托 具体按投资额取费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25号 11 市城建局 城市占道费 详见沈文城发[1993]8号 沈文城发[1993]8号 城市道路挖掘 详见沈建发[2000]150号 沈建发[2000]150号 道路绿地补偿 详见沈政发[1993]4号 沈政发[1993]4号 垃圾排放管理费 1元/吨 辽价发[1992]197号 12 市区自来水公司 临时用水 按表计量 13 市区电业局 临时用电 按表计量 14 市区环保局 废弃排污费 0.6元/污染当量 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噪音超标 350-11200元/月 15 审图单位 施工图设计审查 1.5‰ [建安费] 辽价发[2001]99号 16 市建筑交易中心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0.8‰~1.2‰ [合同价 甲乙方各付1/2] 沈价发[2003]52号 17 市造价站 定额测定费 1.2‰ 建安费[乙方支付] 辽政发[2001]15号 18 市质量监督站 质量监督委托 1.5‰ [建安费]砖混1.2元/㎡ 框架1.8元/㎡ 辽价发[2002]62号 按中标合同 19 市气象局 防雷设计审核 按建筑物基础占地面积 辽价发[2003]126号 具体由气象局核定 20 市劳动局 施工许可证 建设 施工单位各预交1%[合同价款] 沈劳社发[2006]59号 [农民工资保证金]竣工后返还 21 市电业局 电配套费 住宅90元/㎡ 公建100元/㎡ 辽价发[2006]55号 办理正式电时交纳 22 市煤气公司 煤气集资费 1600元/户 辽财综[2003]56号 先代用户交纳 23 热力供暖公司 供暖挂网 40元/㎡~100元/㎡ 沈财办发[2003]50号 24 市工商局 广告审批 20元/件 25 市房产测绘大队 产权面积测绘 公建:2.72元/㎡ 住宅1.36元/㎡ 国测财字[2002]3号 26 市房产交易中心 交易费 非住宅 2.5‰ 合同备案 3元/㎡ 27 市房产信息中心 网上备案 0.6元/㎡ 28 消防检测中心 竣工消防检测 29 市动迁办 动迁管理费 4.2‰ 国计价格[2001]585号 30 区动迁办 动迁管理费 25元/㎡ 辽价发[2001]83号 郑重声明: 1 、上述文件如有疏漏,敬请见谅,并欢迎同行提示完善; 2、 上述文件仅供开发企业参考,不作为实际审批流程及实际收费标准依据,审批流程及收费标准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4,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费
百悦大通提示:一、营业税(一)、应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①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②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③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④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⑤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⑥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二)涉及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2、其他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592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②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①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②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③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有如下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3)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4)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205号)规定:①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②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③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计算公式=营业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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