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标准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 地方标准,2009.2月发布的,再之前是2003版本的,目前是最新的 另一个标准叫《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2-1999 行业标准,目前还是99年版的
可能各地建设部门有相应的具体规定。根据《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及管理的暂行办法》(沪建设(90)第799号),园林绿化工程的范围,包括各种公共绿地和专用绿地在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恢复的兼有地坪道路、假山、温泉、喷泉、雕塑、建筑小品和绿化种植等内容的园林建设项目。绿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因此,住宅小区内的园林绿化项目,绿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在其列。

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标准

2,上海临港物流工程验收绿化怎么验收

1、首先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2、其次种植养护过程中的动态验收。3、最后种植期间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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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工程验收

19.1 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验收。19.2 监理(监督)部门负责对绿化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监督)。19.3 植物材料、种植土和肥料等,均应在种植前按其规格、质量分批进行阶段检测、验收。19.4 工程中间验收项目:19.4.1 种植植物的定点、放线验收应在挖种植穴、种植槽前进行。19.4.2 种植穴、种植槽的质量验收按照本规范第6条的要求执行。19.4.3 种植土壤的质量验收按照本规范第5条的要求执行。19.4.4 草坪、花卉的整地质量验收按照本规范第5条的要求执行。19.4.5 附属设施需要中间验收的项目按照本规范第16条的要求执行。19.4.6 施工过程中及时清理现场,重点交通道路和重点地区应在当天清理完毕,保持场地整洁。19.4.7 工程中间验收,应由监理(监督)部门和施工单位分别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19.5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于一周前向绿化主管和监理(监督)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文件:19.5.1 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相关指标及完成工作量都应齐全)。19.5.2 竣工图和工程决算。19.5.3 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文件。19.5.4 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19.5.5 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19.5.6 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试验报告。19.6 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并于一年后进行复检。19.7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9.7.1 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适时进行补栽。珍贵树种、孤植树和行道树成活率应达到98 %。19.7.2 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及时进行补栽。19.7.3 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覆盖率应达到 95 %以上。19.7.4 绿地整洁,无杂物,表面平整。19.7.5 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19.7.6 绿地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GBJ 301的有关规定。19.8 竣工验收后,填报竣工验收备案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应符合表9规定。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工程验收

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15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  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绿化面积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新建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的桥柱和声屏障,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本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查上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本市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本市应当制定立体绿化扶持政策,对发展立体绿化予以支持。二、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  建设项目中的配套绿化、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配套绿化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含有配套绿化、立体绿化的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配套绿化竣工图、立体绿化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四、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立体绿化,由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  原第四款改为第五款,修改为: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的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五、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除外。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或者修缮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七、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绿化建设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八、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九、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  本条例所称立体绿化,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沿口绿化、棚架绿化等为方法的绿化形式的总称。  此外,根据修改决定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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