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进入上海市政府 采购目录

一年省府、市府都会有招标,让你的生产商去参加投标,如能中标你的产品就能进政府采购目录
1998 年的《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还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的“政策法规”专栏下挂着,看来没有作废。

如何进入上海市政府 采购目录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以财库〔2014〕214号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磋商程序、附则3章3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并达到限额以上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必须履行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等程序,不能直接购买。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解释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这条意思是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不能同时参加一个项目,为了防止串标。然后做项目前期设计和监理的也不能参与项目投标,否则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解释

4,我要闸北区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 (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5)多功能一体机; (6)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7)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 (11)计算机通用软件定点采购(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12)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采购; (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14)药品; (15)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2)其他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测试;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4)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定点采购)。 (二)自行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家具及办公用品; (5)专用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2、服务 除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项目外,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分散采购单项(各、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或年批量预算超过10万元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包括分散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五)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按上海市财政局公布的内容,区财政局可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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