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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安排上市的天数

不一样的
具体天数不定,你可以看以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http://www.law-lib.com/law/doc/262336.pdf
大概需要一个半月到几个月不等的时间
只要是符合要求用不了几天具体的要看证件会的安排发行 一般的没有以外的一个月之内就可以发行了 如果向现在可能申请发行后即使符合要求证件会也会压住不让发行可能拖个一年半载

股票安排上市的天数

2,请问上交所与深交所现行规则有何不同

1.过户费:沪市每1000股收1.00元,深市无过户费 2.小盘股在深市发行,大盘股在沪市发行 3.沪市连续竞价收盘,深市尾盘3分钟集合竞价得到收盘价 4.中小板包括以后推出的创业板,都在深圳。以后深圳可能地位转型成为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平台,上海是主板5.交易规则,中小板报单不能超过现价的3%,也就是不能恶意拉高或者打压6.深圳是转托管交易制度,上海是指定席位交易制度
1.过户费:沪市每1000股收1.00元,深市免收2.小盘股在深市发行,大盘股在沪市发行3.沪市撮合竞价收盘,深市3分钟集合竞价收盘其它的请大家补充吧。

请问上交所与深交所现行规则有何不同

3,关于预增公告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业绩预增需提前公告的要求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含创业板):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11.3.2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出现11.3.1条第(二)项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  11.3.3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11.3.6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差异幅度达到20%的,公司还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说明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一般来说,利润大幅度增加或者减少必须公告,因为该利润信息会导致股票价格大幅度变动,必须提前公告,这是法规但是必须是大幅度增加或者减少,一般来说要超过30%,小于30%可以公告也可以不预告
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然后公告。。。

关于预增公告要求

4,股票停盘有时间限制吗

只要上市公司未尽事项没有完成,就可以停牌,没有期限。但需要上市公司定期发布停牌事项进展公告。
停牌复牌的情形和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等相关章节有详细规定,停牌期限取决于停牌的原因。其中部分停牌事项有时间限制,部分停牌无时间限制。若因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时间较长,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会采取多种措施不断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尽快复牌,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的权利。
2016股票停牌时间规定停牌复牌的情形和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等相关章节有详细规定,停牌期限取决于停牌的原因。其中部分停牌事项有时间限制,部分停牌无时间限制。  1 由于连续涨停或跌停引发的临时停牌,有的连续三天,也有两天,停牌时间为一小时,十点半后复牌。  2 由于重大事项引发的停牌,时间长短不一,一般最长不超过20个交易日。  3 由于上市公司合并引发的停牌,如目前尚在停牌期的济钢和莱钢,这时间就不好说了,两公司已经停牌了两个多月了,经常会拖相当长的时间。  4 由于澄清媒体报道引发的停牌,时间不会很长,短的第二天停一个小时,长的也就几个交易日。  5 由于公司重组引发的停牌,这可能是停牌时间最长的,如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停了三年左右的时间。  6 由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停牌,最为常见,就是一个交易日。
以前没有限制的,后来股民反应停牌时间太长,影响正常交易,不公平。大约2010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证监会出台一条规定,即重大事项停牌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 记得规定实施的头两年,绝大部分股票停牌都准时一个月复牌。 但最近两年,这一规定似乎作废,股票停牌鲜有按规定时间复牌的,证监会也从不过问这些。
没有甚至有些公司停牌按年计算,不发布任何消息为此,证监会已经出台规定,停牌公司必须按月公布公司情况
1.股票交易如果在中国,就是t+1制度。意思是你今日买入的股票要等到明日才可以卖出。美国实行t+0,意思是你前一秒买可以下一秒卖出。中国股市开盘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上9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钟到3点钟。股票交易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实行。周六周日不能交易。 2.关于股票的转账业务。你卖出股票的现金当日不能拿出来,要等到明日。但是你通过银行存钱进去券商,当日就可以进行买股票的交易。上述的转账业务只限于银行营业时间和股市开盘时间方可进行。

5,st股票和st股票有什么区别都是什么意思

ST股本年度暂无退市风险,继续年报亏损,即会加*,变成*ST,严重的暂停上市,在次年度若继续亏损,就要退市; 而已经是*ST的股票,若已经暂停上市的,若本年度继续亏损,就要退市;若仍在交易的,若本年度继续亏损,就要暂停上市或退市. 所以ST股票最好少买,涨幅也只有5%,没意思。*ST就更不用说了,千万别买。
股市一方面为股票的流通转让提供了基本的场所,一方面也可以刺激人们购买股票的欲望,为一级股票市场的发行提供保证。湖。那些爱而不得的情,适
意即“特别处理”。该政策针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1998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由于“特别处理”,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 如果哪只股票的名字加上st 就是给股民一个警告,该股票存在投资风险,一个警告作用,但这种股票风险大收益也大,如果加上*st那么就是该股票有退市风险,希望警惕的意思,具体就是在4月左右,公司向证监会交的财务报表,连续3年亏损,就有退市的风险。 *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 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理。 s*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还没有完成股改。 s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理+还没有完成股改。 s----还没有完成股改
ST就是被特别处理的股票.也就是连续2年亏损的股票.*ST是连续三年亏损的股票,有退市的风险.他们的涨跌幅限制在5%.而其他的股票是10%.
ST是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意思为特别处理。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交易所将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1998年4 月28日辽物资成为第一家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特别处理分两种: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 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 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90% * 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存在退市风险的其他情形被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股票,其证券简称前冠以*ST字样,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其他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 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 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 *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七十一条,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被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其证券简称前冠以ST字样,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祝投资顺利,其它问题欢迎加我百度HI详细询问。

6,公司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公司上市条件基本上只有两个法律给出详细条件,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其他另需参考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具体请咨询中企业规划院。中国企业策划院是一家上市咨询策划公司。
注册资金分有限和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最先具备的最主要的就是这个。 根据注册资金来分、 你的公司是做什么的?我或许知道行情。
只需要造假、包装、女老总、会哭的条件就可以上市。
股票的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到证券交易所挂牌, 进行买卖交易 的方式;即股票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 条件和各个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条件。《公司法》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 1998 年 12 月 29 日通过、1999 年 7 月 1 日正式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对于股票上市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公司法》第 152 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规定如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3、开业时间在 3 年以上,最近 3 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 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 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1000 人,向公司公开 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 4 亿元的, 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比例在 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对与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未作规定,应依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上市采取分部上市的方法进行交易。 对第一部与第二部 申请上市的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1)在第一部的上市条件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 500 万元人民 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额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低于 25%;记名股东 不少于 500 个;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至少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的指名推荐; 已在上海市区设立过户机构; 至少在一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定期公开公司经营状 况。 (2) 在第二部上市的条件为: 申请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少于 10%;记 名股东不少于 300 名。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营业记录、资本数额、股票市价、资本结构、获利能力、股 权分散程度以及股票的流动性等指标的不同,将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三类。三类 股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均有不同规定。 (1)一类股票上市的条件:该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企业设立或者从事主要业务 的时间(即实足营业记录)应在 3 年以上,且具有连续盈利的营业记录;实际发 行的普通股总面值应在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最近一年度有形资产净值与有限 资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 38%以上,且无累计亏损(特殊行业另行规定);税后 利润与年度决算的实收资本额的比率(即资本利润率)要求在前两年均应达到 8%以上,最后一年达到 10%以上;股权适度分散,其标准为:记名股东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 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 当占实收股本总额的 25%以上。 (2)二类股票上市应当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资 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 20%, 普通股实际发行面值应在 1500 万元 以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 30%,且 累计无亏损,资本利润率前两年均在 8%以上;最后一年在 9%以上;股东人数 不少于 800 人,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 0.5%以下的股东持有股份之和,应占实 收股本总额的 25%以上;企业连续营业时间在两年以上。 (3)三类股票上市的条件:实发股本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最近年度股本利润 率达到 10%以上;记名股东人数在 500 人以上。

7,谁知道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分为两部,即第一部上市和第二部上市。对第一部上市的企业要求较高,申请的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的比例不得少于25%,记名股东不得少于500个,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少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并要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指明推荐,已在上海市设立过户机构,最少在一份公开发行报刊上定期公布其经营状况。   对于第二部上市的企业要求相对较低,申请公司的实收股本额只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个即可。   2.定期复核已上市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已上市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根据规定说明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对已上市的证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定期复核定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果发现已上市的证券不宜继续上市,证券交易所报证券的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备案后可暂停其上市,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   应予暂停上市的具体情况包括:  (1)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范围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2)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和呈报证券交易所的文件有不实记载;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5%以上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  (4)最近一年内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3个月无成交;  (5)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6)公司面临破产;  (7)公司因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8)连续一个季度不缴纳上市费;  (9)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   股票上市的公司,在增发股票或发放股息、红利期间,其股票会自动暂停上市。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要恢复上市。   证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报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终止其上市:  (1)上述暂停上市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果;  (2)在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3)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  (4)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遇到下列情况时,须即向证券交易所送交有关报告:  (1)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针、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  (3)迁址、合并;  (4)增减股东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5%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  (5)变更股票票面金额或样式、印鉴;  (6)发行优先股或公司债券;  (7)因发放股息、红利停止过户;  (8)人为因素或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9)出售企业资产达其资产总额15%以上;  (10)因财务方面的问题引起法庭争议;  (11)预测公司亏损。   3.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委托人委托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必须亲自向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   委托人可在证券商处开立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资金专户中的资金由证券商代为转存银行,利息自动转入该专户,证券专户中的证券由证券商免费代为保管。   委托人办理委托买卖股票,须按委托买入的价格和委托卖出的数额,将款项或股票全额交付给证券商,委托人在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中存有足够支付其委托买卖所需的资金或证券,可以不再交付保证。   委托买卖证券的形式包括: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传真委托、信函委托等。受理委托人委托买卖证券,必须是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可在交易市场经营经纪业务的证券商。   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限于其公司本部营业机构和分支营业机构,以及经证券交易所批准的证券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代表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的,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证券业务员。前项人员在执行业务时,须佩带证券交易所颁发的标志,并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咨询。   证券商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决定的买卖。   证券商对委托人的名册登记和委托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准泄露。   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限于经批准的证券自营商。证券商不得以自营买卖的名义代他人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证券。证券商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在交易市场联手进行自营买卖。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不得有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高价收购成底价抛售行为。   当证券交易所为维持交易市场稳定性和连续性,向证券商提出自营买卖要求时,证券商应予配合。   证券交易按下列类别进行:  (1)当日交易:指买卖成交的当天,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2)普通交易:指买卖成交的第四个营业日(含成交当天,遇法定假日顺延),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3)约定日交易:指买卖成交后的15天(含成交日当天)内,成交各方按约定日期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须公开申报竞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需要,从下列各款中选用申报竞价方式:一是口头唱报竞价;二是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三是专柜书面申报竞价。   4.中央结算净额交收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国际股市惯例所称的中央结算及交收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证券交易所以每一开市日为一个清算期,各证券商须统一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业务部开设帐户,并保持足够的余额,保证即日清算交割划拨价款之需。   清算交割业务统一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按"净额交收"的原则,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中,对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券数(指某一证券)相抵后的净额。   证券交易所得建立证券集中保管制度,办法另定。在集中保管制度实行时,证券的交割由交易所通过库存证券帐目划转完成,如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帐目划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须承担送交或提领证券的全部事务。   证券商参加交易前,按下列金额一次相证券交易所缴存清算交割准备金:   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人民币10万元。   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人民币20万元。   当证券商不履行交割业务时,由证券交易所动用清算交割准备金先为支付,以维持交割的连续性。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违约而不履行办理清算交割的责任。   5.证券的上市费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必须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包括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证券上市的3天前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终止上市的当月止,于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按季度或年予交。   上市初费的标准按发行面额总额的0.3‰交纳,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上市月费的标准,在证券交易市场第一部上市的股票,按发行面额总额的0.01‰交纳起点为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在证券交易市场第二部上市的股票,其交纳月费的标准提高10%。   暂停上市的证券,经批准恢复上市的,其发行者应按上市初费标准20%的比例重新交纳上市初费。   被终止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已交纳的上市费不予退还。对逾期交纳上市费的,按逾期天数处以应交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起点为1元。   买卖手续费,委托人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的金额数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手续费,起点为5元,委托买卖股票的手续费标准一律为5‰,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收取手续费的标准。受托买卖未成交时,不得收取手续费。   证券交易所征纳的场内交易费:证券商加入证券交易所和参加交易市场交易,须交纳交易费,交易费分年费和经手费两种。   自加入证券交易所的当年起,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每年交纳交易年费50000元,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每年交纳交易年费10000元。   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成交后,须按实际成交的金额(以市价计算,下同)   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起点为3元。   证券商受托买卖和自营买卖成交后,成交各方均按成交金额的0.3‰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障公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深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证券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一套深圳证券上市的规定,现将有关条款做一介绍。   深圳上市股票分别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上市公司,其股票可被考虑列为第一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就整体而言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以下简称实足营业记录)应在5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以下简称实发股本额)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以上,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以下简称股本利润率)最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3年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二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的实足营业记录应在1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的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2年度税前利润均达到400万元以上,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1000元至1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到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零点五。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三类上市股票。  1.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2.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股面价格的5%。  3.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其票面金额,且无累积亏损。  4.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和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10%以上。  (2)最近年度税前利润达100万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税前利润一般应较其前1年度为高,未来最近年度的税前利润预测值应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5.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符合下列条件: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500元至5万元的股东的人数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应占实发股本总额地25%以上。  6.董事、监事和经理人个持有股份的数额及其合计总额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7.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的规定的数额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机构保管,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凭证不得转让或抵押,且一年期限届满后,委托保管得股票应按交易所的规定领回。   此外,交易所还规定了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被特别考虑列入第一类上市股票和第二类上市股票的条件,以及第三类上市股票如何上升为第二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如何升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等规定,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上市(申请)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交易所可令其有关证券停牌:  1.未切实履行资讯公司的承诺;  2.未切实遵守深圳证券上市审核规则及其授权规定;  3.未且实履行证券上市合同;  4.董事、监事、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的5%以上的股东,直接、间接散布虚假或误导消息,意在操纵或影响其上市证券市况者。   上面所说的资讯公开,是上市公司对公众的义务之一,资讯公开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资料:  1.上市(申请)公司的主要业务状况;  2.上市(申请)公司的主要财务状况;  3.所有可能会使上市证券价格波动的事宜;  4.避免上市证券出现虚假或不正常市况的事项。   (一)证券上市费标准   据《证券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上市费标准如下:  1.股票上市费标准:  费用项目/股票类别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  基本费用比例费用费率500000.06%300000.08%200000.1%  各类股票上市初费最高额35万元   说明:  (1)基本费用为每支股票所应缴付的最少费用;  (2)比例费用为每支股票就其实发股本额中高出其基本股本额部分按比率计算缴付费用;  (3)股票由低类升入高类,其上市初费只需缴付不同类别基本费用的差额部分,不再缴付比例费用。但升类的同时又发行新股的,新股部分按升入类别的比例费用率计算缴付;  (4)股票上市后增加发行的同种股票,按所在类别的比例费用费率计算缴付上市初费。   2.(第一类)股票上市月费标准股本额(万元)0-20002000-50005000-1000010000-2000020000-3500035000-5000050000-100000100000以上费率(十万分之一)43210.50.30.2级差(元)1000120015002000150075015002000月费(元)100022003700570072007950945011450   上市月费最高额为1.5万元   说明:  (1)第二类股票同级差的费率比第一类高0.5/10万;  (2)第三类股票同级差的费率比第一类高1/10万;  (3)上市月费均按整月计算;   3.优先股的证券上市费,按第一类股票的费用标准缴付。   4.公司债券的上市费,按第一类股票各项费用的50%计算缴付。   5.认股权证的证券上市费,按同类股票的费用标准缴付,认股权行使后,其认购股份只需缴付上市月费,不再缴付上市初费。   6.上市(申请)公司应在签署群众上市合同后5日内缴清上市费和当季度的上市月费,以后每季度的上市月费,应在其前一季度结束前缴清。   (二)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规定,证券经纪商于接受委托证券买卖时,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受托契约,委托人须亲自签订受托契约并交付身份证影本,委托人由代理人签订受托契约者应加具委任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为法人者,应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合法的授权书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应于签订受托契约时,留存印鉴卡或签名样式卡,凭同印鉴中签名办理证券买卖委托、交割其他相关手续。委托契约应载各受托人(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地址、身份证统一编号,其为法人者应载明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并认定以证券交易所章程、营业细则、公告及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为其契约之一部,委托书属于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属于卖出者以兰色印制,委托书应载委托人姓名、帐号、委托日期时间、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限、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保管方式(领回证券、集中保管)、并应附注下列各款事项:   1.未填明(限价)者视为市价委托;  2.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  3.委托方式应予标明;  4.书面或申报委托者应黏附函电;  5.买入证券未填明(保管方式)者,视为集中保管。   委托人有下列各项事情之一者,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委托开户:  1.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2.证券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职员雇员;  3.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及公营事业出纳人员;  4.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  5.法人委托开户未能提出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  6.本受托证券经纪商的股东或职员;  7.证券经纪商未经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许可者。   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证券经纪商应拒绝接受开户,以开户者应拒绝接受开户,以开户者应拒绝接受委托买卖证券:  1.曾因证券交易违约记录有案未满3年者;  2.曾因违反法令规章,经主管机关通知停止买卖证券未满5年者。   委托买卖证券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受托证券经纪商不得受理。  1.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全权决定卖出与买入的委托买卖;  5.分期付款方式的证券买卖;  6.对委拖人作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商得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有严守秘密的义务,但答复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查询案件时,不在次限。   证券交易所场内有价证券买卖分下列三种:  1.普通交割买卖:即买卖成交后的次一营业日办理交割;  2.成交日交割买卖:须经买卖双方以书面表示于当日办理交割;  3.特约日交割买卖:其办理由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拟订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有关证券经纪商佣金、交易所经手续费率的标准如下:   证券交易商代客买卖,须成交后按规定比率向客户收取佣金,代客买卖股票按0.3%的比例收取佣金。深圳证券交易所得向参加该所集中交易的证券商(经纪商与自营商)征收交易经手续,其费率规定是:  经纪商按佣金收入的10%计收;  自营商按成交金额的3/10000计收;   经手费按周结算,周末一次向本公司缴纳,拖延或拒不缴纳者,交易所得拒绝其参加该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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