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2014上海事业单位考试报名地址是网上报名么报名入口

2014上海事业单位考试报名地址和报名入口详情可见:http://t.cn/8Fph3OB1、报名时间:2014年2月17日10:00 至2月21日18:00。【报名入口】2、报名方式: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考生报名前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电子照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要求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2014上海事业单位考试报名地址是网上报名么报名入口

2,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查询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情况一般是在当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查询的。鉴于不同地方设置情况不同,如果当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独立的话,可以到当地的机构编制部门(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如果机构编制部门都没有独立的话,可以直接到人事部门(机构编制的上级单位)进行了解。
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网上不能查。得去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询。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 5 2 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查询

3,怎么才能待到款

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2、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3、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   5、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4、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1-3万的话最多就10几万了 有熟人最好,

怎么才能待到款

4,上海坐地铁同一个站进去中间去别的站给人送东西没出站最后

扣最低价格3元,五号线扣2元。超过四小时按照最低票价补交。如3+3,2+2。上海轨道交通票价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制定的地铁票价方案执行。目前票务系统同站进出按照3元(路网最低票价)进行计费,把一进一出作为一次计程收费。《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三条第(二)点明确规定:乘客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合理时间内出收费区,超出合理时间的,应当按照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所谓“合理时间”,目前就是指乘客一次刷卡或购票进入上海轨交网络后,至出站离开轨交网络的时间,该时间目前限定为4小时。如果超过时间限制,应当按照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
如果由A地铁站进站,到B地铁站仅仅是送东西而不刷卡出站,3个小时内再由A地铁站出站只收费起步价3元(5号线为2元),超过3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一元。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员的主要岗位职责  核算单位的“报账员”是单位与会计中心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完善报账员制度,提高报账员素质是提高会计中心核算质量的关键。核算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牵制制度,进行必要的岗位分离,改变目前“报账员”集会计、出纳及“票管员”于一身的现状。建议在财政部门统一协调下,在系统内对报账员有计划地进行定期轮岗,并把好会计资料的交接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岗位主要职责:  (一)做好本单位的报账工作  (二)搞好经费预算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发展规划,编制好本单位基本运转的年度用款计划。  (三)固定资产管理。  (四)财务收支活动的分析和总结,根据会计核算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等财务管理工作。  例如本年度有新增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①、根据单位发展规划,编制好单位基本建设的年度计划。  ②、负责办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手续。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对基建项目进行预算。  ③、做好工程经费的申请、招投标工作、签定施工合同。负责对基建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进行监督,确保文明施工。  ④、及时整理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组织竣工项目验收,做好资金结算,配合做好工程经费的审计工作,及时将工程有关资料整理归档或交单位有关科室。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台帐,负责房屋等固定资产的修缮。  ⑤、负责变更工程的项目审定,经本单位批准后督促实施。  ⑥、加强对未有监理工程项目的监督,负责对工程材料的质量、数量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5,城镇最低住房

一、可以交纳,并且只要你年累积年限达到15年。不论你是那个地方的人什么户口都可以享受退休待遇。这是有政策文件规定的。至于档案问题有2种;1,是指你以前所在地是否交纳过养老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因为目前只有这2种才存在转移。其他都是及时性享受的。暂时还不支持区县外市转移。这是社保局的档安信息;2,是指你自己所在地的户口。是否属实。或者你们单位需要提供你的户口做为参保的附加证明。(第二种种情况应该还是很少;基本上是说第一种情况的居多)二、外地非京籍户口如何在北京上"三险"? 可以 以企业的名义去参加社会保险。找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社 会 保 险 办 理 流 程北京市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如下: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1、 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关证件如下:(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 地税登记证;(4) 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5)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6) 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二、 表格填报说明:1、 社会保险登记表“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2、 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险 种 国有、集体企业 三资、私营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 22% 7% 20% 7% 13% 7%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1)到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

6,港澳通行证过期怎么办

如果有深圳居住证,可在深圳办理,如果不是,必须本人回上海重新办理 以下是办理港澳通行证的详细解答 第一步 领取申请表 居民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当地出入境管理机关,领取一张《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国家工作人员等要由单位出具意见。 不满14周岁的居民在办理申请时,须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 第二步 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要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要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申请种类、申请事由等内容。身份证须填写18位号码。 第三步 复印身份证、户口簿,照相 申请表内容填好后,申请人要将身份证和户口簿个人资料的复印件粘贴在申请表背面。 申请人将一张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半身、光面头像照片贴在申请表上,相片尺寸:48×33mm。服务大厅里有照相服务点。 第四步 交费 申请人根据本人所选择的签注种类先到服务大厅或出入境管理机关下的建设银行交纳个人旅游证件工本费和签注费。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 每证20元 二次有效签注 每证40元 有效期1年以下(含)多次有效签注 每证100元 有效期1年至2年(含)多次有效签注 每证150元 有效期2年至3年(不含)多次有效签注 每证200元 有效期3年以上(含)多次有效签注 每证300元 各地略有不同,以当地出入境管理机关公布为准。 第五步 向工作人员提交资料 申请人持交费发票、已填好的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在服务台交验资料,并回答民警有关询问。完成申请手续后,民警会给你《回执》单,上面有工作电话。 第六步 取 证 按规定,往来港澳通行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在等证期,可以拨打《回执》单上的咨询电话询问办证的进展程度。 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下列事由条件可以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一) 探亲。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的: 1、 亲属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者非永久性居民的。 在已开办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以下简称“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 在未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还包括:(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内地居民,其配偶和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 2、 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解放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部队人员的。 (二) 商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的: 1、 在内地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的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 企业是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其他单位是指:在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成立,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外国(地区)驻华新闻机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代表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 3、 驾驶往返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专用交通工具的。 (三)团队旅游。内地居民参加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四)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五) 短期居住。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香港、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可在香港或者澳门短期居住的: 1、 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赴香港就学、工作、培训、劳务或者投靠亲属的。 2、 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 3、 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亲属随任的。 4、 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 (六) 其他。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1、 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参加诉讼、应试、个人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等,确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2、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3、 持附有短期居住签注通行证的内地居民进入澳门后,需往来香港的。 办证单位: 各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如果你有深圳居住证可以在深圳办理。
在深圳可以办理 只要你有暂住证明
不行~要去户口当地办~
现在好想越来越淡化了 深圳市开启了外地居民办理港澳游的先例
持身份证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就可以了

7,小城镇保险怎么报生育

你本人如果是在单位交的保险当然有生育险了 单位给你保德生育险是在保险公司报销 报销时是单位去给你报的你不用亲自去 政府对小城镇户口也有补贴是500元 等你孩子出生后 你地方的医院会通知你到哪里去领钱的 宝宝出生法定休息是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
不知你是哪里的,提供一下上海市的内容: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缴费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金来源)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经费)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的义务)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第二十二条(个人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其他有关事项)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产检假   一、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二、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三、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四、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五、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补充: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文章TAG: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