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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城市气化率

超过98%

上海城市气化率

2,那些经济学家的天真梦想终于被算法实现了吗

前天,诺贝尔经济学奖揭晓,获奖者理查德·泰勒,研究的是人类种种理性和非理性的行为决策。虽然经济学时常强调“理性人假设”——假定经济活动的主体理智而自私,但经济学家这个群体本身,却总是心怀一些天真的梦想。例如,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一方面发现了残酷的帕累托法则(二八定律)——80%的效益来自于20%的项目,80%的社会财富掌握在20%的人手里。另一方面,他又满心期待着这样一种优化:某人的境况变得更好,却没有任何人的境况随之变糟,这样的一步操作被称为“帕累托改进”。而当全社会再也没有帕累托改进的余地,也就是说再有人想“利己”就注定会“损人”,这时就不必改进了,大家达成一种效率与公平的理想状态——“帕累托最优”。老帕起初想得挺好:我手里全是牛奶,你手里全是派,你我以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比例交换部分牛奶和派,这样大家都不必一种食物吃到吐,两全其美,不就是帕累托改进吗?可惜,社会现实远比经济模型复杂得多。牛奶不止一家有,派也不止一家有,谁和谁交换都有人不开心。而生产效率的提升也常常影响到一些人的饭碗,做大蛋糕的同时,难免会让他们分到的蛋糕反而少了。拔一毛而利天下,总归得有人拔一毛不是?按照老帕的标准,只要拔毛就不是帕累托改进了。多年以后,另两位经济学大牛——新剑桥学派的卡尔多和一般均衡理论的创建者希克斯,认为帕累托设置的条件太过苛刻,于是提出:只要某人的受益足以补偿他人的受损,令社会总体福利提升,这种“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就已经足够好了。这种补偿未必是真实的,而是说当全社会生产效率提升,虽然短期内某些人的利益受损,但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所有人都会因为效率提升自然而然地得到好处。只要蛋糕在越做越大,每个人分到的份额终究会越来越多,这就是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对帕累托改进的宽泛化处理。中国的改革开放历程,就是对此的最好注脚,虽然很多人抱怨贫富差距拉大,但大家的日子总归越来越好。问题是,这些社会福利改进,从何而来呢?一个最明显的答案是技术革命,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器械提升、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动力提升、第三次工业革命的算力提升,都极大程度地推进了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进而提升了整个社会的福利。除此之外呢?第四次工业革命,或者说工业4.0给出了一个新答案。运算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的提升,让“算法改进社会福利”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在难以进一步做大蛋糕的时候,更高效地分蛋糕,仍然可以让大家的境况变得更好——因为此前分蛋糕的方式存在很多浪费。举两个大家天天接触的例子:1 打车软件为什么过去打车难?一份经济学研究显示,路边招车所需时间,和出租车空驶率(空驶里程占全部里程)负相关。简而言之,就是路上跑的空车越多,打车越容易。在打车软件诞生前的2011年,上海市出租车平均空驶率为40%——四成的人力和油耗被浪费了。但即便如此,上海市民仍然觉得打车不易。出租车在找乘客,乘客在找出租车,提升任何一方的效率,都要以另一方的更大浪费为代价。老帕说不行,这不经济。直到应用算法调度,改善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出租车和乘客才不必像无头苍蝇那样碰运气,同时提升了效率。(至于打车软件竞争与垄断、专车快车抢出租车生意,这是另外的故事,并不影响算法提高招车效率的事实)2 油烟机过去,吸油烟机一家一台,同时共用排烟管道。然而烟道通风量有上限,在做饭高峰时段,一家排出的烟气多,势必影响其他住户的油烟排放效率。排烟不畅、回烟串味,实所难免。国家对抽油烟机的风量要求标准是10立方米/分钟,老板电器做到最大22立方米/分钟,但有些高层住宅仍然排烟不畅。究其原因,便在于烟道互抢,如果没有烟道止回阀或止回阀不好用,情况会更严重。烟道难以扩建,只能在分配效率上突破。老板电器的解决方案是,将一家一台的分布式吸油烟机改为由楼顶主机直接抽气排风、室内油烟机只作为“通风口”的集中式吸油烟机系统,全楼统一处理油烟。由老板电器发明的中央吸油烟机,通过智能控制系统,收集用户的油烟排放数据,对做饭高峰时段各楼层室内机油烟排放进行智能分配,在烟道总体通风量不变的情况下,提升各家各户的排烟效率。这就实现了“蛋糕不变切法改变,算法提升用户体验”的帕累托改进。不仅是优化排烟,同时由于室内油烟机里无电机,电机装在全楼共用的主机里,抽油烟机过去常见的噪音问题也会大幅缓解。而楼顶主机排气时,基本过滤了所有油烟(99.5%净化率),将洁净空气归还于大气,小区环境和社会总体福利也因此受益。运用系统算法智能优化的中央油烟机,不仅仅入选了北京市发改委颁布的《北京市2017年节能低碳技术产品即示范案例推荐目录》、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颁布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住宅排气道》等多项标准,也在全国各地诸如北京天阅西山、杭州柳岸晓风、上海香溢花城、昆明海珀蓝庭等新楼盘运用。北京市科委“首都蓝天行动”环保储备项目企业在改进自身、满足用户的同时造福社会公益,恐怕最天真的经济学家的梦想也不过如此。多年以前,帕累托对理想社会的期待——改进,再改进,直到改无可改,正通过一次次具体的企业创新逐渐靠近。而我们也不难发现,这每一个帕累托改进得以实现,都有一个出发点:就是利他。“要想实现梦想,必须从利他入手,利他是我们所有事业的起点,只有成就他人,才能成就自己,才能成就具有持久生命力的伟大企业”。

那些经济学家的天真梦想终于被算法实现了吗

3,汽车空驶率

计算公式:空驶率(%)=空驶行程÷总行程×100%
1、在往程业务开发时,促使业务目的地尽量集中在回程货源多的地点; 2、与回程业务当地货源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3、往回两地货源及车源信息掌握, 4、了解回程出发地车源较多且等待时间较长时,尽量不接纳往那个地方的货源,避免自己也等待回程货源或空返;

汽车空驶率

4,上海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现状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 (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出租汽车客运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的出租汽车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出租汽车的数量、停车场(库)、营业站和调度网络等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交通局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出租汽车的营运收费标准和费用征缴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统一制订,做到公平、合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文明服务。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维护乘客、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九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驾驶出租汽车二年以上的经历; (四)有市交通局等部门认可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具的接受委托管理的证明。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经出租汽车职业培训合格; (五)遵守法律、法规。 被取消客运服务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十二条 从事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必须符合第九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其中从事区域性客运服务的企业,只需向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的文件、资料后三十日内,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计划以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核准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持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凭证,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专用车辆牌照和保险等手续。 对按照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经营资质证书,由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发给车辆营运资格证件,由市运输管理处发给驾驶员营运资格证件。 经核准从事区域性出租汽车营运的,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 本市车辆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非本市车辆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聘用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须自聘用之日起十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备案。 被聘用的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聘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服务车辆的管理: (一)不得将客运服务车辆交于无准营证的人员驾驶; (二)客运服务车辆需连续停业十天以上的,须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客运服务车辆需退出营业的,须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客运服务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 (二)路码表和空调等设施完好; (三)营运资格证件和专用车辆牌照清晰、有效; (四)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收费标准、企业名称、监督电话、车牌号等服务标志; (五)中、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计价器; (六)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防劫车设施和顶灯;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对车辆的其他要求。 经市运输管理处批准的特种客运服务车辆可不受前款(四)、(五)、(六)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九条 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电话预订和站点租乘等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准点、安全、文明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市交通局会同市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在本市商业中心地区、居住区和主要道路上,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点。 第二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以及新建居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各主要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向全行业开放,由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有关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但不得独揽经营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统一规划、建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需关闭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向全行业开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衣着整洁,文明礼貌; (二)有车必供,按序调派,并且及时调集车辆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派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不在车厢内吸烟; (二)携带符合规定的营运资格证件; (三)上、下客时按照规定停车;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五)按照规定操作计价器; (六)按照标准收费并且出具车费发票; (七)符合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的运送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绝运送乘客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营业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在车辆行驶中、遇红灯停驶时或者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乱扔废弃物,不吸烟,不污损车辆; (二)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三)不提出使驾驶员违反本条例和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须有人监护; (五)遵守其他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中、小客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或者有关凭证的; (三)租乘的客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遇有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冷僻地区时,客运服务驾驶员可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在的客运服务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对不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乘客可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第三十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发现乘客在车辆上的失物,应当及时设法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企业。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 乘客在客运服务车辆上失物的,可凭车费发票向客运服务企业或者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挂失。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填报客运服务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养路费和客运管理费等税、费。 第四章 车辆租赁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租赁服务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 (二)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三)使用由市交通局会同市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四)按照规定向市运输管理处填报车辆租赁服务统计报表; (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养路费和客运管理费等税、费。 第三十四条 租赁服务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件性能完好; (二)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 (三)空调、音响等设施完好; (四)营运资格证件和专用车辆牌照清晰、有效。 租赁服务车辆不得装置计价器和顶灯。 租赁服务车辆需退出营业的,经营者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用户承租车辆,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或者证件。经营者可要求用户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担保或者由具有代偿能力者提供担保。 租赁服务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从事车辆租赁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用户承租车辆后,不得擅自转租或者利用承租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 第三十八条 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识别服装,佩戴值勤标志。 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第四十条 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但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经营者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指派专人陪同从业人员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接受查询。 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对客运服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行记录制度。达到一定记录次数的客运服务驾驶员,应当参加由市运输管理处组织的教育培训。记录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局制定。 第四十二条 乘客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对供车、收费有争议时,可以当即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处理。租乘时起至受理时止的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当即封存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且将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三条 投诉超过标准收费的,受理单位查实后可以对投诉者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五)项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车辆暂停营业十五天以下,或者由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出租汽车的经营资格。 第四十五条 对客运服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可并处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五)、(六)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七)项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的,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并处二百元罚款。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以下,或者取消其客运服务的营运资格。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第二十三条的营业站调度员,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调度资格。 第四十七条 乘客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造成车辆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处理。 第四十八条 用户违反第三十七条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可以将车辆扣押,并且出具扣押证明。扣押后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扣押的车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可以将扣押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拍卖。 第五十条 对拒绝接受或者阻碍客运管理人员检查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以下。 妨碍客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被取消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且由税务、公安部门注销税务登记,收缴车费发票和出租汽车专用牌照。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可以滞留驾驶员营运资格证件,并且出具滞留证明,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客运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5,上海市的区属于什么级别的

相当于地级市。
上海的区长是正厅级, 上海市市长等于中央部长的级别,也就是其他地区的省长。区长就等于二级城市的市长级别。 区长比市长小,郊区的比市区的小,卢湾区的区长还算是大的。
直辖市是直属中央政府管理的省级行政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这四种行政单位都是省一级的. 中国有四个直辖市,分别是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换句话说,由于直辖市相当于省,那么上海市的市长的地位就跟省长差不多.
相当于市级
只是区。。。没别的

6,上海冬天的特点有什么

上海的冬天的特点是时间较短、冬无严寒。上海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四季分明,日照充分,雨量充沛。上海气候温和湿润,春秋较短,冬夏较长。2013年,全市平均气温17.6℃,日照1885.9小时,降水量1173.4毫米。全年60%以上的雨量集中在5月至9月的汛期。扩展资料:上海的特色:1、高桥松饼高桥松饼是上海高桥镇四大汉族传统名点,起源于1900年光绪年间,历史悠久,加工工艺十分考究。2、梨膏糖上海梨膏糖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唐朝,当然也是上海市特色传统名点,中华老字号,关于梨膏糖,还有很多流传至今的传说。3、状元糕状元糕,又称“上元糕”、“火炙糕”,金泽状元糕产自上海青浦,是青浦著名特产之一,起源于清同治元年、鼎盛于民国时期,已有140年的历史。4、海棠糕海棠糕历史可谓悠久,创制于清代,因糕形似海棠花而行名,后逐渐成为上海一代汉族糕类小吃之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
上海的冬天,又湿又冷。很少见下雪。每年冬天的来临,都有经历几场淅淅沥沥的小雨。树上的黄叶,好像凋落的特别快。
冬天,北方地区的最低温度,有时会下降到-40~-30℃,而南方地区的温度大都在0℃以上,最低温度也不过零下几度。 北方冬天呼哨的西北风是又冷又硬的,它可以将洁白的积雪旋起放下,放下又旋起,那么地肆无忌惮。这样的风吹在脸上,就像无数根针在不停地刺扎着肌肤,又像是小刀子在割你的脸,又冷又痛。迎着呼哨的西北风走路是相当的艰难,你必须保持身体向前倾斜着的姿态,即使这样,你还有可能被风吹得直往后仰,连呼吸都显得那么的困难。 北方的冬天最特别之处就要属冰和雪了,北方的冬天是到处都可以结冰的,房顶上、窗户上、街道上,甚至是人们的头发、眉毛、睫毛、男人的胡子上,你可别以为我说的太夸张了,其实真的是这样的,屋顶的雪,被屋子的热气慢慢地化了,在屋檐一点一点地往下滴,不等滴下来,也冻成了一根棍,一溜儿悬在屋檐,叫“冰溜儿”,每一根能有一二尺长。顽皮的孩子们总是喜欢将这“冰溜儿”掰下来吃。男人们呼出来的气体很快就会在胡子上结成水滴,时间长了当然就会结成冰了。所以北方的冬天,毫不夸张的说,只要是有水气的地方都可以结冰。河湖里的冰能结的很厚,厚到大型的货车都可以开过去。而北方的雪也是很特别的,北方下雪虽然很豪迈,但是并不总是那么野蛮。云,低低地压下来,有凉凉的什么东西不知不觉地落在你的脸上,落在你的脖子里。这时候,你才注意到,有闪闪烁烁的小小的雪花,星星点点地在落。然后,才是浩浩荡荡、铺天盖地的阵势。大的雪总是在夜里不知不觉的落下来,第二天一早,门外景色的突然变化,给你一个惊奇,给你一种气派。雪地上也就成了儿童们游乐的场所,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只要有冰雪的地方,便总会听到孩子们爽朗的笑声与快乐的身影,一起打雪仗、堆雪人、滑冰车,一起得意忘形欢呼雀跃,一起欢欣鼓舞热血沸腾,那是怎样地一种幸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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