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开处理中心发往留存待验

离开处理中心,就是你发的文件或物品已经EMS已经接受,在发往的过程中了。发往留存,就是你的收件地方没办法直接到达(比较小的地方)。需要中转,一个一个转到你那。也就是象火车一样,没有直达的,需要换个车站转车一样。

离开处理中心发往留存待验

2,2021年是第几个爱国卫生月

2021年4月是第33个爱国卫生月。2021的爱国卫生月系列活动的主题是“文明健康绿色环保”。4月份是“全国爱国卫生运动月”。卫生是健康的前提,健康是生命的保障。创造干净、卫生、整洁的生活、工作环境,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是你我的共同心愿。爱国卫生运动是党和政府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特别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爱国卫生月的意义: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是强化大卫生观念,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集中时间和力量,解决群众意见最大又可能解决的一两个社会性卫生问题。同时,通过爱国卫生月的活动促进经济性卫生工作的开展,提高群众自我保健和共同改善生存环境的意识。具体内容是整顿环境,消灭卫生死角,发动群众对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扎扎实实地开展以灭鼠为中心的除四害活动;宣传卫生科学知识,引导群众改变不卫生的行为,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2021年是第几个爱国卫生月

3,上海广播电台734清晨新闻报道上海市70岁以上老人免费乖车卡如

这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正在积极研发一款专门针对上海市老年人出行的交通意外保险新产品。根据官方定义,该产品的保险责任主要是:保险人投保该产品后,如在本市乘坐公共交通时,因意外事故发生死亡的,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同时,该产品还具有在工作日非高峰繁忙时段和节假日可以全天乘坐本市除高速公路线路、机场线、旅游线及磁浮线外的公交和轨道交通线路的增值服务。也就是说,这不是上海市的政策,只是保险公司的一个产品。愿意买保险的老人享受保险公司的待遇,不愿意买保险的,享受原来的政策。
需要吧

上海广播电台734清晨新闻报道上海市70岁以上老人免费乖车卡如

4,上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管理原则)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第五条(各级政府职责)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第六条(爱国卫生宣传)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第七条(爱卫会机构)  市和区、县、乡镇(街道)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下设办公室。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第八条(爱卫会职责)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五)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第九条(爱卫办职责)  各级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  (四)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  (五)进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  (六)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工作;  (七)执行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条(单位爱卫机构、人员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爱国卫生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并在所在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一条(工作制度)  每年4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月重点解决社会卫生的突出问题。  提倡和推行建立卫生劳动日制度,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为本市卫生劳动日。第十二条(城区爱国卫生)  各区、县、街道、县(区)属镇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等级卫生街道(镇)标准,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按期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卫生指标。第十三条(农村爱国卫生)  乡(镇),村应当结合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安全卫生供水、卫生厕所修建和环境卫生建设。第十四条(单位爱国卫生)  各单位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健全、落实卫生制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卫生标准。第十五条(健康教育)  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学校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第十六条(除四害)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消灭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以下。第十七条(个人社会卫生规范)  个人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垃圾污物;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第十八条(监督队伍及其职责)  市和区、县爱卫会可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对所管理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受同级爱卫会委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第十九条(执法规范)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5,中国最干净的城市排名是怎样的

中国最干净的城市排名为:海南三亚、广西北海、山东威海、香港、福建厦门、台湾台北、深圳、上海、云南昆明、辽宁大连。中国最干净的十大城市排名:1、海南三亚三亚市,是海南省地级市,简称崖,古称崖州,别称鹿城,地处海南岛的最南端。三亚是具有热带海滨风景特色的国际旅游城市 ,又被称为“东方夏威夷”。2016年6月14日,中国科学院对外发布《中国宜居城市研究报告》,三亚宜居指数在全国40个城市中位居第三。2016年9月,三亚入选“中国地级市民生发展100强”。2017年2月,三亚入选第三批国家低碳城市试点之一。三亚也是同时入选中国特色魅力城市200强及世界特色魅力城市200强。最重要的是,三亚市全年几乎都没有雾霾,PM2.5在全国地级市以上排名常年前三。因此,三亚市在全国最干净的十座城市中排名第一几乎没有任何异议。在三亚,你几乎很难看见有人会用鞋油擦皮鞋;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三亚街道上真的非常干净。2、广西北海2020年北海入选“2020中国最宜置业百佳县市”;2020年入选“2020网红城市百强榜单”。北海作为旅游胜地之一,其低廉的消费与三亚不可同日而语。北海的PM2.5也是非常的好,天气常年晴朗,全年99%的天气都没有雾霾。北海最显着的特点就是水体水质污染少,大河小溪清澈见底。3、山东威海威海作为我国第一个获得世界人居奖的城市,独特的卫生环境让西方城市叹服不已。威海街道上的干净是世界出名的,也是获得人居奖的首要因素。而在《2020中国宜居宜业城市榜》中,山东威海也赫然在其中。4、香港作为全球最富裕、经济最发达生活水准最高的地区之一,香港的街道和空气的干净程度一定榜上有名。香港是一座高度繁荣的自由港和国际大都市,与纽约、伦敦并称为“纽伦港”,是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重要的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国际创新科技中心,也是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和最具竞争力城市之一,在世界享有极高声誉,被GaWC评为世界一线城市第三位。香港还是中西方文化交融之地,以廉洁的政府、良好的治安、自由的经济体系及完善的法治闻名于世,有“东方之珠”、“美食天堂”和“购物天堂”等美誉。在香港街头,你几乎很难看到垃圾和灰尘。香港人的环保意识和城市的治理水平,在全国都是名列前茅。5、福建厦门作为交通海运重要港口之一的厦门,其空气清新程度也是有目共睹。2020年1月22日,厦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命名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在《2020年中国宜居城市榜》中,也赫然有着厦门市的影子。2019年,厦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前列,生态文明指数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名列第一。6、台湾台北市台北人均GDP十九万人民币,人口约七百万,2018年进入世界一线城市行列,这充分肯定了台北的各项综合指标的完善,这其中就包括干净的空气和街道。7、深圳在《2020年中国宜居宜业城市榜》中,深圳在第二名,这足以说明深圳在街道治理和空气污染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在2019年发布的中国康养城市排行榜中,深圳名列第一。深圳虽然地盘小了点,但在全国城市中,深圳的公共花园和一些公园类设施却几乎是最多的,这也变相说明了,深圳在“干净”这件事上所下的功夫。8、上海上海是中国第二批低碳试点城市,节能环保是上海的主调。作为内陆城市中的金融大哥,上海陆家嘴在国际金融中心中依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最重要的一点是,上海市民是真的很爱干净,几乎不会主动在街道上扔垃圾或者随口吐痰。在上海,你很难在街道上看见垃圾。9、云南昆明春城昆明,是云南省省会。昆明这座城市或许街道不会太干净,但昆明的天空,永远都是那么蓝。有人说在昆明你吸每一口空气都是纯氧,这话虽有夸张的成分在,但昆明的空气之好,这一点在全国范围内是一定能够排的上号的。10、辽宁大连大连的干净不像上述城市中那么出众,没能像三亚北海那样一尘不染,没能像深圳对环保要求那么苛刻。但大连却是仅有的连续20年入选国家卫生城市的城市之一。

6,上海市实行垃圾分类

[法规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别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容环卫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重复利用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在采购产品时应当优先购买可重复利用产品。  本市生产、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避免过度包装。对列入限制包装目录的产品,其包装物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具体限制包装产品目录以及包装物比例要求由市经委会同市市容环卫局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各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净菜上市的工作,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六条(资源化)  本市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工作中废弃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废品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利用。  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废品回收网络建设。  第七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产生单位负责;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设置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十条(产生申报)  新产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区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委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报。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内的收运单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颁布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  第十二条(收运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三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作业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密闭的车辆、船舶收运,车辆、船舶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中转站)  市、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中标单位颁发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处置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七条(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每季度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领取本市最低社会保障金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减缴、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局。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停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四条(设施关闭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丢弃、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三)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需要时,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遵守情况;  (二)具备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被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通知的15天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15天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之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收运单位被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生活垃圾。  处置单位被连续三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处置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协议或者处置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招标。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72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位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运、处置擅自停止收运、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规定,收运或者处置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垃圾不分类,全民要遭罪。
上海市民,垃圾分类。人人参与,爱国爱家,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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