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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是上海地方大学,相对全国性的师范大学来说还是差点的。就业吗关键看你学的是什么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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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给大学生提供的创业优惠措施,大学生创业可以充分的利用这个优势! 大学生创业完全手册政策关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上海地区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及部分税费减免四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户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此外,如果成立非正规企业,只需到所在区县街道进行登记,即可免税3年。 ■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担保额度最高可为7万元,并享受贷款贴息。 ■上海市设立了专门针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创业教育培训中心,免费为大学生提供项目风险评估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 审核要求和做的相关准备是: 大学生创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有成熟的心理准备,这样更适合创业;二是不要迷信自有创意项目,或者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或成果,而是要进行充分的市场研究;三是不要想“一口吃个胖子”,要有一个平稳的创业心态;四是大学生创业最好不要单打独头,最好合伙创业。 银行对贷款申请者的要求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3)借款人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在本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本行结算。 贷款申请者需提供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 (4)担保材料: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本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所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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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怎样办上海户口

一、基本条件 申请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与市政府鼓励的就业项目(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本市农村镇校任教”和自主创业等)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4、已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 (二)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5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 二、学业要求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能力方面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外语能力要求为: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外语专业不作要求)。 (三)计算机能力要求为: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所学专业属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的,不作要求;毕业研究生可免于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 1、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 2、因“支边”、“支内”父母一方户口由上海迁出的。 三、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应届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完整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样张见附件。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有因毕业生未能办理户籍可解除就业协议条款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教务部门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盖章的成绩单(一般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期间获各类奖证书的复印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证书复印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在本市创办企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4、毕业生在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毕业生的聘用岗位属科教兴市重大项目等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递交的申请材料如出现弄虚作假,则取消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 四、受理地点和期限 受理地点: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截止时间为2006年5月31日。 五、审核标准的结果与公布 审核标准另行公布。 审核结果在受理截止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统一公布。 注:各类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紧缺专业的名单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上查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2: 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办法 一、申领条件 (一)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录用的普通高校2006届非上海生源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详见《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和紧缺专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限制为大学专科毕业(具体办法及标准另行公布)。 二、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一)的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向上海市或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二)的人员,需申领《居住证》的,由聘用单位向上海市或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可网上下载,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三)落户外省市的户籍证明;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位出具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簿及其书面证明,验原件)。 (五)聘用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七)《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如未办理《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的,可直接提交以下第(八)(九)项材料: (八)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验证证明(须经指定机构验证); (九)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申办程序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1、非上海应届生源高校毕业生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以下材料: ⑴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下载); ⑵《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已递交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申请的可免于提交)。 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可委托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代办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2、对申请人资格验证审核后,出具《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共两联,见附件)。其中,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申领《居住证》。同时,对于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3、《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受理时间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 (二)《居住证》申领程序 1、申领人(本人或聘用单位)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向上海市或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市或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 缴纳《居住证》工本费25元人民币,领取《办理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通知书》的要求,领取《居住证》。 五、受理时间、地址和咨询电话 详见上海市人事局政务公开网(www.21cnhr.gov.cn)。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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