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业军人网

第一有工作单位的享受离休待遇 第二无工作单位的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每月给于一定补助。 具体文件民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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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谁知道上海市转业军人政策

军转干部上海安置政策及工作流程 一、接收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不属上海入伍,下同)。  2.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  3.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4.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以及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  5.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户。  6.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7.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上海入伍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一方系驻沪部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的。 9.驻沪部队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注意事项: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安置办法  符合本市接收条件,并列入转业当年中央下达给本市安置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本市负责安置。具体办法是:  1.考试分配  单位:每年公布考试单位;  对象:专业技术干部和营职以下转业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  办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办法。笔试为闭卷考试由市军转办委托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实施,面试由市军转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2.双向选择  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分配会等形式。组织当年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的单位,以及在中心城区安置(含浦东、宝山、闵行区)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含已被考试录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洽谈,达成双向选择意向。  3.指令性安排  对未进入考试分配和达成双向选择意向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安置。专业技术干部一般进行专业对口安排。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予以同步安置。 三、工作流程  条件审核--适应性培训--考试分配--双向选择--指令性安排--发出报到通知--组织报到--专业培训--上岗。 四、报到程序  1.市军转办发出报到通知,规定报到期限。  2.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家属一次性办齐离队手续,随迁家属凭军转办出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手续。  3.军队转业干部持行政、组织、工资关系及独生子女证到接收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报到并开具《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持本人档案内《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到单位所在区(县)人武部办理转服预备役登记手续。  4.军队转业干部携带《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和户口簿(已婚的配偶户口簿、未婚的父母亲户口簿),有随迁家属的应带家属户口迁移证,到市军转办指定地点开出《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  5.持户口簿、《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85年以后入伍的还需持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署)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所在派出所或警署办理落户手续。  6.转递组织关系。工作分配在区、县及所属单位的,到所在区、县委组织部办理;分配在中央部属在沪代管单位、市属单位、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可直接到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办理。共青团员的组织关系直接到接收单位团组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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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

公务员分为两类,一个就是正常公务员身份,第二个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就是你说的。这种单位性质介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之间,但是更偏向公务员,实际也是公务员,工资什么都是按照公务员来进行的,各方面和真正公务员没有区分。因为这类单位和公务员单位还是有区别的,所以单独一张表。你的理解是错误的,谁都能报考,只要你符合专业、学历等要求,不存在什么已经是公务员才可以,这类单位要说比真正公务员单位身份还低一等,怎么会能要求是公务员才能报考他?岂不是反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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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军转安置政策

一、上海军转安置政策:上海军转安置接受基本条件。1、军队转业干部原籍上海或从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2、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2)父母为上海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服务为上海常住户口。(3)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户。(4)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3、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4、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上海或上海入伍。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一方系驻沪部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6、驻沪部队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沪部队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年龄、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二、限制性政策:1、军转干部在安置期间突发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或地方三等甲级医院诊断、部队组织认可,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2、从地方大学入伍,选择到非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大学所在地安置的。3、军转干部(含随调家属)档案内涉及身份、职级、年龄、户籍、学历、奖惩、健康和婚姻状况等重要材料弄虚作假的。4、涉及违纪违法尚未做出结论的。5、受处分丧失干部条件的。6、配偶为婚后蓝印户口转正取得上海户口的原则上不予接收,确需照顾接收的提供蓝印户口转正证明交由上海市军转领导小组审核定夺。7、配偶为婚后人才引进或上海高等学府毕业取得常住户口的原则上不予接收,确需照顾接收的提供市人社局或市教委出具的落户批复件交由上海市军转领导小组审核定夺。8、在上海市无生活基础(重点是无住房),要求进沪自主择业的。三、安置办法:1、正师职正师职转业干部由上海市委组织部统一进行指令性安置。在征求转业干部个人安置意愿的基础上,由组织部协调安置岗位并通告本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安排副局级实职领导岗位。2、副师职(局级)副师职转业干部由上海市委组织部统一进行指令性安置。在征求转业干部个人安置意愿的基础上,提供1-2个岗位供转业干部选择,副师职转业干部一般安排副处实职(享受正处待遇),对任副师职岗位时间较长、贡献较大的转业干部尽可能安排正处实职。3、正团职正团职转业干部由上海市政府军转办采取考核赋分、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正团职转业干部原则上安排副处级调研员以上岗位,对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转业干部安排副处实职岗位的比例不低于45%。4、副团职副团职转业干部由上海市政府军转办采取考核赋分、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副团职转业干部安排在公务员岗位的比例不低于80%。5、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由上海市政府军转办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进入区县安置的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安排在公务员岗位的比例不低于30%。法律依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十六条 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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