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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医保卡使用范围

如果你说的是个人帐户的卡,应该是仅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对顶用药的范围和诊疗范围,大概一千多种药品和两千多种诊疗项目,各地会有不同,可以在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查询,在实际上,现在大多药店并不限制这些,社保部门也不会严格审查的。至于住院的病种,是由严格限制的,这个也是个个城市不同的,具体可以在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查询。

上海医保卡使用范围

2,上海市医疗保险可以报销哪些项目

沪惠保理赔范围包括:1.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保障,包括医保外特药,特定手术材料,检查检验费,扣除2万免赔额后最高可报销100万元,若是非既往症则可以报销70%,若是既往症的话则报销50%;2.门诊及院外特定药品保障,最高可理赔100万元,若是非既往症可报销70%,若是既往症的话则报销30%;3.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障,最高可报销30万元,若是非既往症可报销70%,若是既往症的话则报销30%。沪惠保理赔标准是什么?【1】在全国各地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普通部住院治疗的,在结算时使用的是上海医保卡实时结算的,可申请特定住院自费医疗费用。如果没有使用上海医保卡实时结算的,必须经过上海基本医保结算后才能申请理赔。【2】如果使用的药物是特定的高额药物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两项责任无需使用医保卡,在上海市指定医院就诊即可申请理赔。【3】保险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所发生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仍按合同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次年继续投保本保险的,不受30日限制。需要注意的是,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两项责任不接受外地/异地费用的理赔申请。总的来说,沪惠保理赔标准如上述内容所述。其中未实时医保结算的,提供医保结算单原件和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复印件。沪惠保”具有“门槛低、保障高、覆盖面广”的特点。是目前国内少有的集“个账支付、家庭共济”“质子、重离子保障”“共保体模式”等诸多优点于一身的惠民保产品,它与上海市医保现状、医疗水平以及市民保障需求紧密结合,为上海基本医保参保人量身定制,真正做到了“一城一策”。

上海市医疗保险可以报销哪些项目

3,上海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上海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具体情况如下:1.在职职工门急诊在职职工每个月工资的2%(单位11%)缴纳医保。看门急诊时,需要先用掉当年医疗保险计入的金额,用掉后进入自负段,自负金额为1500元。当我们自负金额超出1500元以后的费用,部分是可以享受报销的。报销比例根据病人年龄以及看病医院等级不同,分别为50%到75%不等。2.在职职工住院如需住院治疗,只要交了医疗保险,大部分医药费可以由医疗保险承担。首先自负1500元的起付线费用,超过起付线的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如果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还可以由附加基金按比例支付3.退休人员门急诊退休前只要交纳15年职工医保,退休后就能终身享受医保,而且个人不用缴费。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明显比在职员工好很多。年纪大了,跑医院可能比以前频繁了,好在国家考虑周到,待遇比在职时要好。4.退休人员住院退休人员治疗超过起付线标准的,自己只需要支付8%,绝大多数都是由国家买单。

上海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4,上海医保范围诊疗项目

法律主观:关于这个问题,上海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上海 基本医疗保险 报销范围包括:1、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诊察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察费;2、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3、门诊煎药费;4、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法律客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所包括的职工则分为三种,如下文: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1、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二、医疗保险的登记(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予以规定。(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情况,每月告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四)《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以及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和享受公费医疗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时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其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确立。三、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的期限内,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年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二)从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医疗费等《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医疗保险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三)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自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职工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四、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计算办法如下:(一)实际缴费年限为自《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职工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二)视作缴费年限为1992年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3年1月到《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五、职工医疗保险凭证(一)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通过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可由区县医保办直接发放。(二)职工应当持医疗保险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职工未出示医疗保险凭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不予划扣或者记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附加基金也不予结算。(三)职工医疗保险凭证损坏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损坏的医疗保险凭证,到区县医保办办理换证手续。(四)职工医疗保险凭证损坏、遗失的,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市医保中心或者邻近的区县医保办办理书面报损、报失手续,也可先进行电话报失,并在48小时内再办理书面报失手续。市医保中心在职工报失后1小时内,即停止该医疗保险凭证此后的使用。电话报失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书面报失手续的,由市医保中心恢复原医疗保险凭证的使用。六、职工就医(一)职工需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当先凭市医疗保险局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医疗证明,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应当到原办理登记手续的区县医保办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二)居住地或就业地在外省市的职工,经区县医保办确认后,应当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本市职工在外省市发生急诊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三)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出示有关证明。七、医疗保险年度(一)本市实行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医保年度),医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人数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附加基金的支付以及由附加基金支付前个人自负费用段标准(以下简称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等,均按一个医保年度计算。(二)在同一医保年度中,职工新参加或者恢复参加医疗保险的,其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不变。(三)在同一医保年度中,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时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在实际结算时按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执行。(四)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跨医保年度的,按实际结算时医保年度的起讨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五)在同一医保年度中,职工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其门急诊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额,在职时按在职职工的自负段标准执行,退休时按退休人员的自负段标准执行。职工在退休前自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未达到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的,应继续自负到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八、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一)职工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本市因院前急救或者医疗保险凭证报损、报失期间急诊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办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二)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扣减、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按照职工申请零星报销时医保年度的有关标准执行。(三)职工按规定在外省市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应当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职工能够提供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当地的有关规定,但申请零星报销时不得同时依照两个地区的规定。(四)职工应当在就医医疗机构开具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申请。九、其他(一)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结算、单独管理。(二)《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标准、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由市医疗保险局在每一医保年度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所需的名册、目录、表格、协议等,由市医疗保险局统一制作。(四)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医疗保险结算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五)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六)本实施细则与《医疗保险办法》同时施行。

5,上海医保看病怎么报销

你说的是住院吧。住院报销不用账户资金的,自己只要支付满1500元起付线以后,可以报销85%。
上海医疗保险的报销费用比例  2012年上海医保报销费用比例: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增设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70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6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金支付比例从5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通过上述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比例从原来的61%左右提高到70%左右。 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支付政策维持2011年标准不变。

6,二零一六年上海市工伤医疗费报销有哪些

在上#海市工伤保险项目主要包含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以及伤#残补助金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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