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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墙开店或者门面装修 改造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哪些要求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讲究艺术、注意美观,其外形、尺度、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幢房屋的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招牌位置、尺度应当尽可能统一。如不按标准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可能造成形式不一、规格各异,色彩也难以一致,有损城市容貌形象。

破墙开店或者门面装修 改造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哪些要求

2,满足烟火气上海新版市容条例不再全面禁止路边摊对摊贩们该如何管制

夜幕降临,灯光闪烁,我们一起散步,撸串购物观景,看着这熙熙攘攘的人群,让我们感叹着这样的夜经济,这样的城市烟火气有多浓重。有的时候经过了一天的生活忙碌奔波,在夜晚来临的时候,走在路上看一看,这人来人往的夜市才是最热闹的人间烟火气。疫情来临的时候,我们总是怀念这一番热闹的场景。近日上海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9月22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版《条例》重点对设摊经营、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管理作了优化。这样一项规定可以说,对于摊贩们来讲是最好的消息了。对于我们这些群众来讲也是一样的走在路边,看着地道的食物,琳琅满目的商品,各种各样的装饰品,让夜市也成为了一种接地气的生活方式。那么上海新版市容条例不再全面禁止路边摊,这对于摊贩来讲应该要如何进行管制呢?在新条例当中,比如针对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的行为,如今已经改为了在主道路景观区域商业集中区域,交通集中点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是绿化市容部门等公共场所禁止,也就是说主要在重点区域禁止,那就表明了,要在该控制的地方控制,不该控制的地方可以适当的放松,这一点名就说明了,上海市对于现在路边摊的管理有多包容。其次以前经营占道经营都是全面禁止的,而现在的新规定则是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也就是说只要不在这些地方就可以了,同时还明确划定了公共区域,专门用于从事社摊经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从此次上海城市管理中表现出来的这些条例都非常的灵活。中国城市的美丽需要所有人的一起努力,无论是从烟火考虑还是为了推动经济形态发展,城市管理都面临着适当的调整契机,才能更加的迎合现在的夜市经济发展。

满足烟火气上海新版市容条例不再全面禁止路边摊对摊贩们该如何管制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介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1992年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颁布,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于1992年8月1日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介绍

4,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水域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部门职责)  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  水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将相关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纳入河道养护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生态环境以及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河长制)  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纳入河长制管理内容,予以统筹协调。第五条 (规划)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等部门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所需水域保洁作业码头、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的布局,纳入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区水务、规划资源等部门根据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编制本辖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第六条 (责任区制度)  本市实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第七条 (责任人确定)  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基本规定予以确定:  (一)码头及其附属设施、停靠船舶占用的水域,由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栈桥、亲水平台等设施占用的水域,由相关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确定的其他责任人。第八条 (责任要求)  责任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责任区责任要求的规定,履行责任。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劝告或者制止无效的,及时向绿化市容、水务、城管执法等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第九条 (责任告知书)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制作责任区责任告知书,并组织向责任人发放。责任告知书应当载明责任人、责任区具体范围、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责任人应当将责任告知书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  责任告知书示范文本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制定。第十条 (责任人信息档案)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责任人名称、责任区具体范围、履行责任情况等基本信息。第十一条 (自律管理)  本市鼓励一定水域范围内的责任人对履行责任实行自我管理。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保洁区域等级划分)  水域保洁区域,根据水域所在地功能区特性、特定活动区域内环境质量要求等因素,实行分等级保洁。  水域保洁区域的保洁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对应等级的保洁质量要求。  水域保洁区域的保洁等级及其具体范围,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确定。第十三条 (作业服务单位)  水域保洁作业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委托作业服务单位实施,并与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  作业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作业服务项目名称、区域、期限、作业方式、作业频率、质量标准等内容。  作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作业服务规范)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作业方式、作业频率等要求实施水域保洁作业,并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作业人员穿着救生衣等防护用品;  (二)作业设施、设备清洁、安全、有效;  (三)按照规定对拦截、打捞的漂浮废弃物进行分类;  (四)船舶作业和停靠时,不妨碍其他船舶的通行;  (五)船舶的作业排放控制符合大气、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作业服务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实施水域保洁作业时,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5,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废弃物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报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宣传指导。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单位和地区的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单位,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定时、定点投放,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收集。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塑料废弃物、废电池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塑料制品、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相应废弃物回收和处置义务作出规定。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违反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运输单位不得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船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处置地点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按照交通运输、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区域、时间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行驶的,由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区县和部门统筹安排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接纳场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运输单位凭处置结算凭证领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费。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接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处罚后,交还其运输工具。对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由城管执法部门移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化粪池和储粪池应当定期疏通。粪便外溢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应该是顿号。吐痰和便溺是并列行为,然后才是个人的乱扔的三类行为。

6,环卫设施管理办法

普陀区市容管理局环卫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系统环卫公共设施管理,保持环卫公共设施的完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区(县)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事转企”后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容环发[2005]113号)和《普陀区市容局关于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事转企”后固定资产注入及租赁使用的实施意见》(普市容[2005]110号)等精神,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是指产权归区市容管理局所有,租赁给市场化改革“事转企”环卫专业服务公司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厕所、倒粪站、小便池、垃圾箱(房)、废物箱、生活垃圾生化处理站、生活垃圾压缩收集站、道班房等环卫公共设施(包括附属生化生理机、压缩机设备)。  第三条:承租方对环卫公共设施的使用权是以租赁、招投标、委托等方式获得。  第四条:区市容管理局负责环卫公共设施的规划和新建、改建的组织实施,承租方可根据作业使用情况提出规划和建设意见。  第五条:未经区市容管理局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结构,不得擅自关闭和拆除环卫公共设施。擅自改变用途、结构、关闭和拆除的应赔偿并恢复原样。  第六条:遇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搬迁的环卫公共设施由区市容管理局负责实施拆除和搬迁事宜。  第七条:环卫公共设施的改建一般为八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不受年限限制。改建的内容为拆除重建或原建筑物内外装修、设备更新等。  第八条:环卫公共设施的大修一般为四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不受大修年限限制,大修的内容为恢复功能和形状的局部设施修理和设备维修等。  第九条:环卫公共设施的改建和大修由承租方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提出具体意见,经区市容局核准后,由区市容管理局负责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承租方协助环卫公共设施的改建和大修并参与验收。  第十条:承租方负责环卫公共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安全使用,保持其完好。环卫公共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所需经费在租赁合同中标明。  第十一条:环卫公共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和保持完好,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屋面:应定期清除杂物,保证雨水畅通,避免造成堵塞致使屋面漏水。  (二)内外墙面:应及时修补面砖脱落,应及时涂刷,保持墙面整洁。  (三)天棚:应及时修复吊平顶破损,应及时涂刷涂料破损面、污迹。  (四)门窗:应保持开启方便,应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应及时补刷脱落油漆。  (五)便器、槽:应保证冲水通畅,应及时修补瓷砖脱落,应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  (六)蹲位隔板: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油漆脱落、破损,应保证有门的隔板开启方便,应及时更换缺损的零件。  (七)阴井管道:应经常清掏、疏通,保持下水通畅无阻,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缺损的井盖。  (八)地坪(明沟):应及时修复缺损的地砖、花岗岩、面。  (九)照明电器: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电器或老化的电路。  (十)水斗、龙头、衣帽勾等: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缺损的水斗、龙头、衣帽勾等。  (十一)围墙及附属物:应定期进行油漆铁质围墙、大门,应保持涂料面整洁,应及时涂刷污迹,应及时修补脱落的面砖,应及时补齐缺损的标志牌。  第十二条:以上所称“及时”一般指三天内,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废物箱、生活垃圾生化处理站、生活垃圾压缩站内附属设备的管理办法另外制定。  第十四条:区市容局依据本实施办法、《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租赁合同》对承租方实施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承租方奖励或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普陀区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普陀区市容管理局  二OO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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