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物业公司对地下产权车位应如何管理收到管理费应做哪些事情

既然是产权车位,那如何管理及管理费去向,物业只需向车位业主交待即可,你如果是业主,你就直接问物业,如果你不是业主,其实你没有知道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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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业公司对地下产权车位应如何管理收到管理费应做哪些事情

2,地下停车场消防管理规定谁有急件跪求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为保证本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一、本车场为本院教职工和来宾停放机动车辆提供服务,进入地下停车场的所有车辆都应遵守本规定。二、进场车辆必须主动出示保卫处统一核发的车辆出入证,接受工作人员检查。除大型活动来宾车辆外,其他来宾或办事车辆不得进入。三、车辆出入地下停车场,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不得在地下车场鸣笛。四、服从车辆管理员的调度和指挥,按规定车位停放,不得超出车位划线范围,不得有妨碍其他车辆停放的行为。五、不得在场内试刹车、练习或修理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放燃油和保养车辆;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六、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清洗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起卸货物或存放物品。七、不得在场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违规使用场内消防设施,以免引起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运行。八、车辆停泊后,应关闭发动机,锁好车门车窗,勿将现金及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司乘人员不得无故在地下停车场逗留,场内严禁喧哗、集会等不宜进行的活动。九、驾驶员因不当驾驶,造成停车设施、设备毁损或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十、本停车场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承担停放以外损失赔偿责任。诚望各位驾驶员对车场的管理予以支持。
一、本车场为本院教职工和来宾停放机动车辆提供服务,进入地下停车场的所有车辆都应遵守本规定。二、进场车辆必须主动出示保卫处统一核发的车辆出入证,接受工作人员检查。除大型活动来宾车辆外,其他来宾或办事车辆不得进入。三、车辆出入地下停车场,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不得在地下车场鸣笛。四、服从车辆管理员的调度和指挥,按规定车位停放,不得超出车位划线范围,不得有妨碍其他车辆停放的行为。五、不得在场内试刹车、练习或修理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放燃油和保养车辆;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六、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清洗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起卸货物或存放物品。七、不得在场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违规使用场内消防设施,以免引起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运行。八、车辆停泊后,应关闭发动机,锁好车门车窗,勿将现金及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司乘人员不得无故在地下停车场逗留,场内严禁喧哗、集会等不宜进行的活动。九、驾驶员因不当驾驶,造成停车设施、设备毁损或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十、本停车场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承担停放以外损失赔偿责任。诚望各位驾驶员对车场的管理予以支持

地下停车场消防管理规定谁有急件跪求

3,停车场规章制度

大厦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停车场护管员负责指挥车场内的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并在《停车库车辆进出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二、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三、大厦内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备案。 四、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并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车辆停放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停放。 五、每隔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 六、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发生。 七、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 八、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窗、后备箱有无撬痕。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 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二、 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三、 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 夜间应对停放在大厦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五、 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停车场、车库管理制度 停车场、车库,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就不能把车辆管好。健全的管理制 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规定等。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min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停车场规章制度

4,各路神仙过来显神通吧我公司是做停车系统的请问相关的法律法

就找到了这个,您参考一下吧,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少。希望对您有帮助。  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2005年2月23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沪交法[2005]第7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称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相适应的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保持设备的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停车信息数据包括:  (一)静态数据,包括停车场(库)名称、出入口地址、对社会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与标准、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二)动态数据,包括统计时间点各类开放泊位的占用数、空余数,统计时间段内各类车辆的进、出场(库)数等。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向所在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静态数据;静态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补充报送相关变化数据。  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报送的静态数据及时转送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汇总后,传递至系统运行方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动态数据采集与传输方面的技术支持。不得强制销售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不得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采集、传输动态信息设置障碍。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实时采集并向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实时传输动态数据。对于有条件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装配自动采集设备,自动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对于不能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配备人工采集设备,由专人负责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  第九条 系统运行方应建立和维护公共停车信息数据库,对公共停车信息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并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查询、停车导向等;  (二)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停车诱导等;  (三)为管理部门提供统计分析、决策咨询、行业辅助监管等数据。  第十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通过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停车诱导发布屏、电子触摸屏、车载定位导航系统等载体发布公共停车信息。  停车诱导发布屏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地方标准《停车诱导系统》(DB31/T298-2003)。  第十一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该系统的运行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该系统不间断运行。  第十二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的商业机密和擅自利用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的商业机密进行牟利活动;不得擅自发布管理部门行业管理统  第十三条 系统运行方在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服务中应当签订合同,不得强制销售、强制收费。  第十四条 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检查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书面向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该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市交通局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时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罚款;  (二)不如实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系统运行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本市道路停车场管理的实际需要,由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并参照本规定对道路停车场实施联网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你好!涉及到合同法 和 民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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