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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民政局在哪啊

上海市江西中路215号

上海民政局在哪啊

2,上海杨浦区民政局工作时间

可以杨浦区婚姻登记处地址:济宁路252号(近江浦路)婚姻登记工作时间:周一、二、三、四、六 (上午8:30-11:30 ),周一至周六(下午1:30-5:00)接待电话:25017777扩展资料: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婚姻证明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参考资料:上海民政-婚姻登记机构一览表百度百科-单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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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民政局 怎样

不错啊。国家正规单位啊。 福利,资金很多的啊。
上海民政局在江西中路215号,近汉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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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民政局海市民政局等单位出台的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工作人

关于调整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2006〕20号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的规定,经研究,对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其牺牲前的40个月工资计发。   按上述标准执行后,本市原因公牺牲人员可增发30个月工资的规定继续执行。   二、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病故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其病故前20个月工资计发。   三、2006年6月30日前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仍按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的通知》(沪民优发〔1998〕20号)的规定执行;2006年7月1日后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中的国家基本工资按工改后的新工资标准执行,其他计发项目暂按沪民优发〔1998〕20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调整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五、本市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通知》从20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5,上海民政局国定假开放吗

国定假日一般都是放假的一般政府机构,机关企事业都会国定假日放假的(特殊岗位除外)
放啊,国家法定假日,就是银行也要放的。

6,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法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组建,并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组织。第三条 (适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建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团体进行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社会团体的活动,应当同时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指导。第五条 (管理原则)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六条 (成立登记)  成立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或跨区、县的社会团体,应当经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成立区、县性的社会团体,应当经区、县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建立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申请与答复)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三)章程;  (四)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五)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六)成员人数。  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修改程序、社会团体终止程序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向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第八条 (社会团体证书)  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并由民政部门在报刊上公告;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不得涂改、出借、转让。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发。第九条 (不予登记的复议)  申请人对区、县民政部门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复议。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复议决定,并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申请人对市民政局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民政部申请复议。第十条 (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自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的终止程序自行解散的;  (二)完成章程规定任务的;  (三)改变宗旨的;  (四)因行政管辖区域的变动造成与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分立或者合并的;  (六)由非法人社会团体转为法人社会团体,或者由法人社会团体转为非法人社会团体的;  (七)一年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由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后予以注销,并在报刊上公告。第十二条 (收费)  社会团体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登记管理费和公告费。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十三条 (活动原则)  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核准登记的章程产生领导机构、支配合法收入和开展业务活动。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须报经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

7,十一期间上海民政局上班时间

从2005年1月1日起,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第一天,即元旦、五月一日、十月一日,全市各婚姻登记机关要照常开展婚姻登记,保证当事人登记需要。春节和其他的节假日时间,当事人如有特殊需要,由登记机关采取预约等适当方式予以办理。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为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或区民政局。 每个地区还有不同,最好还是打电话询问一下-------------------全天,正常时间

8,上海民政局周末上班吗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啊。 不上班,中国所有法定节假日民政局都不上班。因为民政局的员工也有休息的权利,他们平时周末都上班的,如果要挑好日子最好避开节假日。 期待你的满意啊~~ 采纳哦
民政局,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执行国家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作息时间。  星期六和日为双休日,不上班。  如果当事人要办事,须在星期一到星期五工作时间内去办理,不要在周末去办理,以免白跑冤枉路。

9,上海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周末上班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行的。 应当回户籍所在地的离婚。自愿离婚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有争议去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你们可以在上海进行离婚诉讼。因为上海是你们的经常居住地,所以,可以由你们居住的上海某区或者县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离婚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供民事诉讼状,其中,一式叁份,交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并附结婚证书。人民法院立案后,等待人民法院开庭通知并按时参加庭审就可以了。

10,上海民政局海市民政局等单位出台的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工作

关于调整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2006〕20号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的规定,经研究,对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其牺牲前的40个月工资计发。   按上述标准执行后,本市原因公牺牲人员可增发30个月工资的规定继续执行。   二、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病故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其病故前20个月工资计发。   三、2006年6月30日前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仍按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的通知》(沪民优发〔1998〕20号)的规定执行;2006年7月1日后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中的国家基本工资按工改后的新工资标准执行,其他计发项目暂按沪民优发〔1998〕20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调整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五、本市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通知》从20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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