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援助条件,基层工会帮助职工申请 互助金应注意哪些条件及程序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3-14 12:35:23
本文目录一览
1,基层工会帮助职工申请 互助金应注意哪些条件及程序
你好朋友,你的问题公司可以给补的,如果你真想补而公司又不给补你先去劳动局的信访办去信访,劳动局会出面要求你公司帮你把补交社保(但是只能补交两年内的,因为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工作十年也是补两年),劳动局出面问题会好解决的.如果你单位还是不同意补的话.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你肯定赢的,你只要提供你在公司做过的证明就行了,而且是要你自8个月以前到现在的证明.比如工资条,工牌,工友证言等定要在你信访之前就搞定工友,防止公司出面干涉,因为(一你仲裁之后你公司就知道是谁帮你证明了,劳动法庭会给你公司出一个知会函的,那上面什么都有). 我可以肯定你能赢.呵呵.但是结果可能是你被公司炒掉.我全程支持 祝你好运````
2,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困难职工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仍十分困难的职工;②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幅度为30%),但由于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③因各类灾害或重大事故等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职工;④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特困职工认定标准:①家庭成员全部下岗失业无工资收入的低保户;②家庭主要成员中患大病正在治疗期间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③子女上大学未毕业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困难农民工:凡困难农民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二是有固定工作单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是因子女上学、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因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需要长期帮扶。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九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3,请问哪些人或符合什么条件的才可以申请工会帮扶中心的救助款 搜
持证困难家庭指持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大专、高职院校)的市级困难家庭(含低保家庭)。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孩子读大学期间每年都可以申领。申请程序如下:下周一起,持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户主《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学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注册的学生证或由学校出具的收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等,到申请人居住地所在社区申领并填写《申请表》。 本年度刚被录取的新生,申请时还需提供被高校录取的《入学通知书》。社区帮扶救助站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持《申请表》及上述证件拿到市总工会帮扶中心复审,然后就能领钱了。持证困难家庭每生每学年2000元,纯因学致困家庭每生每学年5500元。 持证困难家庭指持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大专、高职院校)的市级困难家庭(含低保家庭)。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孩子读大学期间每年都可以申领。 申请程序如下:下周一起,持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户主《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学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注册的学生证或由学校出具的收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等,到申请人居住地所在社区申领并填写《申请表》。 本年度刚被录取的新生,申请时还需提供被高校录取的《入学通知书》。社区帮扶救助站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持《申请表》及上述证件拿到市总工会帮扶中心复审,然后就能领钱了。 纯因学致困家庭的助学援助,9月1日开始申请,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申请条件和程序将另行公布。
4,上海市法律援助条例
这个条例主要就是针对农民工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2006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本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机构,是指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符合规定的各种法律援助事项提供经费保障。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逐步扩大受援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经济困难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 第七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本市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前款规定,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如果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民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市律师事务所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帮助。 第九条 诉讼或者仲裁法定时效即将届满,当事人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第十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委托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移送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一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协助办案人员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受援人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实际情况的要求,经解释仍坚持不合理要求,致使法律援助活动难以继续进行的,经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同意,可以中止该项法律援助。 除《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受援人采取虚假陈述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经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并视情追索其应承担的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办案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员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时,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依法调查取证和查阅、调取、复印相关资料,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免收或者减收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的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等必要开支,可以由受援人列入诉讼或者仲裁请求。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工会、妇联、共青团、大专院校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本市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文章TAG:
上海 上海市 工会 援助 上海市工会援助条件 互助金应注意哪些条件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