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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座大巴士去崇明过隧道大桥价位多少

单程 隧道30元,大桥45元,合计75元。参考《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上海长江隧桥车辆通行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49座大巴士去崇明过隧道大桥价位多少

2,关于高速路

海市建交委日前出台收费公路清理整改方案,提出自2012年1月1日起,沪嘉高速公路停止收费,该高速公路将成为我国第一条免费高速。

关于高速路

3,沪再度进驻滴滴 沪三部门再度进驻滴滴后发现了什么

发现其存在“部分已完成订单的机动车驾驶证号为空”、“部分订单缺失”、“部分注册账号司机信息不全”等情况。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 市交通委说,继9月7日三部门联合进驻滴滴公司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后,昨天下午,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等三部门再度联合对滴滴(上海)公司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其存在“部分已完成订单的机动车驾驶证号为空”、“部分订单缺失”、“部分注册账号司机信息不全”等情况,要求滴滴公司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坚决堵住平台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现场,执法人员会同网约车监管平台技术人员对滴滴数据接入情况进行实时核查。核查发现存在“部分已完成订单的机动车驾驶证号为空”、“部分订单缺失”、“部分注册账号司机信息不全”等情况。  根据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和市运管处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执法人员要求滴滴公司应于2018年9月14日前向联合检查组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上海地区平台注册车辆及驾驶员清册、  上海地区平台清理非法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上海地区平台派单机制及运价生成机制、  上海地区平台全量数据和及时数据上传情况、上海地区平台落实乘客安全保障措施情况等方面内容。  根据整改要求,滴滴公司应于2018年9月17日前向联合检查组提交五项整改事项的具体工作时间表,具体包括:  限期落实上海地区平台注册的空号牌车辆清理;  限期落实上海地区平台注册非本市注册车辆、非本市户籍驾驶员清理;  限期落实上海地区平台数据全量实时上传;  限期落实上海地区平台乘客安全保障措施;  禁止不合规车辆及驾驶员在上海地区平台注册等。  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市运输管理处表示,平台公司要落实依法合规经营主体责任。对于满足“沪籍”要求但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注册驾驶员,各平台公司要督促其尽快到户籍所在地申请窗口办理相关从业资格证的申请事项,并在其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前,限制其在沪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对于身份证号显示“非沪籍”的驾驶员,平台公司要采取线上技术手段和线下实地认证等措施,进行细致梳理后予以清退;  对于非沪牌车辆,或经常被投诉存在线上线下不符的“马甲车”,经核实后,平台公司要坚决予以清退。  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将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连续开展重点整治非法网约车的行动,将联合公安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开展每周不少于2次的进驻式安全大检查,并在全市重点区域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网约车非法客运行为。  同时,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敦促滴滴公司应严格进行事前审核环节,全量实时上传平台数据,同时加强事中过程安全管控,切实杜绝安全隐患。

沪再度进驻滴滴 沪三部门再度进驻滴滴后发现了什么

4,2012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之一在申请地必须户口满3年请问这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附:2012年的新政策: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  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三、实施日期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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