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二)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三)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四)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懂法才能违法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2,沪正修订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欢迎您发表意见

为防止疾病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市政府于2013年10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明确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六大类食品品种。 市食药监局说,拟对公告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快看看哪些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防止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公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炝虾和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死的贝壳类水产品。 三、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禁止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及其他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醉泥螺除外)。 四、禁止在商场、超市、菜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加工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 五、禁止在流通食品销售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加工的食品,未经许可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及其他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 六、禁止食品摊贩经营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公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处理;食品摊贩违反本公告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理。 农业、食品安全监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劝阻,并通知或者移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可以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反馈意见的方式 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9月30日前反馈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 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yanglina@smda.gov.cn; 2.传真:(021)63268970; 3.邮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717室,邮政编码:200003 制图:黄桅 资料:市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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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原发布者:LPLL在路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安全规范要求(一)经营场所规范要求1、《食品流通许可证》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2、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分开,与个人生活区完全分开。3、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与化肥、农药贮存、销售点距离25米以上,环境整洁。(二)从业人员规范要求1、设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2、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熟悉食品安全知识,经培训后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4、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不能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并做到“四勤”(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勤洗发),养好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5、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着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其他人员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位。6、制定安全检查及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和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五)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并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的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第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方案要求,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依据。

5,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标签应标注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20)——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标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进行清楚、正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 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的运输包装或商店称量销售的简易包装水果、蔬菜、水产品、畜肉、禽肉、蛋类、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快餐盒饭等非定量包装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的食品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必须有标签,标签上应标明特定事项,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有关主管部门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6,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办理

  以下是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流程,其中重中之重就是编写企业标准文本。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知  一、办事项目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  二、办事依据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2、《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三、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生食水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辐照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市局受理范围之外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四、办理程序  (一) 申请  申请企业标准备案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  5.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  6. 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  7.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属于委托生产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生产的合同复印件。属于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延续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企业标准文本。  (二) 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 审核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审核。  (四) 备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对于准予备案的,在标准文本封面加盖备案章,标注备案号,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5:00  周五 上午 9:00-11:30  2、各区县分局受理地点(另见单页)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十日内作出备案决定。  八、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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