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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嘉定诉前调解法院也需要排期吗需要多长时间

法院受理的案件很多,需要排期诉调或开庭,法院会发出传票。
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合法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上海嘉定诉前调解法院也需要排期吗需要多长时间

2,合同的履行地在D市仲裁协议约定产生纠纷在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法》第18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上述题目是属于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此时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可以任意约定ABD中一个。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此时只能向法院起诉。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首先看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是否对管辖法院有过约定,有过约定的从其约定。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4、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是这样的,本来如果C市有仲裁委员会的话呢,那就是去C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了,现在没有,就等于你们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你们接下来可以双方就起诉地进行再次约定,即达成一个补充约定,然后依约定;如果达不成,根据和的规定,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可以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进行起诉;然后还有一个问题你要注意,就是你们可以选择是仲裁还是起诉,不是说一定要先仲裁再起诉具体可以看一下《仲裁法》,里面什么都有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仲裁法》第18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上述题目是属于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此时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可以任意约定ABD中一个。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此时只能向法院起诉

合同的履行地在D市仲裁协议约定产生纠纷在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3,速求一份关于给钱了事的协议

如果钱可以令双方获得平息事态的时候也是一种解决之道,前题是你有能力给和愿意给就可以了。关于协议是否合法也不重要,处事能做到合情合理就好了。起码在这种沟通谈判的过程中能在彼此的心理种下一个完结的信号,对将来不会留下太多的怨恨
我靠分手还要分手费啊~!他们是有意想拖你的钱~!法个屁呀~!直接要他们到法院去告你,看他们怎么告~!(如果你们是离婚的话但我没讲)
如果你们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是双方出于自愿的情况下,你没有必要支付所谓的分手费。因为自愿发生的性关系无须赔偿,即某一方控告另一方索要赔偿一事就演变成了性交易,就性交易来讲中国的法津是不支持的,下面一则是关于就分手费一事的案例,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据新华社上海4月8日专电(记者刘丹)为终结一段婚外情,男方签下34万元分手费协议最终却分文未付。于是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分手费协议。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分手费协议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为由,对女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5年2月,32岁的来沪务工女子小雯(化名)在上海嘉定租房开店经营小生意。2006年初,小雯与53岁的已婚房东张杰(化名)过起同居生活。张杰妻子得知后,对小雯施以拳脚,并砸了她的小店。2008年10月,这段婚外情因小雯怀孕出现裂痕。小雯以答应做人流为由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  此后,双方在管辖区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张杰同意补偿小雯包括被打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人工流产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全部费用34万元,并协议于2009年1月25日前付清。然而,协议签订后张杰未支付任何款项。小雯遂将张杰推上被告席,要求其履行婚外恋分手费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小雯在明知张杰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同居并怀孕,其行为不仅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且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据查,34万元的巨额分手费主要由两方面组成:一是张杰家人对些实施殴打、砸店导致的损失;二是些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以及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  分手协议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所涉分手费中的第一部分损失并非由张杰导致,原告应向实施这一行为的人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张杰赔偿这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而第二部分赔偿款则由于原告明知被告有家室依然与其同居,该行为有违社会常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这部分赔款请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法院亦不予认可。
跟本不符合法律效力 写了也没用 关键是你们结婚了没有 就是那个结婚证 如果没有结婚证 大概 你就要承担 道德上的压力
或者楼上的说得对,这种协议存在争议, 但比没有强多了,至少也可证明拿了你的钱 把你们协议的内容写好\打印好,双方签字就好了,不要把事情搞复杂!
......你这种协议本来就是不合法的`怎么可能有法律效力~她父母不同意就不同意~不来往就行了么~又不是说结婚了~如果是结婚的话,给点钱还行`男女朋友分手就分手,哪有什么给钱的~还有,不要去想什么协议了这种协议即使定出来,也是不受法力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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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谁知道保险是什么玩意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注销与变更)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迁出本市,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缴费期限)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向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每次应当缴纳三个月的综合保险费。 第九条(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7.5%。 第十条(综合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 综合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调整缴费比例。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基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享受待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第十六条(老年补贴待遇)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第十七条(办理综合保险待遇的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老年补贴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者老年补贴待遇的手续。 第十八条(综合保险金的支付)综合保险金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支付。 综合保险金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委托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或者由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综合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综合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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