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转干部安置到地方待遇如何

一般情况下,正营职军转干部转业到地方政府机关任职,正常情况下安排为科员,工资待遇享受正科级。营长转业可以分配的工作很多,既要看个人兴趣爱好意愿,也要看组织安排调配协调状况,很多事不是个人说了算的,也不是部队组织就能完全左右得了的。从工作岗位上来说,一般部队来的,地方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安排政法系统的偏多;从职务职级上来说,按照国务院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安排科员的较多,安排现职的不是没有但确实很少。军转干部工资定级:正师——正厅;副师——副厅;正团——正处;副团——副处;正营——正科;副营——副科;连职——科员;排职——办事员。转业后待遇:1、地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接收转业干部,力度非常大。其中事业单位接收转业干部需要对照军官在部队的职务以及技术等级,安排同级别的岗位。国有企业需要转业干部去的,可以优先接收。2、转业干部在基数内安置仍按照原25%比例增加行政编制,高于基数部分按照40%增加行政编制,改革期间增加的行政编制不计入地方控编减编任务控制数。3、军龄满18、19年的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标准分别按照计发基数78%、79%的比例计发。以上内容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干部安置到地方待遇如何

2,上海市军转安置政策

一、上海军转安置政策:上海军转安置接受基本条件。1、军队转业干部原籍上海或从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2、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2)父母为上海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服务为上海常住户口。(3)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户。(4)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3、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4、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上海或上海入伍。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一方系驻沪部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6、驻沪部队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沪部队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年龄、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二、限制性政策:1、军转干部在安置期间突发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或地方三等甲级医院诊断、部队组织认可,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2、从地方大学入伍,选择到非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大学所在地安置的。3、军转干部(含随调家属)档案内涉及身份、职级、年龄、户籍、学历、奖惩、健康和婚姻状况等重要材料弄虚作假的。4、涉及违纪违法尚未做出结论的。5、受处分丧失干部条件的。6、配偶为婚后蓝印户口转正取得上海户口的原则上不予接收,确需照顾接收的提供蓝印户口转正证明交由上海市军转领导小组审核定夺。7、配偶为婚后人才引进或上海高等学府毕业取得常住户口的原则上不予接收,确需照顾接收的提供市人社局或市教委出具的落户批复件交由上海市军转领导小组审核定夺。8、在上海市无生活基础(重点是无住房),要求进沪自主择业的。三、安置办法:1、正师职正师职转业干部由上海市委组织部统一进行指令性安置。在征求转业干部个人安置意愿的基础上,由组织部协调安置岗位并通告本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安排副局级实职领导岗位。2、副师职(局级)副师职转业干部由上海市委组织部统一进行指令性安置。在征求转业干部个人安置意愿的基础上,提供1-2个岗位供转业干部选择,副师职转业干部一般安排副处实职(享受正处待遇),对任副师职岗位时间较长、贡献较大的转业干部尽可能安排正处实职。3、正团职正团职转业干部由上海市政府军转办采取考核赋分、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正团职转业干部原则上安排副处级调研员以上岗位,对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转业干部安排副处实职岗位的比例不低于45%。4、副团职副团职转业干部由上海市政府军转办采取考核赋分、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副团职转业干部安排在公务员岗位的比例不低于80%。5、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由上海市政府军转办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进入区县安置的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安排在公务员岗位的比例不低于30%。法律依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十六条 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上海市军转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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