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3758弄属于什么街道管

归莘庄镇管辖,莘庄镇政府相当于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3758弄属于什么街道管

2,上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使用城市自来水的一切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联户或个体户,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本市的计划用水工作,具体业务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办理。各计划用水单位下一年度分月计划用水量,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根据不同时期自来水供需平衡的要求,在每年年底前核定,通过各主管局或主管公司下达给其所属单位;无主管部门的计划用水户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直接下达计划用水量。第四条 各计划用水单位都要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做好用水的定额管理和节约工作,应在抓好生产的同时,不断改革工艺设备,大力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用水率,达到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目的。第五条 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对计进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量,除按规定标准收取水费外,按下列规定加收超计划用水费:  (一)一切企业、联户或个体户以及月用水量在五百吨以上(含五百吨)的其他计划用水单位,按规定标准水价十倍加收费用。  (二)月用水量五百吨以下的非企业单位,按下列累进率加收费用:  超计划百分之五以内(含百分之五)的,按规定标准水价一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含右分之十)的,按规定标准水价二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十五(含百分之十五)的,按规定标准水价三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依次类推,但累进加收费用最多不超过十倍。  超计划用水加收的水费,应从用水单位的税后留利或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第六条 超计划用水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超计划用水量。对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连续超用三个月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可限制其进水能力。第七条 凡月用水量在五千吨以上(含五千吨)的用水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必须使节约用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八条 上海市自来水公司要积极指导、支持和配合用户开展节水技术革新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第九条 为推动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各计划用水单位可参照节电奖办法,在节约自来水的费用中提取奖励金。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制订实施。第十条 一切用水单位均须与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专用托收协议书》,超计划用水加收的水费均应按期缴付。逾期不缴付的,每天增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额自一元起算)。逾期三个月不缴付的,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可根据营业章程采取措施,直至停止供水。第十一条 超计划用水费和深井用水水费收入均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收取,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上缴财政作为城市维护费,百分之二十留给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用于计划用水及深井管理工作人员的办公、深井养护、节水技术的培训等。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八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转发的《上海市工业企业计划用水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3,上海市供水管理处计划用水办公室事业编制待遇怎么

待遇好和公务员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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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给水管理处(与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市给水管理处负责;县(区)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 (管理原则及基金用途)  本市实行节约用水。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第六条 (用水定额)  市给水管理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第七条 (用水计划指标)  市给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以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按月考核。  在用水单位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经市给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增容费后,可以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第八条 (转供水管理)  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指标,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第九条 (用水单位用水管理)  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第十条 (居民住宅用水管理)  新建的居民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  用水单位不得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第十一条 (临时限制措施)  在用水需求量超过供水能力时,经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给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用于确保居民生活用水。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措施)  用水单位应当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鼓励单位之间串联使用回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但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第十三条 (节水设施的建设)  用水单位实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市给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月均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负责审核设计方案。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用水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市给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节水设备的使用)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安装节水、防溢装置。  拥有50辆以上机动车且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的节水洗车设备。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淘汰的,应当逐步更换。第十五条 (节水设备的管理)  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下同)、器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降低流失率。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按到温水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

5,荷兰米拉尼公司上海代表处

荷兰米拉尼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地址:上海市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2座2902

6,上海市水务局下属机构有哪些

上海市水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机关内设机构有: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综合规划处 (四)计划财务处 (五)建设管理处(农村水利处) (六)水资源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七)滩涂海塘处 (八)海域海岛管理处 (九)海洋环境保护处 (十)防汛和安全监督处 (十一)科技信息处 (十二)水土保持处 (十三)组织人事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下属事业单位有: 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上海市水文总站、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等。
局党组书记、局长顾金山局巡视员陈伯深副局长杨健副局长沈依云副局长朱石清副局长刘晓涛副局长陈远鸣总工程师陈庆江局副巡视员卫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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