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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二章

第七条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第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第十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四)变更名称;(五)发生合并、分立;(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规则。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第三节 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滥用权利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职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二章

2,诚信承诺书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经常接触到书信吧,书信是具有明确而特定的用途和接受对象的一种交际工具。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书信呢?以下是我整理的诚信承诺书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诚信承诺书 篇1   “诚信考试,诚实做人”   ――梧田一中诚信考试承诺书 本人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期末诚信考试,愿意在考试中自学遵守各项考试规定,实事求是,杜绝一切形式的考试作弊行为。现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考试的规定和守则,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反,自愿按学校有关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接受惩戒处理。   二、坚决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1、必须按时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作自动放弃考试论处。   2、进入考场后,应保持肃静,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在考场内睡觉和做与考试无关的活动。   3、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不将纸张、书籍、书包和通信工具等物品带入考场。   4、答卷必须独立完成,严禁相互讨论、抄袭等。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包括提供作弊条件者),没收试卷,并报告考务中心进行曝光,该考生本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录,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严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5、所有答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6、“文明考风、诚信考试”,从我做起。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良好的学风,文明的班风,从我做起,努力打造诚信班级与诚信考试,经过自己的努力学习取得真实成绩。   本人已认真阅读上述考场规则,并保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共同维护考试秩序,做一名诚实守信的中学生。如有违反,我愿意接受学校有关规定的处理。   班 级:梧田一中 年( )班   承诺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诚信承诺书 篇2   为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服务群众提供公平、公证、公开的诚信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乡人民政府全体干部向社会公开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首问负责制”,不推诿,不扯皮,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同时为群众提供法规咨询,做好有关政策的解释工作,让群众满意而归。   二、倡导微笑服务,坚决杜绝“们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发生。   三、对待群众来信来电反映或举报问题,我们做到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做到受理有反映,处理有结果,尽量使群众满意。   四、严格执行乡干部职工分工细则,明确岗位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五、切实加强工作巡查。采用不定时巡查各部门,确保工作时段无空隙。   六、对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决不放任,不办人情案,不包庇纵容。   七、坚决执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严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九项”规定、县委“十项”规定,杜绝吃、拿、卡、要;严禁为违法行为说情或提供保护。   八、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杜绝行政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   以上承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以上承诺内容,可及时向乡党委人民政府直接投诉。   承诺人:   时间: 诚信承诺书 篇3   本公司及本人,就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之前,已对XX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客户资产的存管现状、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调查,并认可XX证券公司现状。在此前提下,本公司愿意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且不存在以信托等方式代其他单位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   二、本公司不存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不得成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股东的情形。   三、在本公司股东资格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将按照《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既不代替其他股东出资,也不代表他人出资;不采取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形式变相转让对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   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xx]259号)、《X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承诺书》的要求   1、《承诺书》适用于证券公司设立、增资扩股、股权变更等申请事项,由申请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查的单位出具。   2、凡《机构部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汇总表》中已作要求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范本所示的内容与格式,出具《承诺书》。 诚信承诺书 篇4   考试规则:   一、考生必须按时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把本人考试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验核。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作自动放弃考试论处。(考试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应保持肃静,不得随意走动。有问题时,应向监考教师举手示意。有特殊情况,要离开考场时,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三、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不将纸张、书、书包和通信工具等物品带入考场。   四、答卷必须独立完成,严禁相互讨论、抄袭等。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包括提供作弊条件者),勒令其退出考场,并报告考务中心,该考生本次本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录,注明“作弊”字样,不予正常补考,并视情节严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考生所有答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本人承诺:不请他人代为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严于律己,自觉遵守以上考试规则,诚信考试。  承诺人:________(签名)   20___年___月___日 诚信承诺书 篇5   诚信是黄金行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黄金投资企业的立身之本。为了加快中国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黄金投资需求,顺应“藏金于民” 的政策导向,xx将以诚信为根本,切实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并将进一步加强黄金投资产品的质量管理和资金安全管理,严格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我们承诺:   1、严把贵金属制品的质量关,重量和纯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恪守诚信原则,保证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黄金投资者的风险教育,规范风险披露流程,确保投资者在做出任何决定前,已经正确了解了黄金市场的风险。   3、加强客户资金的安全管理,继续推进和完善“客户资金第三方监督”机制,阳光交易,严禁代客理财。   4、加强对xx旗下黄金投资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5、完善黄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渠道,真正实现黄金的投资功能。   6、不发布虚假广告。   我们将认真履行上述承诺,并希望整个行业的全体同仁与我们一道实践诚信宣言,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为促进中国黄金市场的快速和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xx黄金投资有限公司   20xx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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