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禁放管理条例,上海居民住宅小区内是否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3-14 02:54:27
1,上海居民住宅小区内是否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理论是不可以的看你是在什么地方拉/要是结婚吗应该提前给物业打个招呼有可能会投诉/有没有燃放空间
2,上海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法律分析:1.只能在允许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2.在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经过允许后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主要是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由于烟花爆竹其中的火药成分,燃放者在燃放时如果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燃放或者燃放违规产品,就会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法律依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志。第六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发布。
3,上海市区放烟花面临什么处罚18岁以下
上海市区放烟花应该是面临的治安拘留处罚,18岁以下应该是由监护者来处罚。十八岁乆下未成年,以教育为主,如果发生后果,由家长负责。
4,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志。第六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发布。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活动。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单位统一负责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烟花爆竹进货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监督与控制。第十条 单位需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货;并应当在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由专人销售。禁止擅自采购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将销售许可证悬挂在明显的地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未成年人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其监护人处以罚款或者警告。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未经准许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擅自采购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的,公安机关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其非法财物,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经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十四条 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依据本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收非法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处理。罚没的其他财物按规定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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