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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仲裁委员会是事业单位吗

是事业单位 可能你没有编制
也许是的。

上海仲裁委员会是事业单位吗

2,二中院沈俊熊燕为什么被免职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樊长春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命徐俊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  任命董礼洁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免去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刘丽园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免去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李杰文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免去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徐静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免去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李剑、滕卓然、周励、金晶、杨磊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顾全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刘琳、董敏、黄海、董燕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王剑平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任明艳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成阳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戚俊、赵琛琛、赵霏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康乐、刘江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孙斌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任命夏稷栋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褚虹、王春晖、白楠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沈俊、熊燕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唐杰英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免去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破产案件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张文星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邱莉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庭长,免去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二中院沈俊熊燕为什么被免职

3,审判委员会是由上级法院组成的吗

审判委员会是由审判法院组成。重审案子要经过上级法院的认可。一般没有规定时间。

审判委员会是由上级法院组成的吗

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工作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初步审议工作。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四条 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人事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第五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决定任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 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三)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免上海海事法院院长;根据上海海事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第七条 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各工矿区、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本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八条 凡应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天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同时报送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提名理由及其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第九条 人事工作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任免案应进行初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人事工作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应听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要求提名人或有关部门对被任命人员的情况作补充介绍。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人事工作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将任免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5,上海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各区的仲裁委有什么区别职能和待遇上是非

【1】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是上海市各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上一级单位。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不能直接去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而是先去被申请人所在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6】可以见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盈利机构。 【7】是否要辅助人员,你自己可以去询问。

6,最高法院对沪高法1996250号的意见

房产法规/房产法规 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 沪高法(1996)25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1996)250号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以来,房屋纠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处理好公房出售后的纠纷,我院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听取了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了《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第3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本市公有住房出售以来,相应纠纷陆续发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处理好公房出售后的纠纷,保障住房制度的改革,现根据《民法通则》、国务院、建设部及本市有关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受理 1、出售人及有购房资格的人起诉要求确认购买公房协议无效的应予受理。 2、购房人起诉要求同住人迁让,同住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居住权的,应予受理。 3、为修缮楼房的公用设备或相邻房屋、设备,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相邻方予以配合的,应以相邻纠纷受理。 4、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妨碍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或在单元房屋内安放危险物品,影响楼房住户安全的诉讼,以相邻纠纷受理。 5、楼房中的单元房屋产权人、业主管理委员会为楼房的墙面、屋顶、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全部或部分被人占用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6、楼房房屋产权人以物业管理委员会违约或侵害产权人产权、使用权等利益的起诉,应予受理。二、产权与使用权的确认 7、除天井和庭园外,单元房屋业主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产权为房屋产权证登记人所有。 自用部位是指单元房屋业主自用的客厅、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和庭园(含围墙)以及室内墙粉饰等部位。 自用设备是指单元房屋内业主自用的门窗、浴缸、抽水马桶等设备。 8、除内天井外,楼房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为整幢房屋业主共有。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为住宅区域内的业主共同使用。共用部位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外墙面、走廊墙、墙面粉饰和屋顶等部位。 共用设备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同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备。 公共设施是指住宅区域内住户共同使用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废弃物储存设施、照明路灯、绿化地等设施。 9、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10、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 11、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12、在审理房产确权案件中发现系争房屋产权登记错误的,可建议房屋发证部门撤销错误登记,也可根据查证的事实重新确权。 三、产权的分割 13、购得的房屋在法定限制上市的期限内,由于离婚、继承等原因要求分割该房的,房屋能分割的尽可能予以分割。对房屋能予分室分割的,可确定各方的房屋产权;对无法分割实房的,除双方协议一方得实房,一方得房屋折价款外,一般暂不分割,确定房屋产权共有。在产权共有期间,对无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可参照租赁私房的规定由住房方给付让房方一定的房屋使用费,待该房依法能上市交易时,按当时的市场价,由一方得房屋折价款。 法院只能就房屋的产权、使用权作出判决,不应对当事人户口迁移作出判决。 四、产权的转让和继承 14、未经有购买公房资格人的同意,冒用名义购得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法定限制交易期间内买卖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5、依法可以出卖的房屋,房屋的共有人、同住人、承租人在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6、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转让的期间将房屋产权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转让期届满后将房屋明示赠与他人,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了受赠房屋,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中,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该赠与行为有效。 17、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转让的期限内立遗嘱将房屋产权遗赠他人的,该遗嘱又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为有效。 五、产权的使用与收益 18、房屋产权人要求无产权的原公房同住人迁让的,对有扶养、监护关系的同住人应保护其房屋居住使用权;对其他同住人可根据其在他处有无住房等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9、因擅自改动或拆除房屋主体的承重结构,擅自在内天井、天井和庭园内搭建,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备,占用共用部位,侵占或损坏住宅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等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可按相邻关系原则处理;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0、因装修等造成相邻住户的房屋或设备等财产损失的,判令责任人予以修复或赔偿。 2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自住房的使用性质,影响相邻住户正常生活或者安放影响房屋安全的物品的纠纷,应判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22、为修缮房屋及其公、私设备,相邻住户应予配合而不配合的,可作排除妨碍处理,因此造成相邻住户财产损失的应予补偿。但因相邻住户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除外。 23、单元房屋产权人或第三人使用楼房外墙或屋顶做合法商业性广告、进行经营性活动等,须经同楼房的产权人同意,并给付使用费。对公房出售前就出租外墙、屋顶的,在原合同期限内所得的收益,应由楼房的产权人按房屋产权证明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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