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离休干部房产如何分配,上海房子如何分配占有比例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9-05 16:44:41
1,上海房子如何分配占有比例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开征房产税的适用税率暂定为0.6%和0.4%;上海市户籍家庭享有人均60平方米的免征额度;上海房产税的征收只“面向未来”。目前房产税还没有正式出台,根据言论信息,房产税是以自然家庭内人均面积来算的。如果你们是一个家庭单位的,那谁多谁少没有什么区别的,如果不是就要先算一下上海的那个人名下房产有没有超标。有遗嘱的话,父亲所有的份额归女儿所有,一般是房子的一半。没有遗嘱的话,父亲的一半房子作为遗产,女儿和继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各得一半。继母总共拥有房子的四分之三,女儿可得四分之一。
2,上海离婚房产怎么分割的呢
上海离婚房产,如果房产是原夫妻共同所有的,没有份额说明的,房产就是平均分割::如果是婚前房产,在离婚时,是不用分割的,因为本就是属个人房产,与离不离婚没有关系的。离婚后的房产权属问题相当复杂,有多种情况需要区分。首先,要看房产是否原夫妻共有财产,即在没有进行财产公证的情况下,是婚后买的还是婚前一方独自购买或婚前共同购买。如婚后购买或婚前共同购买并登记为共有权或公证为共有财产的,则为原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前提下,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原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已对共同财产(房产)进行了分割,权属清晰。如此情况下房产归属一方出售房产,出卖时无需经过原配偶同意,只需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财产分割公证书或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盖章的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并进行析产。二是原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房产)进行分割,房产权属不明。在此情况下一方出售房产时应由原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所得房款也为双方共同所有。 结婚时间确定赠与对象的关键。: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房产怎么分割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照顾女方的原则,照顾未成年子女生活的原则判决。查一下是谁付的款,付款人是房子的主人,办证在两个人的名下,房的主人可以要求变更。房产在分家析产案件中常见的问题之法律解析我们通俗所说的分家,在法律中的概念是分家析产,就是指家庭成员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这类案件数量近些年在上海是每年递增,并且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案件基本都涉及到房产的分割,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上海法院的审判尺度和本律师所代理的案件,简要探讨一下房产在分家析产案件中常见的问题。一、 房产分割的前提条件共有分为两种,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产,作为共有的财产,通常情况下,都不会约定为按份共有,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按照共同共有处理。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因此,房产分割的前提条件为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比如,恋爱关系终结,大家庭的主事家长去世等等,均可构成分割的前提。二、房产分割的原则如果房产约定为按份共有,则可按份分割。但如前所述,房产通常不约定份额而为共同共有。按照共同共有的法律的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房产分割的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房产按照有权分割的权利人数进行均分,如果有些权利人对房产的贡献度较大,可以多分,分割房产时要考虑到共有人的生产生活。分割原则中的均分,就不再累述。这里需要重点分析的是,贡献度,贡献度的因素在分割中很重要,而且贡献度通常会体现在出资比例上。比如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时,未出资方的份额,上海法院一般掌握至10%到30%,而绝非等分。分割时,同样要考虑到共有人的生产生活,比如父母与子女仅仅有一套房产,如果是子女要求分割,案件通常不会处理。三、房产分割的步骤先将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析清楚再分家,在分割之前,家庭成员首先应当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财产继承区分清楚。因为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例如,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大家庭的主事家长去世之后,家庭成员之间往往会发生继承和分家析产两种活动,应如何进行这两种活动呢?一般来讲,应该是先析产后继承。先析产后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之前,应确定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并明确在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财产,把这一部分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只有对上述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才存在继承问题,才能由继承人继承。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当成死者的遗产全部为继承分割。先析产后继承这种方式,就是为了先把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区分清楚。四、房产分割案件起诉到法院要注意的问题首先,关于起诉的主体问题,因为分家析产案件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家庭共同财产的一种分割,因此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将其他家庭共有人均列为被告。其次,当事人要提交有关家庭共有房屋的证据材料,如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房审批表或购房合同。再次,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再次,当事人认为自己对房产贡献度较大,应多分的,应支付贡献度较大的证据,比如付款凭证等。最后是管辖法院,房产系不动产,管辖法院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其他法院均无法受理该不动产析产的案件。
4,上海离休干部家属待遇现在是多少家属户口可以随迁吗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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