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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上海现在怎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申请。规定如下:  第九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流程 申 办 申办人领取许可证办理说明书和《许可证》申请表 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向辖区分局提交相关材料、文件 分局经办人负责审查提交人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决定受理和不予受理 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受理并登记,制发受理文书,在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理由 分局指定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初审不合格分局告知申办人不予申报,并告知其事项及理由 初审合格后填写审批表上报市局审批 市局审查合格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市局审查不合格的下达《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予许可通知书 对不符合申办对象和条件的告知其理由 卫生

在上海现在怎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2,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办理

  以下是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流程,其中重中之重就是编写企业标准文本。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知  一、办事项目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  二、办事依据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2、《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三、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生食水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辐照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市局受理范围之外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四、办理程序  (一) 申请  申请企业标准备案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  5.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  6. 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  7.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属于委托生产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生产的合同复印件。属于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延续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企业标准文本。  (二) 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 审核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审核。  (四) 备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对于准予备案的,在标准文本封面加盖备案章,标注备案号,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5:00  周五 上午 9:00-11:30  2、各区县分局受理地点(另见单页)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十日内作出备案决定。  八、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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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对象  上海市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1、餐饮业;  2、食堂;  3、食品销售(食品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  4、食品现制现售;  5、食品储运;  6、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  7、在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  8、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  9、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  10、鲜冻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销售;  11、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食品销售和现制现售的。  二、《上海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申请(包括新证、延续)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等资料;  3)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生产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5)承诺书;  6)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申请保健食品、盒饭、桶饭生产(包括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或食品现制现售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产品原料配方;  2)产品包装形式;  3)产品工艺流程;  4)标签、说明书样张;  5)生产加工设备设施资料;  6)产品卫生质量标准;  7)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8) 申请保健食品生产应提供相应的产品批准证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部门批准)。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批流程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受理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所需时间  1、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大家注意的是,从事食品贸易的企业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即可。只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现场制作等类型的食品企业才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上海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4,在上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去哪 怎么办理 好不好办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取消食品流通许可证,新申请的因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当地食药局办理。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发证范围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注: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食品国家尚在制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三)办理条件 1. 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代码证;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申报材料 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2. 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的复印件(3份); 3.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 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5. 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6.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7. 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须提交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 8. 已获取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应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五)受理单位 中小型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 (六)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现场核查 发证检验 审核审批 发证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发证。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1.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 2.收费标准:现场审查发证费2200元/单元,公告费400元/单元。 注:上述费用均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收取。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年度报告及审查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年度报告时间 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应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三)提交材料 1.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 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受理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办理程序 企业自查申报 受理 审核(书面核查和实地抽查) 签证 (六)办理时限 1.书面核查的,自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证工作(不含产品检验时间)。 2.实地抽查的,自受理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证工作(不含产品检验时间)。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换证与受理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换证时间 申请换证的企业,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 (三)提交材料 1.提交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所需的材料(见上); 2.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提交三年来生产加工食品质量情况综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监督抽查、年度自查报告等)。 (四)受理单位、办理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 与首次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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