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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检假上海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文件

劳动法根本没有讲到产假产检的,那是劳动法不是生育法,拜托不要误人子弟
新劳动法规定,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产检假上海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文件

2,上海市宝山区规定的产假多少天

正常情况:上海产假:98天+30天=128天。 特殊情况: 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规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海市宝山区规定的产假多少天

3,关于产检假怎么规定的

每月的产检天数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医生要求,出示医院开具的产检假条给单位,无论几天都应视为正常出勤。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但为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详细的到这里查看http://www.3uol.com/zhinan/1239.html
1# 你咨询的是关于医疗专业的问题,由于女职工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所以要看怀孕的周数和个人的身体状况了,首先是一月检查一次,其次随着怀孕时间越来越接近分娩,产前检查的频率会越来越大,半月检查一次,或一周检查一次,建议问下妇产医生
我们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的是:1、女员工怀孕期间正常检查,按医生规定日期,给予每月1天孕检假。
我们公司一个女同事,问我产检假为什么只有半天,说违背劳动法,可是针对产检假根本没有明确每月必须是多长时间,几天。公司规定是“自怀孕第14周起至28周每个月检查一次;28周至36周每两周检查一次,从第36周起,每周检查一次,每次检查给假半天,视为出勤。”该女同事竟然让我抛开公司规定,说什么以后我也会生小孩。。。。。。兼职让我受不了了。次女同事公司人称“大拧巴”
目前,没有具体规定,只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上海、广州等地有规定:·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产检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关于产检假怎么规定的

4,上海孕期单位放产假多长时间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编辑本段]新劳动法规定的产假相关条款  5.4.1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休假条例都在这,你自己对比一下,能休哪些假期
正常假期90天,晚婚晚育加30天,如果剖腹产,加15天
女:23岁 男:25岁 女方:产假90天,晚育加30天,剖腹加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子证又加15天,总共150天 男方:7天 薪水按照基本工资算,奖金没有。
正常假期90天,如果剖腹产,10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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