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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29上海干了4年房产中介曾经也很辉煌最终一无所获难道尼玛4

我觉得你回武汉了可以继续做房地产销售,毕竟在上海做了4年的房产中介,这4年中你所积累到的经验就是你现在重新开始的最好的铺垫!

本人29上海干了4年房产中介曾经也很辉煌最终一无所获难道尼玛4

2,45万费用被跳单中介都有哪些辛酸历史

45,000的费用被跳单中介也不是那么好做的,可能很多人都好奇什么叫跳单中介,他为什么非要收取这个中介的费用,这个自己有一些同学现在在中介的机构专门做房产这方面的,所以自己对这个也算是有一些浅显的了解。跳单简单的说就是我是一个中介机构。然后张三他要买房子里,4要卖房子,我要从张三那儿收取中介费,这个房子200万我要提取一定的比例结算,我的中介费用。但是现在张三他跳过了我他不通过我联系了他直接找到了李四,他说我们不要走中介机构了,这样我不用交中介费你也不用教,咱们两直接完成交易不就好了吗?这种情况下我双方的中介费都没有收到,这就是被跳单了。跳单这种行为是被中介机构联名抵制的,注意你要是买房子尽量不要搞这些花里胡哨的,你要是买一手房你不需要走中介,你直接去售楼处买就好了,你要是买二手房你通过中介去走是有好处的,因为通过中介走中介能够帮你把所有的手续都办理完,你不需要走那么多繁琐的程序,这个钱也不会直接打到对方的账户,你到时候这个房子出了什么后续的问题,比如说质量问题产权问题之类的,你都可以找中介机构来维持自己的权益,因为它这个中介费用里面就包含这些服务的项目,不然他凭什么收那么多钱啊?如果你买二手房,然后你跳单了,被中介机构发现了,那你会被当地的中介机构联名抵制,也就是说你下次再买房子的时候,没有任何一个中介会接你的单子,这就相当于你砸人家的饭碗,你觉得中介费用贵你可以弹的,比如我买个200万的房子是买二手的,他要提取0.5%,也就是说他要提1万块钱,这算是挺低的了,但我觉得贵我说8000行不行?但中介费少点儿吧,我也是诚心买,你要说8000能行咱就成交,这都是可以谈的,只要对方同意了,那你们之间正常交易没有任何问题,但你要是跳单了,你再想去通过中介机构找房子就很难了。做房产中介的几乎都是全员销售的模式,就是只要是房产中介的,无论是基层的销售业务员还是说这个销售经理,他几乎都做的这个业务的,只有极少一部分的财务人员,他们是不做这个的,就是只管总账之类的,所以说中介啊没有什么影响力,也没有什么规模的时候也不好做,别人跳单了,你也没有有效的证据指明,人家这个中介影响力又不够大,也没有什么办法就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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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上海做房产销售怎么这么难有什么技巧吗本人没有任何工作经验

房产销售,通常要熬1-2年才能出头。三句话:能吃苦、有眼色、会说话。从“能吃苦”开始,每天比别人多干一小时。
心诚,真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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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最惨购房人案判决书长达9400字哪些细节不能被忽视百度知

上海“最惨购房人”案,判决书长达9400字,哪些细节不能被忽视?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近期一周,一则上海悲催购房者称自身损害超一定的信息,多次走上新浪微博热搜榜前列。依据一些新闻媒体,伍女士看好了上海市黄浦区一套使用价值约1500万的办公房,却因贷款银行审核耽误,没法依照合同条款时间付余款,被出卖方告到法院。法院最后判决伍女士输了官司,她不但要退回房屋,还需要支付违约金、房子整修费、诉讼费用等累计497.32万余元。短短的数百字的信息,让很多网民称伍女士为“史上最牛惨购房者”。新闻记者查找发觉,该案二审裁决书于上年12月31日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原文将近9400百字。整理裁决书并访谈彼此辩护律师后,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新闻记者尽量复原了此案的来龙去脉。依据一审法院审判查清的客观事实,2020年5月27日,伍女士与范先生等人签署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3天之后又签署了补充条款。依据这一份协议书,彼此承诺买卖的这套180平米办公房总价格为1550万余元,伍女士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一期房子价格款745万余元及室内装修赔偿款60万余元,接到该笔首付款后范先生便要提早拿房,剩余的745万余元由伍女士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最晚要在彼此订立的上牌时间8月30日前,打进范先生帐户。协议书签署后,彼此于2020年7月2日宣布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业买卖协议。这时,伍女士早已向范先生转帐了订金100万余元及400万元首付,因此彼此在合同附件3中注明,伍女士理应在签订协议后5日内向型银行办理745万余元借款,若伍女士申请贷款未在产权过户前得到全额准许或没法得到借款,也理应在申请办理产权过户以前将相对应一部分房子价格款根据中介公司委托付款或立即支付。除此之外,这一份协议还承诺,若伍女士未依照合同约定执行,每超期一日应向范先生支付总房子价格款万分之五的赔偿费,贷款逾期超出10个交易日的,视作违约。若伍女士违约,则应向范先生支付等同于总房子价格款20%的违约金,并将房子恢复正常或赔付房子装修费用180万余元。如因范先生违约,一样需向伍女士赔付装修费用180万余元。针对以上合同书内容,伍女士和范先生在法庭上都予以认同。合同签订后,下面就是执行了。但是,伍女士在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一期245万余元购房款时就贷款逾期了。经范先生等人追款,彼此又签署了一份补充条款,承诺范女士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45万余元购房款,及因而造成的贷款利息损害。如未准时支付,则看作违约,售房合同全自动消除。开庭审理中,范先生确定,伍女士之后按期支付了一大笔钱。2020年6月,这套房子就早已交给伍女士应用,并逐渐室内装修。可是,因为伍女士申办的745万余元借款产生推迟,直到2020年10月29日才审核通过,造成她没法按期支付第二期购房款。这时,早就过去了合同约定的8月30日这一最终限期。2020年9月15日,范先生等人以催告函方法,告之和催告函伍女士已比较严重违约,仍有805万余元购房款未支付,期待伍女士在收函生效日3日内将钱结清,如依然不付,范先生等人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规定伍女士赔付违约金及室内装修损害等。同一年9月30日,范先生等人向伍女士传出了消除买卖协议通知单一份,强调因伍女士仍未依照承诺限期支付,因而范先生等人决策行驶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规定伍女士搬出并偿还系争房子,偿还购房款总价格的20%的违约金,和房子装修损害180万余元等。这二份信件,伍女士向法院确定均已接到。以上,就是此案的基本事实。针对这一部分内容,彼此实际上没什么质疑。伍女士和范先生等人的矛盾,关键聚集在伍女士的情形是不是组成违约,及其是不是理应按合同约定的20%房子价格全额赔付。在伍女士来看,自身最后或是得到了借款,表明借款仅仅耽误并非无法获准,并未到达可以立即终止合同的水平。“伍女士8月上旬就了解第一家金融机构的借款审核没根据,因此她一边根据中介公司应急向此外俩家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一边告之了范先生她们,由于很多金融机构的借款必须商家也在场。”伍女士一审时的辩护律师说,直到2020年10月7日,范先生她们还想要相互配合申请贷款,这让伍女士感觉合同书可以再次执行,想不到扭头就接到掌握约通告,“伍女士对于此事很不开心,感觉另一方不应该那么做。”新闻记者注意到,宣判撰写到,针对伍女士的这一认为,范先生不予以认同,伍女士也无法给予对应的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双方都展示思想观点和证明后,下面便是法院的审判和裁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觉得,依规创立的协议对双方具备法律法规约束,被告方应当承诺全方位执行自身的责任。针对伍女士认为贷款逾期并不是可以造成终止合同的全局性违约,法院确立表明无法认可。“已查清的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均表明,在第二期支付责任期满时,伍女士挑选贷款银行方法,与此同时承诺如贷款逾期得到借款则应立即在申请办理产权过户以前向中介公司或范先生等人用红包的方法支付相对应一部分房子价格款,如要不然,则组成违约。”裁决书写到,做为适格的民事行为主体,针对在市场交易中将会造成的风险性,应已明知道,特别是在在此案多次签署补充合同,已确立承诺的情形下,伍女士却未立即执行其支付责任。在最后没能获得商家原谅和批准的条件下,相对应的违约义务是没法免去的。裁决书表明,伍女士针对180万余元室内装修赔偿金并情况属实,但觉得房子价格20%的违约金金额过高。针对赔付额度问题,一审法院也干了具体阐释:“因售房合同自身具备其本身的独特性,因其买卖交易标底涉及到额度一般比较大,且此案涉案人员交易标底系写字楼,并非一般定居用地,则会因一方违约所导致的相另一方的所承载的财产损失亦相对应比较大。”裁决书确立写到,融合此案有关已确认客观事实表明,范先生等人因为伍女士的贷款逾期支付、贷款逾期产权过户等违约个人行为,很有可能造成范先生等人需对第三人担负对应的违约义务,且金额很有可能也不会过小。新闻记者从范先生等人的律师处获知,范先生售卖系争写字楼,确实是为了更好地换置此外一套房屋。因伍女士无法立即履行合同,造成范先生与别人签署的买房合同也发生了违约,应向别人支付相对应赔偿费。由此,法院觉得,在我国的法规并不抵触被告方可以与此同时认为违约金有具体损害赔偿。充分考虑此案中伍女士违约造成的具体不良影响,导致范先生等人财产损失极大,故法院对范先生等人认为违约金有具体损害赔偿的诉请,采用一并适用的处理方法,应是适合的。综上所述,黄浦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定彼此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含补充条款、配件)、合同书均于2020年10月7日消除;伍女士应于宣判奏效生效日10日内搬出并偿还房子,如贷款逾期,则应增加支付房子占据服务费,依照1000元每一天的规范测算,计算至具体偿还之时止;伍女士应于宣判奏效生效日10日内一次性偿还违约金310万余元、房子整修费损害180万余元;诉讼费用7万余元人民币由伍女士担负。在扣减以上花费后,范先生等人应在3日内将已支付购房的钱745万余元的多余一部分退还给伍女士。一审判决后,彼此均明确提出起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一审判决评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恰当,并无程序流程违反规定,应予保持,遂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5,前两年我把上海的房子卖了打算回老家可到现在还没有回家现

人人生来不是巴菲特,不是比尔盖茨,不是李嘉诚。如果她有这样的先见之明早就飞黄腾达了。所以,她在不做决定的同时抱怨做决定的人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大可不必在意这种人的言语,因为毫无意义,也于事无补。也不用与她争论,纯属浪费口舌。现在你应该做的是看看你老家的房价趋势如何,如果合适赶紧在老家安顿下来才是正经。

6,上海买二手房的经验和教训

( 1 )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对于房产权证可以凭身份证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 ( 2 )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 3 )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 “ 买卖不破租赁 ” ,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 ( 4 )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 5 )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 6 )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 7 )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 8 )物业费用及公用事业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 9 )户口问题 有些二手房中会有历史户口问题,可能存在一户两本户口本,更有甚者,还会有上上家的户口存在,没有迁移走。建议购买二手房的买主,聘请律师向公安户籍部门查询买卖的二手房户籍信息。 对于户口问题法院不能受理迁移户口,但是如果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后上家将所有现存户口迁移,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则对于违约金索赔法院可以受理。 ( 10 )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1.是否有落水,2.一定要把屋子的所有灯打开,如有不亮的要留意了,要是电线的问题就悲剧,那就是挖墙锹地的工作了。3.去小区地下停车场看,打听是否有停车位。别像我、买完才知道已经没有停车位租了,天天停外面提心吊胆。4.观察公共设施,邻居素质等(很重要)5.不要听中介忽悠,钱在自己荷包,多看几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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