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5-21 23:49:14
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的代表议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三)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提出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八)提出由主任会议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讨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事项,听取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 (十一)决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副主任的任免; (十二)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四)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对重要的专题工作汇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五)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议案; (十七)指导和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和讨论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对有关的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八)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提出的视察报告和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九)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二十)讨论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三天前,办公厅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www.qgnews.net/d/file/20230521/d5eb289c76abbd7cc7be32dcd6dcffb0.jpg)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的有关重要措施; (三)涉及全市人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 (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市级决算; (五)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六)市级荣誉称号的授予或者撤销; (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市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本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情况; (五)本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调整方案; (六)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并对本市经济发展、环境和资源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 (七)本市改革开放的经济建设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 (八)本市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 (九)本市教育、科学等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情况; (十)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一)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动情况,区(县)行政区划调整的方案; (十二)本市社会治安、司法改革和行政监察的重要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二)、(八)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听取报告。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第六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提议案的国家机关在拟订决策方案或者议案草案时,应当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第七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决定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举行的三日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www.qgnews.net/d/file/20230521/074035b7a8aac7328985881117b06592.jpg)
文章TAG:
上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