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公租房准入条件

公租房准入条件根据政策设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单身人士,不过,申请必须要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公租房准入条件一是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海市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公租房准入条件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公租房准入条件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上海公租房准入条件

2,上海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人登陆官网在线申请;2、然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预约的区住建局提出申请;3、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初审;4、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5、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有关条件;6、终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7、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上海公租房申请流程

3,静安区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当你的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9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人此处须满1年以上。对于按政策回沪的对象(插队落户、支内等),可不受此年限限制; 3、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单身须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 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现住房证明: (1)租用公房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管办事处或物业公司房屋部位面积证明。 5、其它相关证明: 如家庭成员中有配偶户籍不在本处住房内,应当同时提供配偶他处住房的户口簿和房屋证明。
上海市政府调整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高于960元,家庭财产认定标准调整为不高于12万元。目前,符合新准入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为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上海市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再次调整本市廉租住房准入标准。此次调整,放宽了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将原规定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800元)的标准,调整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同时把财产认定标准放宽为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主要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新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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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申请上海公租房

申请上海公租房如下: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上海市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在文章第三部分。2、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受理机构审核。3、资格审核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4、抽查监督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受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受理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5、轮候供应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扩展资料: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公共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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