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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进出境物品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公告〔2013〕46号):(1)禁止进境物品:①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②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③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④各种烈性毒药;⑤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⑥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⑦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2)禁止出境物品: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③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3)限制进境物品:①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②烟、酒;③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④国家货币;⑤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4)限制出境物品: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②国家货币;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④无线电收发机、通信保密机;⑤贵重中药材;⑥一般文物;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禁止进出境物品都有哪些

2,海关限制进出境物品

法律分析:一、禁止进境物品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二、禁止出境物品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第一条 禁止进境物品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第二条 禁止出境物品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海关限制进出境物品

3,海关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有哪些海关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有哪些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并以海关总署令第43号公布执行。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一、禁止进境物品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二、禁止出境物品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农业部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以农业部、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712号公布,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1】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八)新鲜水果、蔬菜。(九)烟叶(不含烟丝)。(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十一)有机栽培介质。三、其他类(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十四)土壤(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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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照顾国家派往国外工作、学习人员(经下简称出国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海关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出国人员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对长期出国人员或临时出国人员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附件《出国人员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内),给予免税优待;超出部分如仍属自用范围,予以征税放行。  根据情况变化,海关总署可对《限量表》进行调整。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长期出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临时出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工作、学习不满一年的人员。第四条 长期出国人员,由海关发给《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他们进境时携带属于《限量表》第四、五项所列物品,由本人(包括免检人员)填报在《登记证》上,以便海关查验核放。  《登记证》的发放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五条 长期出国人员托出国人员带进《限量表》第四、五项所列物品,每年只限一次,每次两种各一件,凭物品所有人的《登记证》登记核放,并计算在本人携带免税物品限量内。超出限量的不准托带进口。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和外交部驻外机构供应处等处购买的物品,计算在本人免税物品限量内,按海关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和外交部驻外机构供应处外汇商品监管规定办理。第七条 出国人员用个人所得外汇,为本单位购买的科研、教学专业用品(不包括一般家用电器,如电视机、录音机等),应由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单位出具证明,经海关核准后免税放行。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物品,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税。第八条 出国人员不得按受外籍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委托带进或带出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们带进物品。第九条 出国人员进出境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第十条 出国人员应模范地遵守本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海关手续。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自用物品需出售时,应售给经批准经营外货的国营商业部门。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工作的人员携带进口的物品,也按本规定办理,但不得托人带物品进口。对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护照,经常来往港澳地区的人员的行李物品验放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订。第十二条 我国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携带行李物品的验放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订。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出国人员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品 名数 量一、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二、酒三、烟四、电视机、电冰箱、录相机、收录音机(包括音响组合、多用机)、照像机、洗衣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摩托车和其它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五、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普遍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字机(包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它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的学习和生活用品限合理数量 二瓶(每瓶限750克)四百支(长期出国人员为一千支)每一季度任择其中一件 每一季度任选其中一件  注: 一、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 二、汽车不准进口。 三、出国人员在外不满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验放物品,超过一个季度满十五天的,按二个季度验放物品;依此类推。 四、长期出国人员携带第四项物品入境,一年内同一品种不得重复;临时出国人员每次入境不得重复。长期出国人员携带每五项物品入境,一年内同一品种不得超过二件,临时出国人员每次入境不得超过二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第四条 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第五条 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第六条 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订。第七条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藏匿不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别管制的物品进出境,海关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第八条 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六个月,下同)运进。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第九条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由旅客复带出境或进境。海关依照规定凭担保准予暂免税放行的其它物品,应由旅客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进出境手续或将原物复带出境或进境。第十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和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逾期三个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可提前处理,下同)未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内逾期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不属自用的;  (二)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  (三)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  (四)未办理海关手续的;  (五)未按章缴税的;  (六)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它物品。第十二条 旅客应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其它管理规定,办结物品进出境的海关手续。第十三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其它管理规定免税放行的物品,自物品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  按规定免税或征税进境的汽车,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在汽车运进使用两年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其中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第十四条 进境旅客携带“境外售券、境内提货”单据进境,应向海关申报,海关办理物品验放手续时,连同其随身携带的实物合并计入有关征免税限量。第十五条 涉及特定地区、特定旅客和特定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依照本办法的原则制订,经海关总署批准后,予以公告实施。第十六条 进出境旅客未按本办法或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其它管理规定办理进出境物品的申请、报关、纳税以及其它有关手续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境或出境。对违反本办法并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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