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条例新,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5-22 17:37:02
1,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二)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三)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四)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2,新颁布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在何时正式施行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3,可以办理从事食品安全行业的食品安全健康证吗上海的控制中
2009年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并实施,条例将受到限制的“病毒性肝炎”明确界定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这也意味着没有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
办理《健康证》需要检查的五类疾病是:病毒性肝炎(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
只要你肝功能正常,现在是可以办理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的,乙肝的传播途径是:经血液传播、经性接触传播和母婴传播。经消化道几乎不可能传播乙肝。
我在杭州办到了,已经不禁止乙肝患者办理食品行业的健康证了的。
健康证和正常人办理的一样(起初我也担心,但发证的那天我注意了下其他人的健康证,和我的一样一样的。当我带着这证上岗后,发现不会再有歧视了)
放十万个心去办吧,我一个北京的网友也在我的交流下去把自己的健康证给办了。
4,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 (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行组织指导。根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承担监管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本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出本市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和检测方法的建议,负责生鲜乳收购的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环节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规划、协调城乡食品商业网点布局、酒类流通和消费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贮存活动中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经济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环境保护、教育、住房和建设、文广影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相关食品安全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5,上海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对象 上海市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1、餐饮业; 2、食堂; 3、食品销售(食品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 4、食品现制现售; 5、食品储运; 6、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 7、在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 8、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 9、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 10、鲜冻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销售; 11、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食品销售和现制现售的。 二、《上海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申请(包括新证、延续)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等资料; 3)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生产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5)承诺书; 6)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申请保健食品、盒饭、桶饭生产(包括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或食品现制现售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产品原料配方; 2)产品包装形式; 3)产品工艺流程; 4)标签、说明书样张; 5)生产加工设备设施资料; 6)产品卫生质量标准; 7)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8) 申请保健食品生产应提供相应的产品批准证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部门批准)。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批流程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受理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所需时间 1、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大家注意的是,从事食品贸易的企业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即可。只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现场制作等类型的食品企业才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6,紧急求救上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具体流程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流程
申 办
申办人领取许可证办理说明书和《许可证》申请表
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向辖区分局提交相关材料、文件
分局经办人负责审查提交人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决定受理和不予受理
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受理并登记,制发受理文书,在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理由
分局指定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初审不合格分局告知申办人不予申报,并告知其事项及理由
初审合格后填写审批表上报市局审批
市局审查合格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市局审查不合格的下达《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予许可通知书
对不符合申办对象和条件的告知其理由
(一)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和说明: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申请(包括新证、延续)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等资料;
3)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生产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5)承诺书;
6)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申请保健食品、盒饭、桶饭生产(包括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或食品现制现售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产品原料配方;
2)产品包装形式;
3)产品工艺流程;
4)标签、说明书样张;
5)生产加工设备设施资料;
6)产品卫生质量标准;
7)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8) 申请保健食品生产应提供相应的产品批准证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部门批准)。
2、许可证变更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路名或门牌号等项目改变)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2)卫生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变更需提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变更证明;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3、许可证变更申请(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或原生产场所新建、扩建、改建的,或加工场所、主要工艺、设备等项目改变)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根据变更的项目,提供申请所需资料第(一)项中要求的相关资料;
5)新建、改建、扩建还需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资料。
4、许可证补证申请
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区、县分局具函说明,申请补发。
5、许可证注销申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持证单位申请注销的,应当持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卫生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向原发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区、县分局申请办理。
大型以上饭店、连锁超市、卖场和食品批发市场等大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新证、延续、变更应通过网上申请。其它食品经营单位也可通过网上提出上述项目的申请。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
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咨询电话:021-5109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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