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区面积

上海全市面积 6340.5平方公里 市区面积61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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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徐汇区40平房子动迁能换多大

上海徐汇区40平房子动迁能换60平,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2、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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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拆迁面积怎么

被拆迁房屋是私房: 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权证记载的为准。 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拆迁房屋是公房: 若承租的是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若承租的是公有居住房屋,则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公寓 独立住宅 新里住宅 新工房(有电梯、成套) 新工房(无电梯、成套) 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 “两万户” 新工房 旧里住宅 简屋 换算系数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 在此要提醒市民注意的是,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上海居住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标准一览 基本公式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公式一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100%)×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公式二 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100%×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公式三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公式四 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20%×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居住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有关计算公式 私有住房 未出租和按市场方式出租 所有人(适用公式一) 老出租私房,并且承租人按政府规定规定租金承租的(包括“落政”代为经租房屋) 所有人(适用公式二) 承租人(适用公式三) 公用住房 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所有人(适用公式一) 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且承租人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 所有人(适用公式四) 承租人(适用公式三) 宗教团体住房 所有人(适用公式二) 承租人(适用公式三) 代管房 所有人(适用公式二) 承租人(适用公式三) 在以上公式中,“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的评估单价,评估单价不足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房交易的平均单价);“价格补贴”,按照同区域已购公房交易平均单价的一定比例(不低于20%)确定。 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a×x;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2a-b)×x。 a为最低补偿单价,b为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x为补贴系数。 房屋朝向修正系数表 主卧朝向 北 西 东 一间朝南 两间朝南 三间朝南 修正系数 -8% -3% -2% 0% 1% 2% 房屋层次修正系数表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高层 1 0% 0% 0% 0% 0% 0% 0% 0% 2 4% 4% 2% 2% 2% 2% -2% 3 2% 6% 5% 5% 6% -1% 4 -4% 4% 4% 5% 0% 5 -8% 2% 3% 0% 6 -8% 1% 1% 7 -10% 1% 8-11 2% 12-(顶层-1) 4% 顶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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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宅基地平移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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