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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朋友和人合伙投资办一个私校让我在他名下投股就是出钱买股份

你是隐名股东, 你应该和你的朋友,显名股东签一份协议。这个协议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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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判定的隐名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公司吗

法律主观:隐名股东不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起诉公司应当通过显名股东。隐名股东的风险有,名义股东可能会私自转让股权,此时属于无权处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持股协议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定的隐名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公司吗

3,朋友让我代替他当股东我想和他立个协议怎么样

对啊,立个协议最好,省的以后扯皮,再说了 是亲兄弟也明算账,是吧
一、在法律上,你属于挂名(显名)股东,你朋友属于隐名股东;  二、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三、按照法理上“出资即为股东”原则,予以确认股东身份。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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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判断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 证据 。根据 上海 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 股东权利 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 债权债务 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综上所述,出于种种原因,有些人通过隐名的方式投资入股,虽然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但是其不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也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分红。如果公司有盈利,而没有分红的话,隐名股东可以通过显名股东的方式向法院起诉。

5,隐名股东协议可以公证吗

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无效不为法律认可
隐名股东协议一般公证处是不予公证的,因为隐名股东协议是内部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而工商局登记的股东却具有公示效力,一般对外以工商局登记的为准。
根据最高法院的精神,隐名股东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样的协议内容对内有效,但对外无效。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可以进行公证的。
你好!根据最高法院的精神,隐名股东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样的协议内容对内有效,但对外无效。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可以进行公证的。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6,隐名股东如何定性

一、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二、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三、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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