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生育津贴的领取有时效限制吗

这个规定倒是没有 第十四条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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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育营养费不取会失效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会。生育营养费并不是永久性的可以领取,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生育营养费时间限制在一年之内,在一年之内领取都是有效的。

生育营养费不取会失效吗

3,在上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没领的还能补领吗

您好,在上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没领的,能补领吗。其次,是的,可以补领。根据《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仍可补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补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家庭,需要到所属街道或者社区综治办公室出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财产证明等,家庭成员身份证件等,以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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