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

先安排好休息时间,再安排工作计划会比较妥当

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

2,了解不定时工作制

非标准工时,还是不定时 这是2个说法,一般生产型企业都是申请非标准工时的 根据劳动强度,工资待遇等各方面情况写一份书面材料到劳动局申请非标准工作制,也就是一天不是8小时的班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http://www.bjld.gov.cn/LDJAPP/search/fgdetail.jsp?no=739 你自己去了解下吧!

了解不定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1. 不定时工作制不违法劳动法,但是,单位必须有申请并且获得批准,按照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单位不支付加班费;2. 首先确定你签订的是什么性质的合同,上面有没有明确讲到不定时工作制,如果没有,那么你就是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定时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天八小时,超出时间,就必须支付加班费;3. 如果你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们单位就违法,你可以到地方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劳动大队去投诉,实在不行,申请劳动仲裁,现在劳动仲裁不收费,只不过仲裁其实跟打官司差不多,比较耗时;4. 你的第二个问题讲得不清楚,无法回答。 5.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具体参加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我给你看个今年上海中秋节关于放假加班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今年中秋节从9月13日到15日放假三天。昨日上海有关部门发出提醒,用人单位在9月14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在9月13日和9月15日公休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同时,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不定时工作制

4,请问不定时工时制审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审批,“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所以你的工作单位必须对这两个职位获得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核批准。如果没有批准,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给予加班费用。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办法 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的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第四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应当载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及起始日期、批复的期限、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在企业内公示,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劳动局

文章TAG:上海市浦东区不定时工时制规定  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