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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房产纠纷以物权法为准还是94方案为准

以物权法为准,94方案是上海市政府出台的行政规章。但是,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前,上海市都是按照94方案来进行房产登记的,所以出现纠纷,要向法院起诉,进行确权或者其他手段。当然,法院审理是以物权法为准的。
建议将案情介绍的更为详细。

上海房产纠纷以物权法为准还是94方案为准

2,请教有关法律专家一个问题为什么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些案子一审完了即不能上诉,也不能抗诉。这样做一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二是因为如果法院认定其有相应资格,再通过二审或再审程序进行否定,据此而建立的法律关系就无效,很多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对这类案件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你上诉了没?如果没上诉,就要在判决后满15日之后,可以适用审判监督。如果上诉了,自二审判决后,可以适用审判监督。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是依特别程序审理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是依特别程序审理的

请教有关法律专家一个问题为什么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3,建设工程抵押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哪个优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内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建设工程价款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从工程竣工之日计算。 根据该批复,建设工程价款,凝结了工人的工作和材料并将其物化,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 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丁,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 286 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 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 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6 个月, 自建设工程竣士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抵押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哪个优先

4,法院执行案件中如何处理执行标的抵押权

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不动产上存在抵押权的案件,而这些案件只是就主债权进行确认,对不动产上的抵押权不进行确认,或案外人没有经过法院对不动产上抵押权的确认,对不动产上的抵押权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能否支持当事人或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怎样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执行实务中存在不一致认识,笔者就此结合实践作如下分析。 有关担保物权的实现,我国过去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但《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担保法就抵押权实现的该部分规定已经失效。那么在执行中,如果发现抵押权人虽然在人民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没有主张抵押权,但只要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就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关于案外人直接持未经审判确认的借款合同及抵押证明材料向法院申请优先受偿的,法院应根据《物权法》第202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借款合同及抵押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及抵押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且被执行人或抵押人对债权金额、抵押的效力无异议的,法院在处置不动产后,应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申请执行人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异议的,法院应告知案外人通过诉讼确认抵押权的效力。但法院应将处置不动产后的款项提存,待抵押权效力确认成立与否后进行分配。 二、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及抵押证明材料效力难以认定,或者被执行人、抵押人对债权金额、抵押的效力有异议的,法院不得从变现不动产所得价款中直接实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另行诉讼,但法院对所得价款的分配程序需待诉讼有结果后方得继续进行。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5,我借开发商的钱他把房子抵押给我并办了抵押登记现不还钱我

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可以善意取得房屋产权,所以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债务已经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由于你的抵押权在先,所以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将所抵押的房屋拍卖,用拍卖所得现金偿还你。

6,质权人可以拍卖质物吗还是必须经过法院请给予详细解释与法条

《物权法》对抵押权和质权的实现方式予以差别化规范,质权人无需与质押人协商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也不负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义务。《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根据文义解释,只有在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抵押权人才能不经法院而直接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否则,抵押权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物权法》第219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文义解释,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是质权人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前提条件,同时,质权人并不负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义务。扩展资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该文件第4条就“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人范围”问题进行了解答。该条文明确规定“因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以自行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当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如果质权人、留置权人坚持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质权人享有质押物处置权的观点已经得到了部分实务部门的认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质权的实现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如果双方对折价协议不成,就可以由质权人直接拍卖变卖了。  而抵押权的实现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就要经过法院。  -------------  具体法条,你要比较物权法对于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就可以明确了。注意一个有法院,一个没有。  (抵押权的规定是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未达成协议,就要请求法院拍卖了。而质权规定得很明确,只有折价是双方协议,“拍卖、变卖”是“也可以”,不需要双方协议的,质押与抵押规定有明显的区别)  ---------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又例如,提到了质权人拍卖:《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担保法》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不可以没有处分权。债券到期后不能履行的可以协商以质物出价或请求法院执行。担保法71
必须经过法院,没时间给你找法条
你好!出质人可以主动请求出质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得直接请求法院变现质物;出质人已经主动请求的,因职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质权人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7,执行回转与风险代理的问题

1,要看你们对这个事情的发生有无约定,如有,要按照约定执行2,如果没有约定,则个人认为,双方都没有过错,律师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3,法律上,对双方都没有过错的事情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所以,给律师支付5%左右比较合适
要注意以下几类风险,如果风险过大,建议谨慎决定是否参与竞买: 一: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难以确定 因为开发商在楼盘开发时需要在规划、住建、国土等政府主管部门拿到相应的审批文件,而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时很难准确、及时地提供与房产证办理的信息,因此就会导致拍卖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办理会出现问题。 如何判断是否会出现这样的风险?要看该房屋在拍卖前的所有权状况,如果该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属于合法登记的房产且产权手续齐备,则可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那么,如果该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没有办理产权证或初始产权登记,且没有办理的原因是原所有权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具备产权登记的条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不予登记的,这种情况购买查封的房屋是没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但如果原所有权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只因不具备主管机关要求的条件而无法办理,那么条件具备后或法院通过强制执行使之能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购房人也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 二:房屋质量没保障 因为在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时,通常只是对明显的瑕疵进行简单描述,对于房屋存在的其他隐秘或暂时不能显现的质量问题都不会体现。因此,即便进行了现场查勘,也会存在相应的质量瑕疵风险。 一般来说,如果因为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延期交房,这种房屋经常会因为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开发商使用的建筑材料以次充好,导致存在质量瑕疵。但因为这些房子还没有经过长期实际居住使用,因此无法发现隐蔽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很难通过诉讼解决。因为法院一般会认为,房屋原所有人在拍卖前只要告知拍卖公司房屋存在某种瑕疵情况,拍卖公司又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竞买人,并声明仅以房屋现状拍卖,就视为均已依法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竞买人对所竞买的物品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对拍卖标的物了解清楚后参与竞买,所以只要实际参与了,法院就会推定自愿接受这种现实,因此通常情况下,不会支持竞买人的诉求。 三:法律规定的执行回转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这一规定,就是我们所说的执行回转,法院错判后,可以依据该规定执行。 通俗地讲,“执行回转”即是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至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据,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退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如何对抗执行回转?我们认为,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与之相抗衡,法律基本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保障交易安全,《物权法》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出卖人或者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的人,是无权处分人,买受人及取得担保物权人是善意(不知情且无过失)的当事人时,则可善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或者担保物权。因此,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保护通过拍卖取得房产的当事人利益,法律应该赋予善意取得对抗执行回转的效力。同时,因错判遭受损失者,应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 这种执行回转的情况虽然并不多见,但对竞拍人的损害却是巨大的。因为目前,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进行救济,所以最现实的办法可能就是选择与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做出一定让步了。 四:购房成本风险 这里面通常包含两方面,一是拍卖的房产不接受贷款,竞拍人必须一次性支付。二是实际购房成本加上拍卖佣金可能要高于相同户型、面积的房屋。与市场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卖房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两个重要费用,一是拍卖保证金,二是拍卖成交后需支付给拍卖公司的佣金。 其中保证金是竞拍人参与竞拍的“过路费”,竞拍人应在拍卖会举行前若干天将保证金打入专门账户,并凭借保证金收据到拍卖公司办理报名竞买手续。 拍卖成交后,竞拍人的保证金冲抵购房款,如未成交拍卖结束后将退还保证金。竞拍成功后,竞拍人除了要缴纳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外,还要根据具体成交金额,支付给拍卖公司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比例一般为房价总额的1%~5%之间。 另外,如果被拍卖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在拍得房屋后办理所有权证时,还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在参与拍卖时,还必须留心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 五:实际居住人拒绝搬离房屋 如果房屋有承租人或是存在恶意一房二卖的情况,在拍卖后也有可能会发生实际居住者拒绝搬走,进而引发新的诉讼。 这个风险一般是比较少见的,但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也曾经出现过。这种情况发生在有银行参与的房屋买卖的连环诉讼中,银行享有房屋的抵押权,通过法院直接拍卖使抵押权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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